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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terlin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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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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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刑法--[客體錯誤]與[打擊錯誤]之競合
【85高檢】


甲與乙有有仇,欲殺之,適丙自遠方來,暗夜中,甲誤丙為乙,乃出槍射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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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05 23:53 |
shl6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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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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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有點霧霧的,但這應該是所謂的打擊錯誤(應該是吧)
雖然有所謂的誤丙為乙 ,但實際上仍是打擊手法上出錯
就學說上 依具體符合說 欲打設定目標 卻打偏到旁邊目標
1對欲打的目標丙(雖誤認為乙) 進行著手 卻未中 而結果未遂 ,對欲打目標丙 應負殺人未遂罪責
2對旁邊目標 預見其發生 但確信其行為不會對旁邊目標乙發生危險,卻仍舊發生,依刑法第14條所定,為過失,乙死結果 依實務所採相當因果關係理論,乙死亡結果與甲之出槍行為依一般人經驗 综合行為當時所存在情狀為事後客觀之判斷,兩者顯有相當因果關係,惟行為當時不具故意縱事後發生事前故意犯罪結果,仍非刑法第1條所定行為時之故意,故甲具有違法性有罪責,應依過失致人於死罪論處
3又一行為觸犯數法益以上之罪,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對故意殺人未遂罪與過失致人於死罪,從一重論處刑法第271條第2項殺人未遂罪
以上,敬請各位先進不吝指教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06 00:36 |
往真裏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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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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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hl651029 於 2011-12-06 00:36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雖然有點霧霧的,但這應該是所謂的打擊錯誤(應該是吧)
雖然有所謂的誤丙為乙 ,但實際上仍是打擊手法上出錯
就學說上 依具體符合說 欲打設定目標 卻打偏到旁邊目標
1對欲打的目標丙(雖誤認為乙) 進行著手 卻未中 而結果未遂 ,對欲打目標丙 應負殺人未遂罪責
2對旁邊目標 預見其發生 但確信其行為不會對旁邊目標乙發生危險,卻仍舊發生,依刑法第14條所定,為過失,乙死結果 依實務所採相當因果關係理論,乙死亡結果與甲之出槍行為依一般人經驗 综合行為當時所存在情狀為事後客觀之判斷,兩者顯有相當因果關係,惟行為當時不具故意縱事後發生事前故意犯罪結果,仍非刑法第1條所定行為時之故意,故甲具有違法性有罪責,應依過失致人於死罪論處
3又一行為觸犯數法益以上之罪,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對故意殺人未遂罪與過失致人於死罪,從一重論處刑法第271條第2項殺人未遂罪
以上,敬請各位先進不吝指教


我同意大大的看法表情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2011-12-06 10:06 |
TJQAZ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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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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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hl651029 於 2011-12-06 00:36 發表的: 到引言文
雖然有點霧霧的,但這應該是所謂的打擊錯誤(應該是吧)
雖然有所謂的誤丙為乙 ,但實際上仍是打擊手法上出錯
就學說上 依具體符合說 欲打設定目標 卻打偏到旁邊目標
1對欲打的目標丙(雖誤認為乙) 進行著手 卻未中 而結果未遂 ,對欲打目標丙 應負殺人未遂罪責
2對旁邊目標 預見其發生 但確信其行為不會對旁邊目標乙發生危險,卻仍舊發生,依刑法第14條所定,為過失,乙死結果 依實務所採相當因果關係理論,乙死亡結果與甲之出槍行為依一般人經驗 综合行為當時所存在情狀為事後客觀之判斷,兩者顯有相當因果關係,惟行為當時不具故意縱事後發生事前故意犯罪結果,仍非刑法第1條所定行為時之故意,故甲具有違法性有罪責,應依過失致人於死罪論處
3又一行為觸犯數法益以上之罪,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對故意殺人未遂罪與過失致人於死罪,從一重論處刑法第271條第2項殺人未遂罪
以上,敬請各位先進不吝指教

個人也同意此說法。
但~~以下這句話----->討論是要學習成長,不要介意
惟行為當時不具故意縱事後發生事前故意犯罪結果,仍非刑法第1條所定行為時之故意???
有點怪怪的~~
不要介意~~~
解題大家都有差異~~
我都亂來的~~表情


討論問題歡迎~ 拒絕 惡意貶低人格~
問題無關事及未細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個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後有座山,稱"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稱"礙山"~
以前,想要剷平它,但力未逮;
現在呢?? 想輕盈的飛越過它,
越過這座名為人生之"礙山"。
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06 11:13 |
peterlin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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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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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成立殺人未遂罪,這是其中一種論點。

