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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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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刑法問題
甲對其父 A 欲將家族公司交由外人經營一事素有不滿。某日,甲邀集網友乙,並向乙稱:「只是要教訓一下 A」。乙同意幫甲出口氣,甲、乙遂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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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問題歡迎~ 拒絕 惡意貶低人格~
問題無關事及未細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個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後有座山,稱"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稱"礙山"~
以前,想要剷平它,但力未逮;
現在呢?? 想輕盈的飛越過它,
越過這座名為人生之"礙山"。
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28 16: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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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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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這題是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的考題~~
三等的呢~~沒人解~~   大大你們太挑了~~
今日不解,來日考題~~   (台語)就等呢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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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礙山"~
以前,想要剷平它,但力未逮;
現在呢?? 想輕盈的飛越過它,
越過這座名為人生之"礙山"。
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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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29 15:45 |
Dragon-Q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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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犯之遇見可能性與過剩。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29 22:23 |
yongyong7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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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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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可能成立277第二項傷害致死
傷害罪有結果 主觀故意 違法性 罪責成立
但是加重的過失致死部分 因甲具備主觀上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不違背本意之間接故意   所以並非加重結果犯要求故意+過失方能成立之要件

2.甲可能成立272
客觀上有結果 主觀故意
違法性 罪責 成立本罪

3.乙可能成立277第二項傷害致死
乙為28條共同正犯 但是其犯意聯絡僅為傷害行為 而不及於殺人部分
又依17條行為人不能預見其加重結果 題中乙毫無所知A 之心臟宿疾嚴重
且理性第三人也無法預見持棍棒毆打會使人心臟病發
故不成立本罪

4.乙成立277第一項普通傷害
客觀有傷害結果 主觀故意
具備因果關係客觀歸責
無阻卻違法 具備罪責 成立本罪

結論甲成立272 乙成立277一項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29 22:45 |
往真裏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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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ㄧ開始就認定是「共犯」
那在ㄧ行為下,結論為「殺人」與「傷害致死」便有矛盾
因為二者的基礎構成要件(殺與傷害)並不ㄧ致 如何共犯之?
(除非是傷害與傷害致死)

也就是說 如果甲成立的是殺人罪
那他就是該罪的單獨正犯
乙還不夠格與之並列共犯(主觀地位有落差)
他只是被利用的可憐蟲
自己另外成立傷害罪

此題前後不ㄧ的事實描述(教訓一下?死了也好??),造成共犯的成立...有些尷尬

以上是題外話.. 表情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2012-01-02 21:46 |
TJQAZ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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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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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來亂滴~
共同正犯簡稱共犯
那~     共犯會共不完~表情

正犯與教唆或幫助犯有大圈包小圈
那共同正犯本應同一呼拉圈,但知、欲不同而有大圈包小圈
此知此欲~超乎一般想像
想到包來包去~
就想到大腸包小腸
好想吃喔~~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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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1-03 02:09 |
lai0913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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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TJQAZ 於 2011-12-28 16:09 發表的 刑法問題: 到引言文
甲對其父 A 欲將家族公司交由外人經營一事素有不滿。某日,甲邀集網友乙,並向乙稱:「只是要教訓一下 A」。乙同意幫甲出口氣,甲、乙遂於翌日晚間 A 返家途中,蒙面持棍棒加以毆打。A 僅手腳受傷,傷勢並不嚴重,但因 A 素有嚴重心臟疾病,無法承受此般驚嚇而猝死。又甲明知 A 之心臟宿疾嚴重,對其遭受過度刺激就可能有生命危險一事知之甚詳,卻因怨憤而認為即使如此也不違背本意,而乙對此則毫無所知,請問甲、乙之刑責為何?


本題之疑問:
1.甲和乙共同謀議之事,為打甲父A
  甲應成立280
而乙是否依31第2項而成立第277條呢?也就是說280和272是否相同
2.甲對A主觀犯意,同時存在傷害及殺人的間接故意,有學者稱此為擇一故意?
3.甲不成立傷害致死,而成立272,是因甲對A的死亡是主觀上有預見
而乙不成立傷害致死,是因客觀上無預見

太久沒寫了,越來越生疏了表情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1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1-19 13:52 |
luciferydog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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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殺人272
乙傷害277

甲不應該只論以傷害致死,甲在行為時顯然有殺人的未必故意!(容任理論)
並向乙稱:「只是要教訓一下 A」。表明甲誘使乙實現甲所不排除的後果,而不能論以甲心理真的認為只要教訓一下而已,否則後面不必再清楚說明甲的心態!

乙不該論以傷害致死,結果加重犯必須要有過失做連接,在此難以認為乙有預見打傷A的手腳會因心臟病發致死的可能!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1-31 00:16 |
luciferydog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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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乙是可以論傷害部分的共同正犯的!

蓋非如是,當甲乙共同打A,而功能分配乙負責計畫、找工具及引誘A到某特定地點,並在甲實行傷害時在外把風,雖甲一開始便心理隱藏殺意,但怕乙不願共同計畫所以騙乙只要教訓一下而已,在此例甲殺人‧乙要如何該當傷害!

故甲的殺人故意是包括傷害故意,而不會因為甲一始即為殺人故意,而使得該傷害的共同正犯不成立!

只不過在樓主本題,論以共同正犯在實體法上似無解題的經濟利益而已!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8 樓] From:臺灣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1-31 0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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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uciferydog 於 2012-01-31 00:28 發表的: 到引言文

只不過在樓主本題,論以共同正犯在實體法上似無解題的經濟利益而已!

大大指導甚是~

lai0913大大的,也是一解法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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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2-01 00: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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