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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litomo
數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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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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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民法84條
問題一
網路聊天室雨18歲之大學生乙女相識,並不斷騷擾追求乙女。乙女不堪其擾,氣憤之餘,於部落格上公然指稱「Wset Jorge」為「死蟾蜍」。甲男認為乙女此舉造成其名譽受損,乃嚴正要求乙女:「即刻刪除部落格之相關言論,並限一星期內賠償名譽損失新台幣一萬元,否則將向法院提出告訴。」乙女因害怕甲男提出告訴,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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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lolitomo在2011-05-19 20:06重新編輯 ]


me llamo sky fernado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5-19 18:20 |
寒窗問拾得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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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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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不要試著釐清一下:

1. 先說你打算主張契約有效還是無效?

2. 再說你想依據哪一條來支持你的主張?


時間,在書本裡過得特別快!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5-20 01:26 |
shl6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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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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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題意所示,甲和已訂立之契約應為和解契約,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
  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民法736條,訂有明文
二 1 乙係侵權行為人,不法侵害甲之人格權中之名譽權,合於民法195條所定之不法侵害
  2 又乙侵權行為實係有識別能力,故乙對甲人格權之侵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3 甲與乙訂立之和解契約,乙雖為未成年人,與甲訂立和解契約,依民法77條係屬效力未
  定但;乙以生活費1萬元訂立和解契約,為法定代理人所給予之日常生活費,係為以得處
  分之財產,依民法84條有處分能力,應認甲與乙所訂立之和解契約,已經乙之法代人事
  前同意,而合法成立生效
三 乙女簽署簽立書據,載名乙女已經賠償甲男之損害,依前論所述,甲放棄對乙之法律上訴
  究,乙應依和解契約所定,給付甲之名譽損害
  1 依民法737條,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權利為消滅,及取得契約訂明之權利,甲有取得乙
  應給付1萬元之名譽侵權賠償請求權利,其對乙之訴訟請求權並因而消滅
  2乙應依契約載明之義務,對甲給付1萬元,若乙為題意所示後悔不為給付,是為債務不履
  行,甲得依民法226條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所定對乙主張損害賠償

敬請寒窗問拾得大 指導


[ 此文章被shl651029在2011-05-20 15:19重新編輯 ]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5-20 1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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