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8158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darklesser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討論] 這題刑法考古題如何解題為優(普通未遂犯)
題目:甲欲毒殺乙,遂在乙的飲料中下毒給乙喝之,不料劑量不足以致乙於死。見乙痛苦難挨後甲開車送乙就醫,卻因醫師丙處置不當 導致乙的死亡問甲是否成立犯罪我的解題方式是

答(一)甲毒害死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271條第2項殺人未遂罪               1.查刑法第26條條文略為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且無危險者,不罰。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4-17 17:53 |
X19841014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Re:[討論] 這題刑法考古題如何解題為優(普通未遂犯)
這題主要考點我想是在於有無中止未遂之適用,
因考點不多,或許可從未遂犯之前審查階段論起,
成立該罪後再論以既了未遂及未了未遂之差異,
並著墨於"自始無法完全實現之風險因他人過失導致結果實現於既了未遂可否適用中止犯之規定"。
應該差不多1.5~1.7頁的篇幅...


[ 此文章被X19841014在2011-04-26 23:06重新編輯 ]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4-18 00:09 |
darklesser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因為從題目看起來他的行為都已經完畢的
毒也下了 飲料也給喝了
只是因為毒量不夠沒死
所以我想說他應該不能算是中止犯
因為他是很想幹掉他
樓上大大的觀點給了我新的視野
但可否請教大略的寫法呢
好抽象呢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4-20 16:40 |
sommerbrisen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4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拙見:

已下毒(著手)且有喝下(殺人行為既了)。這邊都沒有問題。

關鍵在於「見乙痛苦難挨後甲開車送乙就醫」,這邊符合27第一項前段所言:「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既了),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防果行為),減輕或免除其刑。」

因為送醫乃是堪稱積極防果行為,但是甲怎麼會知道遇到庸醫丙呢?或許從條件因果關係來看會說不可想像甲下毒行為之不存在,但是從相當因果關係或是客觀規則理論來看,都可以發現遇到庸醫並不可歸咎於甲(至少送醫並不是製造不被容許之危險,且從題意來判斷,也沒有辦法看到說甲是否故意把已送到丙手上,對丙的庸醫水平應該也不具有可預見性),因此乙遇到庸醫死亡的狀況,不可歸責於甲。而甲的殺人故意,到送醫時就已經被切斷了。

所以應論以271第二項+27第一項前段之殺人中止未遂。


水至清則無魚。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行政院研考會 | Posted:2011-04-21 16:59 |
X19841014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一)甲在乙飲料下毒之行為不成立殺人既遂罪。
1.依題旨,乙之死亡與甲下毒之行為依條件理論具因果關係,且主觀上甲欲毒殺乙,具殺人故意,
  客觀上於乙飲料下毒之行為亦製造法所不容許之風險,惟其下毒之劑量本不足以致乙於死,
  乙之死亡係因醫師處置不當而導致,應可認其係重大醫療過失而屬反常之因果歷程,
  職此,風險並未實現,本罪構成要件不該當。
2.惟客觀構成要件不該當尚可能成立未遂犯,且刑法第271條第2項亦有處罰依據,併予敘明。
(二)甲在乙飲料下毒之行為成立殺人未遂罪。
1.依題示,甲具本罪主觀故意,客觀無論依形式客觀說或主客觀混合說皆可認其已達著手,本罪構成要件該當。
2.甲無阻卻違法事由亦有責性,成立本罪。
3.有疑義者,係甲見乙痛苦難挨而開車送乙就醫之行為,可否依刑法第27條減輕或免除其刑?
  (1.)按刑法第27條第1項前段:「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2.)要之,中止犯之適用需因己意中止,且因既了未遂或未了未遂而異其防果行為之程度,茲分述如下:
    ○1按,既了未遂與未了未遂之判斷,學說係採主觀說並輔以中止臨界理論,
    申言之,行為人於其犯罪計畫,若認其行為已屬最後實行之行為,
    其後將伴隨結果之發生,則實行該行為即達既了未遂,若非則屬未了未遂。
  ○2如係既了未遂則須積極防止結果發生方可適用中止犯之規定;若是未了未遂則消極地放棄犯罪之實行即可適用。
  (3.)題示,甲見乙痛苦難耐,依法蘭克公式:「即使我能,我亦不願」,係屬己意中止,而甲在乙飲料下毒之行為,
    主觀上應認其已屬最後實行之行為,而屬既了未遂,且乙之死亡結果已然發生,本無中止犯規定之適用。
    惟若無醫師之過失行為,甲應可適用中止犯之規定,現因醫師之過失而使甲無中止犯之適用,
    係將他人可非難之行為亦譴責於行為人,有違責任主義,故管見認為甲仍可適用中止犯之規定。
(三)結論:
  甲成立刑法第271條第2項殺人未遂罪,並可依同法第27條中止犯之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
-----------------------------------------------------------------------------------------------------------------------------

個人擬答,請指教。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4-26 23:05 |
f9082666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甲欲毒殺乙,遂在乙的飲料中下毒給乙喝之,不料劑量不足以致乙於死。見乙痛苦難挨後甲開車送乙就醫,卻因醫師丙處置不當 導致乙的死亡問甲是否成立犯罪我的解題方式是

我見:其考點在於 因果關系 及中止未遂 小加分在不成立不能未遂(重大無知理論)
1.本題構成要件先論以條件理論及客觀可歸責性再和相當因果關系!乙之死亡結果是醫師的問題屬於重大因果歷程錯誤
無論依何種方式結果相同成立271第二項殺人未遂
2.違法性具備
3.罪責部份 成立中止未遂結果如下:乙未發生死亡結果 且中止未遂之討論 1.結果不發生2.已意中止符合本題故得減或免除其刑

若要加分 再討論醫生成立276業務過失致死! 這寫完就三頁了 所以考試問哪寫哪就好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5-05 17:05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2976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