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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以上各位的论述,就由本炉主作结尾吧!
(1)
有人提甲无照驾驶与撞伤乙有因果关系,若依照客观归责理论而言,甲无照驾驶,一定会撞伤乙吗?没有,甲虽然无照驾驶,但是其无照之违法行为并不影响他人对其驾驶的信赖!故其无照之情况与制造法所不容许之风险无关,欠缺因果关系!
(2)
刑法294条的行为客体必定是{无自救能力之人},故依刑法第一条之规定,因以构成要件不该当,而不成立遗弃罪!
(3)
不成立185之4条肇事逃逸罪!
刑法的目的!在于保护人权、保护法益及社会预防,又其法律效果具有高度侵害性,因此刑法之发动,依照宪法23条,具有【最后手段性】!

185之4的立法目的,在于车祸肇事逃逸后,非但伤者无法立即就医造成生命身体严重侵害,同时亦使交通秩序大乱,造成社会秩序之负担与社会救助之延迟性!

故立法者鉴于此种情况!即立法赋予肇事者有救助之义务,若不救助而逃逸,即对其发动刑罚,以避免上述后果之产生


我的读书方法:吸星大法~~别学我欧!不然很伤脑!最后变脑残!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0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9-18 0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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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上述所言,即本题观之:
甲虽撞伤乙,但乙只是轻伤,并且甲亦有搀扶其至路旁后而离开;请问甲的举动对于乙的侵害没有救助行为吗?对于交通秩序有造成引响吗?均没有!

故甲虽然离开!但此离开行为却没有造成法律所欲保护的法益造成侵害,若对此发动刑罚权!则违反宪法23条维持社会秩序之必要,而发动法律效果之意旨!


我的读书方法:吸星大法~~别学我欧!不然很伤脑!最后变脑残!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9-18 0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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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炉主大大,不好意思您的第一段小的实在看不懂,是不是请您在帮小的解说一下,谢谢。以下摘录大大的内容,烦请大大赐教,谢谢。

(1)
有人提甲无照驾驶与撞伤乙有因果关系,若依照客观归责理论而言,甲无照驾驶,一定会撞伤乙吗?没有,甲虽然无照驾驶,但是其无照之违法行为并不影响他人对其驾驶的信赖!故其无照之情况与制造法所不容许之风险无关,欠缺因果关系!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2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9-18 00: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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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sierfa:
依照客观归责理论,有三个层次,其中一个即是制照法所不容许的风险
但此一原则又说明了:若未制造、升高法不容许的风险,或者是法所容许的风险,及行为与结果之间欠缺因果关系!

其中{法所容许的风险}衍生出【信赖原则】,说明对于任何参与社会活动的人,我们都会信赖其遵守社会行动之相关规则,若我们本身已遵守相关规则,即有权信赖他人亦会遵守相关规则;若因此产生风险,即可主张信赖原则来表示自己的行为是法所容许!反之则不行,此基于【风险分配理论】所产生的【信赖原则之禁止】


我的读书方法:吸星大法~~别学我欧!不然很伤脑!最后变脑残!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9-18 1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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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赖原则之禁止】其中一项是指:
风险虽产生,且行为人有违规,但此违规需与风险具有【直接关系】,才禁止其主张信赖原则。

但是无照驾驶,一定会产生伤亡吗?难道有驾照就一定不会撞到人?驾照只是形式上法律允许你可以驾驶,但可没说不会撞到人!

故无照驾驶只是违反了行政上对驾驶的规则,但是其驾驶行为若是亦遵守相关交通规则,还是具有信赖性,亦可主张信赖原则!


我的读书方法:吸星大法~~别学我欧!不然很伤脑!最后变脑残!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9-18 10: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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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理论存在的目的,是在限缩刑罚权的发动,若任何违规行为均视为产生风险之原因,即产生处罚范围过广,不但违反了因果关系的目的,亦违反罪刑明确性!


