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GGLONG38 於 2011-03-12 20:37 發表的 刑法問題請大家執導謝謝:
1.甲欲殺乙 放火為之 甲誤丙為乙家便放火燒丙家 此時乙在丙家 乙丙均死亡 試問甲型則為何
2.甲欲殺乙 放火為之 甲誤丙為乙家便放火燒丙家 此時丙在家 丙身亡 試問甲型則為何
3.甲欲殺乙 放火為之 甲誤丙為乙家便放火燒丙家 此時乙在丙家 乙死亡丙重傷 試問甲型則為何
4.甲欲去乙家行竊 教說未滿歲15歲丙行竊 丙誤為丁家為乙家 行竊成功 試問則為何
5.甲誤認草叢裡的小孩為野貓 甲拿起木棍打擊 不料小還身亡 試問甲刑責
1.甲誤認丙家為乙家,出於「殺人故意」而放火。
1.1.甲是否知道丙家有第二個人存在?對第二個人是否具備未必故意?
1.2.設甲不知情,則對丙成立殺人既遂,對乙成立過失致死(檢驗省略),依55條論以殺人既遂罪。
1.3.設甲知情,則對丙成立殺人既遂,對甲成立殺人既遂,依55論以殺人既遂罪。
2.甲誤認丙家為甲家,出於「殺人故意」而放火,造成死亡,成立殺人既遂罪。
3.將1的「殺人既遂」改成「殺人未遂」,「過失致死」改成「過失致重傷罪」
4.(未滿15,就先當14) 甲「教唆」丙偷竊,可能有幾種可能性(學說見解):
4.1.丙成立竊盜罪,但得減輕其刑;共犯之責任能力及客體錯誤不影響教唆犯之既遂,甲成立教唆竊盜罪。
4.2.丙成立竊盜罪,但得減輕其刑;共犯之客體錯誤視為教唆犯之打擊錯誤 ,甲成立教唆竊盜未遂罪。
4.3.丙成立竊盜罪,但得減輕其刑;丙未對乙著手,故甲不成立犯罪。(舊29III)
5.甲誤認小孩為野貓,棍擊致死,其主觀並無殺人之故意,不成立殺人罪,至多成立過失致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