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259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viki4458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8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刑法
(題目)
何謂純正身分犯?不純正身分犯?設若甲婦於離婚後,腹部日漸隆起,誤以為懷孕,遂自行至藥房購買墮胎藥物服用,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孟子·告子下》:「天將降大任於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勞其筋骨,餓其體膚,空乏其身,行拂亂其所為,所以動心忍性,曾益其所不能。」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11-13 01:12 |
luciferydog 會員卡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70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如何區分??

你要先想區分有何好處!

如今刑法第26條已經改為不罰,你區別幻覺犯跟不能犯有必要嗎??


與其區別幻覺犯跟不能犯,不如思考不能犯的著手以及無危險應該如何定義??
既然無危險豈有著手時??
既然無著手時當然無從因為未遂而被處罰,但是預備犯呢??

既然無危險 有無成立預備犯的必要與可能??

既然271有處罰預備犯
    321沒有處罰預備犯
那是不是意味刑法對保障271的法益密度比對321的要求高,既然如此,在所謂重大無知說與抽象、具體危險等說的爭議裡,我們是不是可以得到一個共識

就是刑法根本沒有必要一定要要求一致的保障法益的密度,所以在271我們應當採重大無知說(因為有處罰預備犯,可見法律爲了保障該法益採用比較嚴密的手段),在321當採具體危險說或抽象危險說(無處罰預備犯),而學說的爭議可以調和!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11-13 03:01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93288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