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4肇事逃逸之地點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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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qqmanko
2011-04-02 09:58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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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一下,之前看到一則新聞有關185-4肇事逃逸
甲於室外停車場內不小心撞到乙,甲未知之情形下離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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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Dragon-Q
2011-04-02 11:07
1樓
  
....無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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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leosedward
2011-04-07 16:58
2樓
  
下面是引用 qqmanko 於 2011-04-02 09:58 發表的 185-4肇事逃逸之地點問題: 到引言文
想請問一下,之前看到一則新聞有關185-4肇事逃逸
甲於室外停車場內不小心撞到乙,甲未知之情形下離開,事後1小心內被警方逮補。
警方認為甲於停車場屬非在道路,而肇事逃逸,故以過失傷害移送。(刑罰差很多)
重點在於185-4有規定一定要在道路上嗎?是不成文構成要件?
我個人認為是那警方有問題。(甲是某處長之老婆)


基本上 這種實例題 比較沒有一定的答案 端看當時的法官如何判 不過最主要的是 要看肇事鑑定委員會 的鑑定報告 假如甲 真的非出故意 以過失論罪 何嘗不可 假如 是可預見而使其發生 那肇事逃逸 就是鐵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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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eric0606
2011-04-12 11:31
3樓
  
當然沒有分地點 ,99年司法四等還考過在停車場裡撞到的題目 ,一樣是算肇事 ,不過那題爭點是"致人死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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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bakre
2011-04-16 14:23
4樓
  
我記得有分喔~~要查一下交通法規喔   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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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bakre
2011-04-16 14:47
5樓
  
小弟分享一下前一陣子在停車格發生擦撞的狀況~~~

地點 台中市立殯儀館

特性 公眾人物可隨意進出
特點二 有門牌住址~~崇德路50號

好玩的來了~~

先前所說的道路定義看起來都是屬於公領域的範圍
但是我發生事故的地方是進入該建築物之後的廣大空間@@
(有門牌號碼~~我的認知是在有門牌的地方就不屬於道路了~~只是他的建築物內空間超大)
當時警察先生來了之後也是依非屬於道路~~所以僅適用毀損的概念。

因此界定一下車禍在法律上的定位

刑法:毀損罪,但是不處罰過失,所以除非能證明有一方式是故意製造車禍,否則要成立刑責非常困難。這邊先不考慮車禍造成的傷害罪。
民法:車禍屬於侵權行為(財產權),如何舉證對方的侵權行為,就要依靠道路法規來判定。

基本上如果是屬於道路範圍的車禍,就有道路法規的適用
要判斷肇事責任比例比較簡單

如果是非道路場所,如樓上所述殯儀館內的停車場
雖然不是狹義上的道路,但是如沒有進行管制(例如收費),也就是公眾得自行出入之場所
也是可適用於道路法規。
但是該處因為沒有交通號誌的緣故,要判斷肇責會比較困難。

所以車禍發生在任何地方都不影響車禍案件的成立與否,判定肇責的問題也不在於警察
發生車禍叫警察來製作現場圖就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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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春之柏
2011-04-16 15:49
6樓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肇事遺棄罪)*立法理由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四條(過失傷害罪)【告訴乃論】§287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八十六條(刑責之加重及減輕)
  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因行人或慢車不依規定,擅自進入快車道,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減輕其刑。
..................
警員移送,還是要檢察官起訴,法院判刑.
所以,應不會聽警員的以過失傷害結案.
新聞的事,有時看一看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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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CT史密斯
2011-05-31 13:24
7樓
  
個人愚見
我覺得這個問題可能要從法益認同的地方下手
     
 肇事逃逸罪到底是在保護何種法益?
這再實務學說上一直都爭論不休,
從立法理由觀之,本罪是屬保護個人法益
但又涵蓋社會法益(維護交通安全)
有學說認為僅是保護個人法益,而亦有學說認為是保護社會法益
實務見解也一樣,認為是個人或社會的判例,都有
所以看這個案子,警察認為不是在道路就不是在公益範圍,
似乎是偏向認同本罪是著重在維護交通安全的社會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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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sweetrocker
2011-07-02 16:43
8樓
  
容我問一個小小的蠢問題...

如果涉嫌肇事逃逸的人是不知道自己有撞到人就這樣騎車離去,還有184-4的適用嗎?
我查了一下看到有位林哲健律師的部落格上寫這段~

肇事逃逸(車禍後逃逸)的判斷就不是以車禍本身發生的原因來看,而是必須看這個駕駛人主觀上是否知道或可能知道自己發生車禍,且客觀上對方有受傷或死亡的情形下,仍然不留下身分資料就離開肇事現場。

所以只要主觀上對此事沒有認知就不成罪是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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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lancesan
2011-07-02 19:38
9樓
  
下面是引用 sweetrocker 於 2011-07-02 16:43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容我問一個小小的蠢問題...

如果涉嫌肇事逃逸的人是不知道自己有撞到人就這樣騎車離去,還有184-4的適用嗎?

不蠢,這的確是個好問題,也是大考點

簡單說

在士林地區:適用

在士林地區以外:不適用

結論:還好士林沒有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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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sweetrocker
2011-07-02 21:56
10樓
  
真的假的= =所以只有士林區適用林哲健律師這種講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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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lancesan
2011-07-02 22:48
11樓
  
誤會了

你引的律師是通說+實務,客觀構成要件說,行為人必須對致人死傷有認知

士院用的是林鈺雄的說法,客觀處罰條件說,行為人不必對致人死傷有認知就可以處罰。這套只有士院在用

所以在士林開車要小心點.....

附帶一提,227在士院也是用客觀處罰條件說。恐怖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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