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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manko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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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185-4肇事逃逸之地点问题
想请问一下,之前看到一则新闻有关185-4肇事逃逸
甲于室外停车场内不小心撞到乙,甲未知之情形下离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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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讨论,本就无一定之答案,相互讨论才能截长补短
我是刚踏入的新手,请多多包含^^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4-02 09:58 |
Dragon-Q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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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言==!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4-02 11:07 |
leosedw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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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qqmanko 于 2011-04-02 09:58 发表的 185-4肇事逃逸之地点问题: 到引言文
想请问一下,之前看到一则新闻有关185-4肇事逃逸
甲于室外停车场内不小心撞到乙,甲未知之情形下离开,事后1小心内被警方逮补。
警方认为甲于停车场属非在道路,而肇事逃逸,故以过失伤害移送。(刑罚差很多)
重点在于185-4有规定一定要在道路上吗?是不成文构成要件?
我个人认为是那警方有问题。(甲是某处长之老婆)


基本上 这种实例题 比较没有一定的答案 端看当时的法官如何判 不过最主要的是 要看肇事鉴定委员会 的鉴定报告 假如甲 真的非出故意 以过失论罪 何尝不可 假如 是可预见而使其发生 那肇事逃逸 就是铁律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固网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4-07 16:58 |
eric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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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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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没有分地点 ,99年司法四等还考过在停车场里撞到的题目 ,一样是算肇事 ,不过那题争点是"致人死伤"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4-12 11:31 |
bakre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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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记得有分喔~~要查一下交通法规喔   有分





有缘牵手就别轻易放手。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远传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4-16 14:23 |
bakre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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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分享一下前一阵子在停车格发生擦撞的状况~~~

地点 台中市立殡仪馆

特性 公众人物可随意进出
特点二 有门牌住址~~崇德路50号

好玩的来了~~

先前所说的道路定义看起来都是属于公领域的范围
但是我发生事故的地方是进入该建筑物之后的广大空间@@
(有门牌号码~~我的认知是在有门牌的地方就不属于道路了~~只是他的建筑物内空间超大)
当时警察先生来了之后也是依非属于道路~~所以仅适用毁损的概念。

因此界定一下车祸在法律上的定位

刑法:毁损罪,但是不处罚过失,所以除非能证明有一方式是故意制造车祸,否则要成立刑责非常困难。这边先不考虑车祸造成的伤害罪。
民法:车祸属于侵权行为(财产权),如何举证对方的侵权行为,就要依靠道路法规来判定。

基本上如果是属于道路范围的车祸,就有道路法规的适用
要判断肇事责任比例比较简单

如果是非道路场所,如楼上所述殡仪馆内的停车场
虽然不是狭义上的道路,但是如没有进行管制(例如收费),也就是公众得自行出入之场所
也是可适用于道路法规。
但是该处因为没有交通号志的缘故,要判断肇责会比较困难。

所以车祸发生在任何地方都不影响车祸案件的成立与否,判定肇责的问题也不在于警察
发生车祸叫警察来制作现场图就对了





有缘牵手就别轻易放手。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远传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4-16 14:47 |
春之柏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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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五条之四(肇事遗弃罪)*立法理由
  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伤而逃逸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四条(过失伤害罪)【告诉乃论】§287
  因过失伤害人者,处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致重伤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从事业务之人,因业务上之过失伤害人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罚金,致重伤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罚金。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第八十六条(刑责之加重及减轻)
  汽车驾驶人,无驾驶执照驾车、酒醉驾车、吸食毒品或迷幻药驾车、行驶人行道或行经行人穿越道不依规定让行人优先通行,因而致人受伤或死亡,依法应负刑事责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汽车驾驶人,在快车道依规定驾车行驶,因行人或慢车不依规定,擅自进入快车道,而致人受伤或死亡,依法应负刑事责任者,减轻其刑。
..................
警员移送,还是要检察官起诉,法院判刑.
所以,应不会听警员的以过失伤害结案.
新闻的事,有时看一看就好!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1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4-16 15:49 |
CT史密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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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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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愚见
我觉得这个问题可能要从法益认同的地方下手
     
 肇事逃逸罪到底是在保护何种法益?
这再实务学说上一直都争论不休,
从立法理由观之,本罪是属保护个人法益
但又涵盖社会法益(维护交通安全)
有学说认为仅是保护个人法益,而亦有学说认为是保护社会法益
实务见解也一样,认为是个人或社会的判例,都有
所以看这个案子,警察认为不是在道路就不是在公益范围,
似乎是偏向认同本罪是着重在维护交通安全的社会法益。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教育部 | Posted:2011-05-31 13:24 |
sweetrocker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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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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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我问一个小小的蠢问题...

如果涉嫌肇事逃逸的人是不知道自己有撞到人就这样骑车离去,还有184-4的适用吗?
我查了一下看到有位林哲健律师的部落格上写这段~

肇事逃逸(车祸后逃逸)的判断就不是以车祸本身发生的原因来看,而是必须看这个驾驶人主观上是否知道或可能知道自己发生车祸,且客观上对方有受伤或死亡的情形下,仍然不留下身分资料就离开肇事现场。

所以只要主观上对此事没有认知就不成罪是这样吗?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02 16:43 |
lancesan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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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weetrocker 于 2011-07-02 16:43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容我问一个小小的蠢问题...

如果涉嫌肇事逃逸的人是不知道自己有撞到人就这样骑车离去,还有184-4的适用吗?

不蠢,这的确是个好问题,也是大考点

简单说

在士林地区:适用

在士林地区以外:不适用

结论:还好士林没有高等法院....


教学相长,有未达尽善之处,敬请指教,口气不限


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02 19: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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