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927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雞腿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討論] 酒駕毀損
某日甲酒駕,被員警乙攔下,甲惱羞打警察乙,並砸損警車

甲犯了什麼罪責

甲是否可以主張刑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27 13:09 |
qqmanko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原因自由的要件,
1.故意或過失自陷精神障礙
2.完全責任時有預見或有侵害特定法益的故意

題目甲,未說明有無預見或任何故意,應無罪。
不過可以帶一下德國的「自醉行為」應該可以加分


法學討論,本就無一定之答案,相互討論才能截長補短
我是剛踏入的新手,請多多包含^^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28 11:31 |
TJQAZ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28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雞腿 於 2011-06-27 13:09 發表的: 到引言文
某日甲酒駕,被員警乙攔下,甲惱羞打警察乙,並砸損警車

甲犯了什麼罪責

甲是否可以主張刑法第19條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個人對於此類題目,很多人都喜歡用原因自由行為去幫行為人脫罪。
當然考試的時候要提,但不見得行為人可藉此脫罪。
行為人喝酒駕車,站在現今社會是很常見的。
喝酒時站在現今觀點(第三人主觀),不見得無預見其可能發生危險駕駛、辱罵員警、妨害公務抑或毀損公務等。
故意犯也有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不違背本意,所有喝酒開車的人都是堅信自己不會被攔檢,都是很用猛的說我沒醉(那是行為人主觀)。
我只想表達原因自由行為要讀熟,要瞭解其意義。
因為社會太多不幸是酒駕所造成他人一輩子所要承受的痛及悲傷。我只為那些不幸家庭表達看法。
酒駕撞死人~~
酒駕脫罪太誇張,酒駕論過失不合理,酒駕屬故意為應該。[
s:560]論故意是不可能,但應該要修法單獨成罪提高刑度表情
要考試的人,還是考上最重要。表情不要理我~~


[ 此文章被TJQAZ在2011-07-05 15:29重新編輯 ]


討論問題歡迎~ 拒絕 惡意貶低人格~
問題無關事及未細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個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後有座山,稱"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稱"礙山"~
以前,想要剷平它,但力未逮;
現在呢?? 想輕盈的飛越過它,
越過這座名為人生之"礙山"。
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05 15:23 |
風天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7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實務上甲會成立
185-3
354
277
135

再討論相關競合問題。


I'm back.
對傳統觀念持批判精神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1-08-12 18:39 |
ronni1982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我的見解與二樓的之分歧....甲是有罪的,他自己都知道惱羞成怒了會不知道那是警察嗎?這是原因自由行為,不得因為不能預見而免除~~~有罪...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9-17 00:55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21125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