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617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shl651029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7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讨论] 14名台湾人菲律宾犯罪 对岸受审
今年农历过年期间,发生我国人民在菲律宾向对岸犯诈欺罪
经三地有关机关合作(新闻所载)所缉获,
对岸向菲律宾要求引渡至对岸侦查审判
我国外交部亦向菲律宾要求遣送本国人民回台受审
菲律宾仍将所有犯罪嫌疑人送至对岸
我的疑问是:今天2/8 频果报纸在相关新闻 有登载一律师说我国对这没管辖权,其系依据刑法第七条所规定,所犯为最轻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我国才有管辖权,经查我国刑法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1-02-09 01:45 |
冰咖啡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8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主的问题
339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诈术使人将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一千元以下罚金。
以前项方法得财产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项之未遂犯罚之。

1.并非恐吓取财
2.本刑为五年以下,无三年以上之限制
结论:无我国刑法之适用

以上论罪是在假设犯罪地是国外的情况下。

实上, 适不适用我国刑法应该先判断犯罪地:
4
犯罪之行为或结果,有一在中华民国领域内者,为在中华民国领域内犯罪。
2(两岸人民关系条例)
本条例用词,定义如下:
一、台湾地区:指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及政府统治权所及之其他地区。
二、大陆地区:指台湾地区以外之中华民国领土
三、台湾地区人民:指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之人民。
四、大陆地区人民:指在大陆地区设有户籍之人民。

3
本法于在中华民国领域内犯罪者,适用之。在中华民国领域外之中华民国
船舰或航空器内犯罪者,以在中华民国领域内犯罪论。

本案中, 行为人之犯罪结果地大陆地区,为我国之领域
依刑法第4条,犯罪地包含行为地与结果地,
准此,本案之犯罪地在我国之领域内,
再依刑法第3条,犯罪地在我国领域,适用于本法。
论:
本案适用于我国刑法


真要说,应该连其他大陆籍之正犯或共犯一起送回台湾受审,
但如楼主所说,我国对大陆只有合法主权而无事实主权......
幸好考试不用管那么多表情


[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11-02-09 05:52重新编辑 ]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5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1-02-09 05:33 |
shl651029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7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法条数字用对,却打错中文,39第1项是诈欺取财才对, ^^ 感谢冰大挑出这粗心的出包
不过,我是因为觉得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有和刑法第7条的最轻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有所交集,因此才发生疑问,如果说要符合最轻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那刑法上要符合的
应该会减掉一半吧我刚刚看啦 除拉 内乱.外患,妨害国交,强制性交.强盗,将略诱人送出国
,买卖质押人口,伪造货币 有价证券,及其他相关的加重结果犯和结合犯,可以完全符合外
其他几乎无符合可能.
冰大,您的意思是否应该要完全涵摄三年以上,如强制性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是强制猥亵,处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就不在涵摄之列,是这样吗
在麻烦您一下帮我看啰


献花 x2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1-02-09 07:35 |
jyhyuan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7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其实真要以此案列来说:
依法律文字层面,就如冰大所作之结论:
本案适用于我国刑法

但真要依事实面来说:
又如冰大文末所言,
真要说,应该连其他大陆籍之正犯或共犯一起送回台湾受审,
但如楼主所说,我国对大陆只有合法主权而无事实主权......

综上,犯罪地及被害人均无在我国实质之境内(台澎金马),
要如何要求送回台湾接受审判~~
为何总是有人要将单纯之法律案件刻意模糊成为复杂之政治案件呢???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1-02-19 08:40 |
创梦之神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4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请问一下大家
如以国际公法应如何看待这个问题呢


让我们
====
study together, pass together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威宝电信 | Posted:2011-02-23 23:05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3958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