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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terlin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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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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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权利受侵害之题目,如何写解答?
民法

权利受侵害,其主张,如何写解答?

Ex1.甲姓名被不当使用,造成名誉受损,如何主张。

其解答写法,顺序如下,是否正确?(1)侵权行为认定:依民法第184条第1项前段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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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IANA保留地址 | Posted:2011-02-20 12:32 |
KOEI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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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1.甲姓名被不当使用,造成名誉受损,如何主张。

小弟拙见:
(一)不作为请求权
   1.因为已受侵害,故依§19 请求除去之
   2.讨论§19要件
      (1)姓名权受侵害  (2)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间有因果关系 (3)以比例原则衡量法益
(二)损害赔偿请求权
   1.财产上损害赔偿:§184i前段-->原则§213 例外§214、215
   2.非财产上损害赔偿:有争点,并陈
       (1)甲说:对照§18ii之损害赔偿系指财产上之赔偿,故§19所列之损害赔偿亦同
       (2)乙说:§19规定之损害赔偿为非财产上之赔偿(慰抚金),否则将失其规范之意义
       (3)管见以为,建议采乙说

疑问:第184条第1项前段规定,解答是否一定要先提及(因第19条已针对性名权受侵害直接规定)
你的疑问应该就是争点,如采甲说,§19即与§184i前段所请求之损害赔偿同,主张其一即可(新诉讼标的理论)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1-02-25 19:06 |
peterlin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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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谢KOEI004热心回覆,受益良多。

个人初学者,仍有一些疑问,敬请赐教

1.法条要件,由何处得知?
例如上述第19条有3个判断要件,怎知要用这3个?

2.人格权的是否受侵害,判断要件是否都涉及下面两点
(2)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间有因果关系 (3)以比例原则衡量法益

3.有关...非财产上损害赔偿:有争点,并陈....
争点是否个人针对法条未规范处,自由发挥,还是有明确讨论争点才可以讨论?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11-03-04 23:40 |
KOEI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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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件: 老师教的,法条看不出来,坊间参考书应找得到
2.举例来说:某甲未经林志玲同意将相片放到自己架设之网站上=>侵害其肖象权
                    但林志玲没有感到受有损害=>没因果关系    当然不用讨论§18i
3.争点是考试加分用,若无要求讨论,有时间再写吧.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1-03-08 17:15 |
peterlin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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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EI004:

再请教一个考古题

受监护人甲,赴餐厅乙用餐,事后对乙表明是无行为能力人,契约无效,不必付钱。
乙应对甲如何主张?

我试解如下:

乙对甲主张
1.甲应负恢复原状或损害赔偿:因甲当时知其无效(§113)
2.甲不当得利应返还其利益:甲无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乙受损害(§179)
3.甲法定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因甲行为时有识别能力(§187,I 前段 )
=======================================
问题:
1.上述是否合理?可以只写 1,3两点点?(§113、187,I 前段 )
2.对受监护人主张§179是否正确,还是主张§184?或是其他法条?

谢谢!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1-03-08 23:22 |
KOEI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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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想法:
  契约部份:113、353(自始主观不能)
  不当得利:179=>181但书
  侵权行为:甲成立184i后段  法代人187i前段
不当得利跟侵权行为都可以讨论

有错请指教
 


[ 此文章被KOEI004在2011-03-09 23:44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1-03-09 23:22 |
peterlin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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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 KOEI004:

契约部份:113、353(自始主观不能)

Q.自始主观不能,是否应该为246?

其他部份暂无问题,下次有问题,再烦请解说。感恩!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1-03-10 22:15 |
KOEI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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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始主观不能 353
自始客观不能 246
        嗣后不能 226

老师教地

互相讨论求进步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1-03-10 23:21 |
peterlin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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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EI004:

自始主观不能 353

Q.353条文中,出卖人(债权人)是否变成甲受监护人、买受人为餐厅?此与一般甲应为买受人,乙餐厅为出卖人意思,是否不同?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1-03-11 21:38 |
KOEI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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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始主观不能是用在契约一开始即不能生效 属于给付不能的一种
学说认为自始主观不能 不能用246 or 226  应属权利瑕疵担保的一种(349)
故请求权基础采353

本题契约根本不能生效 为给付不能
故无买受人 出卖人之存在

我的理解是如此
当事人无行为能力->法律行为不具备生效要件->契约自始不能生效->自始主观不能->349->353


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1-03-13 23: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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