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GGLONG38 于 2011-03-12 20:37 发表的 刑法问题请大家执导谢谢:
1.甲欲杀乙 放火为之 甲误丙为乙家便放火烧丙家 此时乙在丙家 乙丙均死亡 试问甲型则为何
2.甲欲杀乙 放火为之 甲误丙为乙家便放火烧丙家 此时丙在家 丙身亡 试问甲型则为何
3.甲欲杀乙 放火为之 甲误丙为乙家便放火烧丙家 此时乙在丙家 乙死亡丙重伤 试问甲型则为何
4.甲欲去乙家行窃 教说未满岁15岁丙行窃 丙误为丁家为乙家 行窃成功 试问则为何
5.甲误认草丛里的小孩为野猫 甲拿起木棍打击 不料小还身亡 试问甲刑责
1.甲误认丙家为乙家,出于「杀人故意」而放火。
1.1.甲是否知道丙家有第二个人存在?对第二个人是否具备未必故意?
1.2.设甲不知情,则对丙成立杀人既遂,对乙成立过失致死(检验省略),依55条论以杀人既遂罪。
1.3.设甲知情,则对丙成立杀人既遂,对甲成立杀人既遂,依55论以杀人既遂罪。
2.甲误认丙家为甲家,出于「杀人故意」而放火,造成死亡,成立杀人既遂罪。
3.将1的「杀人既遂」改成「杀人未遂」,「过失致死」改成「过失致重伤罪」
4.(未满15,就先当14) 甲「教唆」丙偷窃,可能有几种可能性(学说见解):
4.1.丙成立窃盗罪,但得减轻其刑;共犯之责任能力及客体错误不影响教唆犯之既遂,甲成立教唆窃盗罪。
4.2.丙成立窃盗罪,但得减轻其刑;共犯之客体错误视为教唆犯之打击错误 ,甲成立教唆窃盗未遂罪。
4.3.丙成立窃盗罪,但得减轻其刑;丙未对乙着手,故甲不成立犯罪。(旧29III)
5.甲误认小孩为野猫,棍击致死,其主观并无杀人之故意,不成立杀人罪,至多成立过失致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