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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949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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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rry718
级别: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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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讨论] 民法949条问题
14 甲之汽車遭乙窃取,乙将之卖与专门销售同种類物品之商人丙,甲于2年之内得知其情,下列何权利不得由甲对丙行使?
A依民法第949条盗赃物回復请求权B依民法第767条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C依民法第179条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D依民法第184条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
答A
WHY?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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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主]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
2010-10-28 14:01 |
pc66smile
级别: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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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乙将之卖与专门销售同种類物品之商人丙
所以要用950条 949不适用
第 950 条 盗赃、遗失物或其他非基于原占有人之意思而丧失其占有之物,如现占有
人由公开交易场所,或由贩卖与其物同种之物之商人,以善意买得者,非
偿还其支出之价金,不得回复其物。
宠辱不惊,闲看庭前花开花落;
去留无意,漫随天外云卷云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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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From:台湾台湾固网 |
Posted:
2010-10-29 08:12 |
台湾省长
级别:
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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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本题来说,要有ㄧ个『现占有人』(假设为丁)才能适用民法第950条;本条含意系ㄧ『善意』之『现占有人』自『贩卖与其物同种之物之商人』处即贩卖汽车之丙所买得,且也要甲偿还丁支出之价金,才具有回复请求权。
所以本条的解释并非甲向商人丙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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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
From:台湾台湾硕网 |
Posted:
2010-10-30 2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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