但依一般常理,雖因打擊錯誤,但結果乙死亡,又與原不法目的相符,僅論處殺人未遂,較難令人信服。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06 11:23 |
Dragon-Q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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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有名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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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TJQAZ 於 2011-12-06 11:13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個人也同意此說法。
但~~以下這句話----->討論是要學習成長,不要介意
惟行為當時不具故意縱事後發生事前故意犯罪結果,仍非刑法第1條所定行為時之故意???
有點怪怪的~~
不要介意~~~
解題大家都有差異~~
我都亂來的~~表情

『惟行為當時不具故意縱事後發生事前故意犯罪結果,仍非刑法第1條所定行為時之故意???』

這是在指:甲事前原本要殺乙,但是卻事後過失造成乙的死亡的犯罪結果,最後以的死亡
還是過失!

我個人是比較喜歡直接用行為時的看法!(不態探討事前/後故意)。

而且本題客體錯誤下的打擊失誤沒錯,就算人(乙丙)弄錯,甲還是對『人』(生命法益)開槍
,但是後擊中旁人(也就是想殺卻誤中的乙),這不是客體選擇上的錯誤,而是行為上的失誤,
所以還是打擊失誤!

至於為啥不是客體選擇上的錯誤,甲不是要殺乙嘛!?沒錯,但是針對客體選擇上,甲行為時要
侵害的是丙的生命法益(他選的是侵害眼前這個生命法益),所以開槍的時候人鎖定了沒!當然
是鎖定了,只剩下是槍法不准問題!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2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06 11:35 |
sierfa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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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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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的的問題是:
樓主提出的問題是→
Q.參考答案,有兩種結果。甲說:甲應負殺人未遂之責。乙說:甲應負殺人既遂之責。
請問兩種結論,是如何作審查而得?

意思應該指,甲對丙或甲對乙之檢討會有兩說。
各位大大討論的是,甲對丙及甲對乙會有不同結論。
當然各位大大的意見都值得參考。

但是有沒有哪為大大可以說明一下,
檢討『甲對丙』或『甲對乙』時有『兩說』,是怎麼樣的情形???

我也是來亂的~~~~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1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06 11:51 |
往真裏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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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例對丙的部分,成立殺人未遂應該是沒有爭議的(等價客體錯誤)
問題出在對乙的部份,到底是「殺人既遂」還是「過失致死」?

假如是「殺人既遂」,那與對丙的殺人未遂想像競合之下,從一重「殺人既遂」處斷,也就是樓主講的「乙說」。
假如是「過失致死」,那與對丙的殺人未遂想像競合之下,從一重「殺人未遂」處斷,也就是樓主講的「甲說」。

以上是我對樓主問題的解讀~


獻花 x2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2011-12-06 14:05 |
往真裏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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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peterlin2218 於 2011-12-06 11:23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甲成立殺人未遂罪,這是其中一種論點。

但依一般常理,雖因打擊錯誤,但結果乙死亡,又與原不法目的相符,僅論處殺人未遂,較難令人信服。


構成要件要素中,「行為對象」與「結果」應分開觀察(都是故意要認識的對象)
此例乙死,雖然「結果」與甲所想ㄧ致
但是「行為對象」卻不然,因為甲是朝丙開槍,所以他的行為對象,實際上是丙不是乙
也就是說,對於意外對象,此構成要件要素發生主、客觀不ㄧ致的情形,應阻卻故意

我可以理解樓上shl大大「行為後故意」的這種說法
因為「對事後結果」存有故意,不代表「對事前對象」便有當然故意
二者應該各別觀察


[ 此文章被往真裏修在2011-12-06 15:04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2011-12-06 14: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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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Dragon-Q 於 2011-12-06 11:35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惟行為當時不具故意縱事後發生事前故意犯罪結果,仍非刑法第1條所定行為時之故意???』

這是在指:甲事前原本要殺乙,但是卻事後過失造成乙的死亡的犯罪結果,最後以的死亡
還是過失!

我個人是比較喜歡直接用行為時的看法!(不態探討事前/後故意)。
多謝大大說明,我也知道這句話是想帶過題目所說的事前殺乙的故意,但引用刑法第一條所定行為時之故意。這我沒用過~~
我也都適用行為時的概念去解,會這樣解應該都是補習班的哪位老師教法吧??
因為第一條是罪刑法定,而行為時是其觀念,行為時之故意更是其延伸的概念。

挖沒合用(台語)~~~表情


討論問題歡迎~ 拒絕 惡意貶低人格~
問題無關事及未細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個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後有座山,稱"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稱"礙山"~
以前,想要剷平它,但力未逮;
現在呢?? 想輕盈的飛越過它,
越過這座名為人生之"礙山"。
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
獻花 x1 回到頂端 [9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06 21: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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