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6556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hsingten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民法物权,请各位大大帮忙!!
甲为商品制造商,乙为其商品之经销商,乙为担保其对甲所有债务之履行,将所有土地一笔为假设定最高限额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19 21:16 |
sudehui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39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甲为商品制造商,乙为其商品之经销商,乙为担保其对甲所有债务之履行,将所有土地一笔为假设定最高限额五百万期限六年之抵押权。今甲对乙六年来所积欠之债务,包括贷款债务三百万、利息及迟延利息五十万、违约金一百万、借款一百万、侵害商标之损害赔偿二百万、票据债务一百万,就该笔土地拍卖价金主张优先受偿有无理由?

个人浅见:
此题有点陷阱!
依民法第861条,乃指「五年」内发生之利息、迟延利息、违约金、费用,始得优先于原债权!

故其优先受偿顺序为:
1.五年内之利息、迟延利息、违约金、费用
2.抵押权之原债权、票据债权
3.一般债权(此题的损害赔偿)
故乙就土地拍卖价金主张优先受偿,仅以1、2为限,若甲尚有其他债权人,一般债权(即侵害商标的损害赔偿)若无法全部清债,则依比例平均分摊,并无优先之理!

民法第861条:
(1)抵押权所担保者为原债权、利息、迟延利息、违约金及实行抵押权之费用。但契约另有约定者,不在此限。
(2)得优先受偿之利息、迟延利息、一年或不及一年定期给付之违约金债权,以于抵押权人实行抵押权声请强制执行前五年内发生及于强制执行程序中发生者为限。

民法第881-1条第2项
最高限额抵押权所担保之债权,以由一定法律关系所生之债权或基于票据所生之权利为限。


「通过理想家庭,实现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从你我开始」

【完全侍奉弥赛亚,建设地上天国】

                统一教敬上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1-06-24 12:28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21891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