我的读书方法:吸星大法~~别学我欧!不然很伤脑!最后变脑残!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9-18 10: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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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请教大大,敬请指导,谢谢。
大大所谓:『信赖原则之禁止』的内容,应从何处寻找参考资料?

其中{法所容许的风险}衍生出【信赖原则】,说明对于任何参与社会活动的人,我们都会信赖其遵守社会行动之相关规则,若我们本身已遵守相关规则,即有权信赖他人亦会遵守相关规则;若因此产生风险,即可主张信赖原则来表示自己的行为是法所容许!反之则不行,此基于【风险分配理论】所产生的【信赖原则之禁止】

本段的意思:
行为人守法→可信赖他人亦会守法→行为人之行为应属容许风险

『反之』的意思呢?是指以下吗?

【信赖原则之禁止】其中一项是指:
风险虽产生,且行为人有违规,但此违规需与风险具有【直接关系】,才禁止其主张信赖原则。

行为人违法→行为人之行为为需与容许风险实现具有【直接关系】→禁止行为人主张可信赖他人亦会守法?????

是这样意思吗????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6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9-18 1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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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说有些东西好像可以用信赖,但他却是不能用!
举个例子说明:像一般医院开刀急诊以外,对于住院都会按
时给予药物服用或施打,每一个程序像配药~给予服用或施
打,至少每一个阶段上都要检定一下『品名』,这样的情形
大家都有一种『义务分配』,这样的行为是不受信赖原则所
用。而且这目的在于『谨慎为之』,而信赖原则是基于『效
率』,两者有别!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9-18 15: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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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ierfa 于 2011-09-18 14:12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再请教大大,敬请指导,谢谢。
大大所谓:『信赖原则之禁止』的内容,应从何处寻找参考资料?

其中{法所容许的风险}衍生出【信赖原则】,说明对于任何参与社会活动的人,我们都会信赖其遵守社会行动之相关规则,若我们本身已遵守相关规则,即有权信赖他人亦会遵守相关规则;若因此产生风险,即可主张信赖原则来表示自己的行为是法所容许!反之则不行,此基于【风险分配理论】所产生的【信赖原则之禁止】

本段的意思:
行为人守法→可信赖他人亦会守法→行为人之行为应属容许风险

『反之』的意思呢?是指以下吗?

【信赖原则之禁止】其中一项是指:
风险虽产生,且行为人有违规,但此违规需与风险具有【直接关系】,才禁止其主张信赖原则。

行为人违法→行为人之行为为需与容许风险实现具有【直接关系】→禁止行为人主张可信赖他人亦会守法?????

是这样意思吗????

首先解释何谓信赖原则:
(1)源自于交通秩序的维护所产生的原则,对于驾驶于道路上的每个人,都可信赖他人亦会遵守交通规则;若他人违反了规定,即使产生了风险,亦不会归责于自己身上,此亦基于风险分配原理而来!
(2)基于此种理论,亦适用于其他社会活动!故行为人若是发生【与违规有关】的风险,即不得主张信赖他人会遵守相关规则~~~~若每个人都不信赖他人会遵守相关规则,则社会生活之进行会造成迟滞【还会有人敢开车上路吗?】
(3)而【信赖原则之禁止】之产生,亦是基于【期待可能性】;如:
    1.他人虽违规,但非常明显,且自己本身可闪避却不为之
    2.对于老人、小孩、醉汉..........等人,无法期待他们均会遵守规则
    3.自己若发生【与违规有关】的风险(若此违规行为是:未戴驾照、未带安全帽而撞伤他人~~~~~~~此风险与违规行为无关)
    4.于易生危险之处所,本即应具有较高的注意义务,故意不得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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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补充:
针对你最后一个问题:
行为人违法→行为人之行为为需与容许风险实现具有【直接关系】→禁止行为人主张可信赖他人亦会守法

而信赖原则系属客观规责理论下的一环,自然需对产生风险的原因一一审查,避免扩张刑罚权之发动而过度侵害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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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19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9-19 0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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