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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14名台灣人菲律賓犯罪 對岸受審
今年農曆過年期間,發生我國人民在菲律賓向對岸犯詐欺罪
經三地有關機關合作(新聞所載)所緝獲,
對岸向菲律賓要求引渡至對岸偵查審判
我國外交部亦向菲律賓要求遣送本國人民回台受審
菲律賓仍將所有犯罪嫌疑人送至對岸
我的疑問是:今天2/8 頻果報紙在相關新聞 有登載一律師說我國對這沒管轄權,其係依據刑法第七條所規定,所犯為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我國才有管轄權,經查我國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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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1-02-09 01:45 |
冰咖啡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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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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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的問題
339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1.並非恐嚇取財
2.本刑為五年以下,無三年以上之限制
結論:無我國刑法之適用

以上論罪是在假設犯罪地是國外的情況下。

實上, 適不適用我國刑法應該先判斷犯罪地:
4
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
2(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
二、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
三、臺灣地區人民: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四、大陸地區人民: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3
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
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

本案中, 行為人之犯罪結果地大陸地區,為我國之領域
依刑法第4條,犯罪地包含行為地與結果地,
準此,本案之犯罪地在我國之領域內,
再依刑法第3條,犯罪地在我國領域,適用於本法。
論:
本案適用於我國刑法


真要說,應該連其他大陸籍之正犯或共犯一起送回台灣受審,
但如樓主所說,我國對大陸只有合法主權而無事實主權......
幸好考試不用管那麼多表情


[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11-02-09 05:52重新編輯 ]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5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1-02-09 05:33 |
shl6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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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數字用對,卻打錯中文,39第1項是詐欺取財才對, ^^ 感謝冰大挑出這粗心的出包
不過,我是因為覺得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有和刑法第7條的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有所交集,因此才發生疑問,如果說要符合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那刑法上要符合的
應該會減掉一半吧我剛剛看啦 除拉 內亂.外患,妨害國交,強制性交.強盜,將略誘人送出國
,買賣質押人口,僞造貨幣 有價證券,及其他相關的加重結果犯和結合犯,可以完全符合外
其他幾乎無符合可能.
冰大,您的意思是否應該要完全涵攝三年以上,如強制性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是強制猥褻,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就不在涵攝之列,是這樣嗎
在麻煩您一下幫我看囉


獻花 x2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1-02-09 07:35 |
jyh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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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真要以此案列來說:
依法律文字層面,就如冰大所作之結論:
本案適用於我國刑法

但真要依事實面來說:
又如冰大文末所言,
真要說,應該連其他大陸籍之正犯或共犯一起送回台灣受審,
但如樓主所說,我國對大陸只有合法主權而無事實主權......

綜上,犯罪地及被害人均無在我國實質之境內(台澎金馬),
要如何要求送回台灣接受審判~~
為何總是有人要將單純之法律案件刻意模糊成為複雜之政治案件呢???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1-02-19 08: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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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大家
如以國際公法應如何看待這個問題呢


讓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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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udy together, pass toget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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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威寶電信 | Posted:2011-02-23 23: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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