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675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daphne23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11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刑法 - 结果提前发生
甲乙一起搭火车出游,甲计划杀乙,遂在乙的果汁内加入安眠药使乙昏睡,希望藉乙昏睡中再将他推下车,使其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2010-11-20 16:06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那~~老师怎么说的呢?可以稍微说明一下嘛?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10-11-20 17:53 |
daphne23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11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Dragon-Q 于 2010-11-20 17:53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那~~老师怎么说的呢?可以稍微说明一下嘛?

上课笔记:

有2个理论
甲说: 视是否着手实行
乙说: 故意既遂之归责理论

故意既遂之归责理论: (这部份我不知该如何理解......表情 )
第1步: 行为人是否终局作出抵触行为规范之决定且客观上实现该结果?
             否,不成立故意既遂作为犯,成立过失致死
第2步: 修正风险标准: 主客观想像充份重合
             (就本案而言,因为第1步不成立,所以不用探讨)


结论: 可以解释为因果历程错误之本质上偏离 
          可能成立过失致死及预备杀人 - 想像竞合
--------------------------------------------------------------------------

故意既遂之归责理论: (蔡圣伟)
着重风险实现,正面地检视行为人是否「认知、想像到一个足以建构故意既遂犯的风险事实」,抽象的说,主观面与客观面的事实描述只需要在「具规范重要性」的程度重叠、相符即可。所谓「规范重要性」,则指两者重叠的部份已经是法规范所禁止的对象,重叠的部份必须足以建构一个「不受容许风险」。
-------------------------------------------------------------------------


[ 此文章被daphne23在2010-11-21 00:28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2010-11-21 00:21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故意既遂可规则理论:因果历程错误了探讨学说!
依据文章:『指两者重叠的部份已经是法规范所禁止的对象』已本题
来讲『下安眠药(导致乙之死亡)与杀人预备(或是未遂)』两者重
叠之处『下药阶段』若已经是法规范所禁止的对象,重叠的部份必须
足以建构一个「不受容许风险」。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10-11-21 13:02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补充:研读的话可以掺考http://www.license.com.tw/lawye...ch/tcm019.pdf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10-11-21 13:06 |
luciferydog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70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个人的见解是同Puppe教授一样,其实这根本是故意理论的延伸而已

就是行为人究竟有无杀人故意!
而该因果历程的偏离是否属重大到可以阻却杀人故意(构成要件故意)。

况且该理论是否为德国通说所采,可能本身就都是争议!(该理论认为如有不可容许的风险则可归责,其实是废话,当法所不容险的风险产生,如果已经是直接揭置的危险那就是着手,而不会是预备行为)
而是否着手本来就视你是否采主客观理论来判断,如采主客观混合理论判断本来也就要视行为人原来计画以及客观情形判断有无直接揭置的风险,所以这个理论本来也就只是要你判断是否着手而已,如果你判断有无着手时同时处理行为人的因果流程偏离的问题,根本就不需要这个理论。

如果我解题,我是不会写这个理论,我会基础的一步一步的检讨有无着手有无故意!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10-11-21 16:58重新编辑 ]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2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11-21 15:14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22198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