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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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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請問若是凌晨撞到沒有燈號的三輪車,這會算誰的過失呢
我媽前幾個月凌晨約5:00騎機車出去,結果去撞到人家那種收破爛的手推車,然後那個老婆婆腳踝那邊受傷,我媽則是手臂骨斷裂,到現在還沒完全復原

我媽說那時候天色很暗,那手推車什麼燈號都沒有,人也沒穿反光背心,就在馬路慢車道那邊慢慢走,所以他才去撞到
原本沒去想過失的問題,因為對方也是收紙箱的老婆婆,不想計較太多
結果那老婆婆很奇怪,他說要我們賠償
剛出車禍那天,我爸陪那老婆婆去醫院驗傷,那個老婆婆還說他手骨也痛、背也受傷,連醫生後來也受不了,直接跟那老婆婆說...你只有腳踝那邊是剛受傷的,其他的地方都是舊傷,就不用說了...感覺好像想要從我們這邊撈一筆錢

後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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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4-28 11:57 |
shl6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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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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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是來插花的 不專業也沒根據的回答,供參考
依照實務的看法,主張信賴原則須一切情狀為合法(含無行政上違規)
但學者看法 認為無預見可能性,行政上違規於此非有絕對關係 仍得主張
1 假設 甲騎機車 於夜間騎乘道路,當時路上昏暗 而機車大燈又為故障 騎乘時速超出速
限一倍約為80KM/Hr,一路人違規穿越道路時 被撞上
->(1)我的小看法 雙方均不得主張,機車騎士對於夜間危險性較白天為高,是為一般常識,在
  這麼高的風險性下,仍騎乘速限這麼高,有為預見危險可能性,且為無法做出其可能迴避
  危險的可能性,在刑法上推論是有過失傷害
  (2)路人明知不依規定穿越道路,風險性倍增,仍執意違規穿越道路,雖其相信不會發生危險,但於此事故發生,仍是有預見可能發生危險 確信危險不會發生,那麼風險發生,對路人來說 仍應負其過失責任
(3)依上述說法,兩者皆是過失傷害,傷害為告訴乃論,若在民法上 亦成立兩者之間過失侵
權行為,依民法上的責任分配 應依雙方與有過失為損害賠償之減免責任

2 假設假設 甲騎機車 於夜間騎乘道路,當時路上昏暗 而機車大燈又為故障,但速限為規
定速限之一半,並打方向燈號示警,路人突然衝出穿越道路,則我的小看法:
->機車騎士雖然對於風險有著預見可能性,並以降低時速 且打方向燈做為警示,已善為迴避風險發生之可能,並得主張依信賴原則主張一般人亦會同此做出迴避風險且遵守交通法規的習慣,主張其行為在刑法上為適法行為,但在民法上 這仍是過失,仍否主張,得在詳細探究,小的功力不足 無法解釋,若非上述所述,應在細究各個細節性問題,非僅主觀認為他方應善盡義務,而不問己方過失與否

4已發生事故 應善盡消滅風險義務,並做成紀錄(如與對方協調如何解決 如能攝影或錄音將來若進法院,法官或許會對這一方有較佳印象 所為判決亦或對此有利),若不順利進法院
以為證據之一環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4-28 16:20 |
jong_r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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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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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是任職法律專業......沒人可對刑事案件做猜測
1主觀上:老婆婆推手推車,在馬路慢車道那邊慢慢走,而媽媽騎機車出去,結果去撞到人,(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事實就是媽媽"過失傷人"。
2客觀上:車輛駕駛人應該盡相當之注意義務,以防止危險發生,而且交通法規上好像也沒針對三輪車、手推車這種車種有什麼規範,也就是除了"天色那麼暗"理由以外媽媽幾乎沒有減少該負的責任。除非媽媽這邊還能提出老婆婆有"未遵守交通規則"情形,否則恐怕難辭其究。
3你說"過了幾個月,那老婆婆又要我們賠償,說要上什麼調解委員會,沒賠他就要告我們",個人認為主客觀上都是媽媽有錯,所以應該是由媽媽這邊向調解委員會提出調解,既然老婆婆提出了,就去公所調解看看,有關賠償部分要老婆婆提出相當的醫療收據或證明,否則應主張以"爸爸陪那老婆婆去醫院驗傷"的驗傷證明為主。
......後續再談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4-29 11:00 |
jong_r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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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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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該談論口氣問題.......
口氣大態度蠻橫都不代表他們是對的,而老婆婆和他女兒好像是想來個獅子大開口,聽說還要穿鐵衣,....不過狀況都是聽我父母說的,我只知道我剛到事故現場,那老婆婆對我爸大聲的狀況,還有昨天那對母女對我父母大聲叫罵的狀況,讓我感到很不舒服。

有理行遍天下,無理寸步難行。
鄉鎮公所的調解委員會由地方上之素孚眾望、熟諳法律之熱心人士所組成、免費為民眾調解關於民事及刑事上告訴乃論之糾紛案件,調解一經成立,經送管轄法院核定後,其效力等同法院判決、若一造當事人不履行,他造當事人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若調解不成立,調解委員會依聲請發給不成立證明書;若係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依被害人之聲請,移請地檢署偵查。

調解會屆時你可針對對你有利的證據部份提出說明(如"爸爸陪那老婆婆去醫院驗傷",包個小紅包意思一下(壓壓驚)),老婆婆也一定會提出賠償部分的金額(或許他會請你們這方說明"願賠償金額",個人認為試探老婆婆的"和解的底限"),獅子大開口時請他們提相關證據收據,老婆婆因傷無法工作,而工作收入也不應太高......老實說有時真正上法院時,法官也不會判太高賠償金,傷害部份老婆婆傷的不嚴重,媽媽犯後"態度良好",也不一定會有刑事部分的處罰。

最後如雙方能透過"調解會"調解成立,你情我願.......賠錢了事吧!!
發生交通事通常是民間所說的"厄",帶媽媽去廟裡拜拜,祈求神明保佑讓媽媽順利脫離並未來光明順遂........回家吃豬腳麵線換壓壓媽媽的驚.........祝福大家行車平安!!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5-02 1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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