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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k111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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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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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文 x0
请问一题民法
因可归责于债务人之事由,以致于给付不能者,债务人之责任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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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教育部 | Posted:2011-11-13 16:40 |
moca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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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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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226有写道
I 因可归责于他人之事由,致给付不能者,债权人得请求损害赔偿。

II 前项情形,给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于债权人无利益时,债权人得拒绝该部之给付,请求全部不履行之损害赔偿。

因为没有谈到"一部"的问题
所以(B)可以先删去
至于(A)也可以删去,因为债务人有过失(可归责),所以一定得给付

如果是我我会选(D)所以我也不知道为什么答案是(C)表情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1-13 23:30 |
台湾省长
数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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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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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第226条第1项之规定:「因可归责于债务人之事由,致给付不能者,债权人得请求损害赔偿」。

但本题之选项中并无「损害赔偿」,故应该再考例外之情况。用实际案例来说,小猴(债务人)发现自己家冷气机坏了,与电器行约好6月10日 来家中修理,但小猴的老婆小明却在6月12日 时就将坏掉的冷气机换新,致使电器行的人员(债权人)于约定之日到小明家时,发现没有冷气机可以修缮(可归责于债务人之事由),故电器行的人员无法向小明请求修缮费,但仍可向小明要求车马费或交通费(即所谓之替代给付)。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硕网网路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1-14 00:46 |
om5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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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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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台湾省长 于 2011-11-14 00:46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依民法第226条第1项之规定:「因可归责于债务人之事由,致给付不能者,债权人得请求损害赔偿」。

故电器行的人员无法向小明请求修缮费,但仍可向小明要求车马费或交通费(即所谓之替代给付)。


这个例子有点怪怪的,通常修缮费含:零件费.代工费.当然包括所谓车马费或交通费.所以例子应是部分给付非替代给付,个人愚见.尚祈指教.

所谓替代给付当然含以金钱代替给付在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1-25 1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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