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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osedward
2011-04-07 16:58 |
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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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qqmanko 於 2011-04-02 09:58 發表的 185-4肇事逃逸之地點問題: 基本上 這種實例題 比較沒有一定的答案 端看當時的法官如何判 不過最主要的是 要看肇事鑑定委員會 的鑑定報告 假如甲 真的非出故意 以過失論罪 何嘗不可 假如 是可預見而使其發生 那肇事逃逸 就是鐵律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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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kre
2011-04-16 14:47 |
5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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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分享一下前一陣子在停車格發生擦撞的狀況~~~
地點 台中市立殯儀館 特性 公眾人物可隨意進出 特點二 有門牌住址~~崇德路50號 好玩的來了~~ 先前所說的道路定義看起來都是屬於公領域的範圍 但是我發生事故的地方是進入該建築物之後的廣大空間@@ (有門牌號碼~~我的認知是在有門牌的地方就不屬於道路了~~只是他的建築物內空間超大) 當時警察先生來了之後也是依非屬於道路~~所以僅適用毀損的概念。 因此界定一下車禍在法律上的定位 刑法:毀損罪,但是不處罰過失,所以除非能證明有一方式是故意製造車禍,否則要成立刑責非常困難。這邊先不考慮車禍造成的傷害罪。 民法:車禍屬於侵權行為(財產權),如何舉證對方的侵權行為,就要依靠道路法規來判定。 基本上如果是屬於道路範圍的車禍,就有道路法規的適用 要判斷肇事責任比例比較簡單 如果是非道路場所,如樓上所述殯儀館內的停車場 雖然不是狹義上的道路,但是如沒有進行管制(例如收費),也就是公眾得自行出入之場所 也是可適用於道路法規。 但是該處因為沒有交通號誌的緣故,要判斷肇責會比較困難。 所以車禍發生在任何地方都不影響車禍案件的成立與否,判定肇責的問題也不在於警察 發生車禍叫警察來製作現場圖就對了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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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之柏
2011-04-16 15:49 |
6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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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肇事遺棄罪)*立法理由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四條(過失傷害罪)【告訴乃論】§287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八十六條(刑責之加重及減輕) 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因行人或慢車不依規定,擅自進入快車道,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減輕其刑。 .................. 警員移送,還是要檢察官起訴,法院判刑. 所以,應不會聽警員的以過失傷害結案. 新聞的事,有時看一看就好!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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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史密斯
2011-05-31 13:24 |
7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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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愚見
我覺得這個問題可能要從法益認同的地方下手 肇事逃逸罪到底是在保護何種法益? 這再實務學說上一直都爭論不休, 從立法理由觀之,本罪是屬保護個人法益 但又涵蓋社會法益(維護交通安全) 有學說認為僅是保護個人法益,而亦有學說認為是保護社會法益 實務見解也一樣,認為是個人或社會的判例,都有 所以看這個案子,警察認為不是在道路就不是在公益範圍, 似乎是偏向認同本罪是著重在維護交通安全的社會法益。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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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weetrocker
2011-07-02 16:43 |
8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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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我問一個小小的蠢問題...
如果涉嫌肇事逃逸的人是不知道自己有撞到人就這樣騎車離去,還有184-4的適用嗎? 我查了一下看到有位林哲健律師的部落格上寫這段~ 肇事逃逸(車禍後逃逸)的判斷就不是以車禍本身發生的原因來看,而是必須看這個駕駛人主觀上是否知道或可能知道自己發生車禍,且客觀上對方有受傷或死亡的情形下,仍然不留下身分資料就離開肇事現場。 所以只要主觀上對此事沒有認知就不成罪是這樣嗎?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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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weetrocker
2011-07-02 21:56 |
10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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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假的= =所以只有士林區適用林哲健律師這種講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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