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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史密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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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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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緊急避難?推測承諾?降低風險?
各位高手,有個問題想要找人討論一下問題如下:



某日某甲與走在路上,看到某乙溺水於是見義勇為,下水去把乙救起來,但此時乙已經是陷入昏迷狀態,如果不即時救助,很有可能會死,所以甲馬上就對乙實行C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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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9-27 23: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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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覺得,比答案更重要的是:你檢查犯罪成立要件的順序為何?
依你的提問,似乎覺得降低風險要擺在違法性這個階段來討論?


時間,在書本裡過得特別快!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9-27 23:54 |
CT史密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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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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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這個意思,可能我沒打好
我的意思是說,若能在客觀歸責的部份排除
就不需要往下檢討違法性
因為在構成要件的部份,已經排除

也就是說,其實我這題主要想問的是,以CPR所造成的傷害,對於溺水而死的結果,到底算不算是一個降低風險的行為?

若是的話,以客觀歸責理論來看,等於是可以直接排除該風險,構成要件不該當



當然我也有想過CPR本身,會不會可以算是種容許風險呢?


[ 此文章被CT史密斯在2011-09-28 00:10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9-27 23:58 |
kai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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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測承諾的意義:由於被害人喪失意識,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不在場,而在事實上不能或一時未取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在此等事實上久缺同意之情形下,構成要件該當行為可能因推測之承諾而阻卻其違法.
此題應屬犯罪三階論中的阻卻違法.
所謂阻卻構成要件同意:是指行為人之行為已構成要件該當,且未先得被害人承諾,或行為當時客觀上無法得被害人之承諾,而為公共利益或不違公序良俗之行為,但依一般社會之常理習慣,被害人會同意該行為,而阻卻違法.
甲認為情況緊急,見義勇為為救助乙,決定實行CPR,但在實施過程中,不小心把乙的肋骨壓斷了幾根,之後馬上送醫,因而救了乙的生命,此已完全滿足阻卻違法之構成要件,乙當時已陷入昏迷狀態,甲本於救助生命的立場上,實施CPR如屬醫療救助目的之適當醫療手段的話,就乙本人之利益以及救助生命醫療義務上,可推測假如乙清醒,或其親屬在場也會同意,亦與實際同意相當者,即屬推測承諾,而得阻卻違法.


積極的人像太陽,照到那裡那裡亮;消極的人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
每天開始寫國考日記即讀書進度, 以先求有,再求好的理念進行國考之路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9-28 00:00 |
CT史密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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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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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樓上副版的見解,所以副版應該是採推測承諾這個方向

謝謝!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9-28 0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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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開版大大,

如果是這樣的話,個人會建議照順序來檢視,還是從有無阻卻構成要件開始
如果你的答案是阻卻構成要件,但又覺得不放心的話
答題上建議在寫完組卻構成要件後再寫"退一步言,縱認本案仍具構成要件該當,其亦因有阻卻違法事由......"

這題個人看不出老師有無特定的傾向,所以還是儘量以合乎邏輯的方式儘量把答案寫全為佳

(當然,如果你知道出題老師是誰的話又另當別論)


時間,在書本裡過得特別快!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9-28 00:12 |
kai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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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依您發問的題意回答,
這不是考試, 當然不會寫的很詳細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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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9-28 00:13 |
CT史密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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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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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也不是考題,只是某天突發奇想,
囧大,你講的沒錯,這也就是我問題主要核心
若以刑法的論證過程來看,原則上都是從:

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依序檢驗
若是在構成要件的部份能夠得以排除
理應就不需在往下檢討(沒有必要)

這個問題我問了一些人,大部份的人都認為是阻卻違法
我原本也是這麼想,但後來想到客觀歸責裡面的,風險降低理論
才想到說是不是有在構成要件就排除的可能

當然大家的見解會有所不同
而小弟學藝不精,對此剛好有所疑問

無論如何,感謝各位的回復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9-28 0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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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觀歸責理論:這不是法律所不容許的風險!
二緊急避難:構成要件284該當,違法性面可主張緊急避難,因為當法益同屬一人時,
 其救助利益大於犧牲利益,可認為具備衡平性。
三不採以上見解,則適用推測之承諾。

若是考試,敝人認為用第二種說法,然後地一種說法當補充。因
為只用一種說法去寫,某甲創造法所容許的風險..結束了!再
且,客觀歸責理論寫大的方法亦非無方,只是怕過於單一時碰到
不同見解很危險......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9-28 19: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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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大所言確實,昨天想了想
到時後考試,主要還是採原本
所想的緊急避難來寫好了,
似乎比較保險

不過客觀歸責的部份,還蠻
值得去思考的,挺有意思


獻花 x1 回到頂端 [9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9-28 2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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