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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iferydog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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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你明白我所舉例的意義在哪嗎??

也就是說以上案例,都有相同的幾個特徵,就是我使用了欺騙的方法,在我用麵粉槍的案例,我用欺騙脅迫的方式,而對A女的性自由產生了一定的影響,而在3000元的案例,我使用欺騙對價來對其產生一定的引誘與影響,而在花言巧語之例,我用欺騙婚姻承諾來對其性自主自由意志產生一定的引誘與影響,那你如何判斷這幾者之間的差別,精確的說,到底哪些我們應當認為該當了"等違反其意願的方法",其標準在哪??

如果你認為最高法院是硬凹,那你可能要提出你判斷上述例子的規則是什麼?

為何你認為有些是違反她意願,有些又不是,標準在哪??
(如果你認為欺騙不是違反其意願,那為何339要處罰呢??為何要有詐欺罪呢??還有欺騙式的竊盜又為何被認為該當321成立犯罪??)

最後如您有時間,可以參考下225、227、228、229等條文,大概可以了解立法者所製造的16章有哪些困境(模糊又矛盾的地帶),讓我們去解釋跟適用??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10-10-18 01:21重新編輯 ]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10-18 01:14 |
bryant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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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uciferydog 於 2010-10-18 01:14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這樣你明白我所舉例的意義在哪嗎??

也就是說以上案例,都有相同的幾個特徵,就是我使用了欺騙的方法,在我用麵粉槍的案例,我用欺騙脅迫的方式,而對A女的性自由產生了一定的影響,而在3000元的案例,我使用欺騙對價來對其產生一定的引誘與影響,而在花言巧語之例,我用欺騙婚姻承諾來對其性自主自由意志產生一定的引誘與影響,那你如何判斷這幾者之間的差別,精確的說,到底哪些我們應當認為該當了"等違反其意願的方法",其標準在哪??

如果你認為最高法院是硬凹,那你可能要提出你判斷上述例子的規則是什麼?

為何你認為有些是違反她意願,有些又不是,標準在哪??
(如果你認為欺騙不是違反其意願,那為何339要處罰呢??為何要有詐欺罪呢??還有欺騙式的竊盜又為何被認為該當321成立犯罪??)

最後如您有時間,可以參考下225、227、228、229等條文,大概可以了解立法者所製造的16章有哪些困境(模糊又矛盾的地帶),讓我們去解釋跟適用??


這樣你明白我所舉例的意義在哪嗎??
==>其實不是很懂,我覺得舉的這三個例子是沒關聯的 

也就是說以上案例,都有相同的幾個特徵,就是我使用了欺騙的方法,在我用麵粉槍的案例,我用欺騙脅迫的方式,而對A女的性自由產生了一定的影響,而在3000元的案例,我使用欺騙對價來對其產生一定的引誘與影響,而在花言巧語之例,我用欺騙婚姻承諾來對其性自主自由意志產生一定的引誘與影響,那你如何判斷這幾者之間的差別,精確的說,到底哪些我們應當認為該當了"等違反其意願的方法",其標準在哪?? 如果你認為最高法院是硬凹,那你可能要提出你判斷上述例子的規則是什麼?

==.麵粉槍的案例,應該以具體危險論去判斷,受害人當時及一般社會大眾的認知是否認為這是一支真槍而被脅迫,
     至於行為人的動機是不影響的,試問有人用槍指著你的頭並且上膛,你還會去考慮他是開玩笑的嗎?如果事後行為人被抓,
      他辯說我是開玩笑的,沒有主觀意圖,所以不該當殺人未遂,你能接受嗎..??

     3000元的案例,你買春白嫖,妓女反告你強姦,你認為這個判決會成立嗎..??

     在花言巧語之例,你騙女朋友已結婚為前提要試用,事後沒結婚,前女友告你強姦,你又覺得合理嗎..??

     刑法禁止類推適用,法條沒有的東西就該修法,而不是因為婦女團體抗議而硬說成櫃姐當時是違反意願的 




為何你認為有些是違反她意願,有些又不是,標準在哪??
==> 同上


(如果你認為欺騙不是違反其意願,那為何339要處罰呢??為何要有詐欺罪呢??還有欺騙式的竊盜又為何被認為該當321成立犯罪??)

==>339本來就是處理詐騙案件的阿..orz



最後如您有時間,可以參考下225、227、228、229等條文,大概可以了解立法者所製造的16章有哪些困境(模糊又矛盾的地帶),讓我們去解釋跟適用??

==>我覺得法律是社會科學,尤其是刑法更是嚴謹,發現它的不足就該補充,恣意的用字面的文意去類推似乎不妥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10-18 13:15 |
kkahon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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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十多年前本人即曾研究過這一塊
心理強制的態樣
比如,一個仇人在火災現場騙你
你的妻兒都在火場裡
致其衝入火場燒死
有沒有罪??
我的結論是對於非物理性的強制作為,有研究論法的空間
一般心理的強制作為均側重於告知不法之惡害
咸少研究以詐騙方式論以心理強制者
故而在刑法用語上,僅有脅迫之心理強制態樣 表情
而無詐欺之心理強制態樣
本案在程度上或有差距
但在本質上與心理強制之性質相同
本案或可拋磚引玉,在刑事法價值體系能有更深刻的探討
而非當個法匠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2 樓] From:台灣行政院研考會 | Posted:2010-10-18 14: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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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請參照刑法229

2.請參照同法228

如照版主之意,此2條應該不違反被害人的意願,那她保障的法益在哪??


另339詐欺財產要處罰,那我利用欺騙他人的方式使得他人在資訊缺乏或受錯誤引導的情形做出對自己不利的性自主決定(也就是如果被害人知道未被隱蔽或誤導的資訊,她不會做這樣的決定時),卻不必受到處罰,在此難道沒有輕重失衡的情形嗎??

221的構成要件為"其他違反其意願的方法",我用詐術的方式導致其下了原來不會下的決定,這難道不能解釋為違反其意願的範圍之內嗎??為何要用到類推適用呢??根本就沒有超越文字所能涵蓋的文義範圍之外,何以與類推適用有關??

221舊法改成新法時,此構成要件原本就是爭議所在,學說批評即在於文字失之過寬,也就是文義過寬而有過度解釋之空間!

3.至於心理強制以脅迫為界確屬的論,惟保護性自主是否僅止於心理強制则應有爭議空間,如果我們認為用詐術的方式使被害人形成錯誤的性自主決定不必受到刑法的懲罰,那就要面對下列2個問題並加以解決!

A體系碰撞的矛盾,與339的輕重失衡,以及要何以解釋適用228、229,如堅持自主決定不及於被欺騙的類型,就請廢除228、229跟339(財產法益被欺騙就犯罪,性自主就可以被欺騙而不認為犯罪,那是否意味性自主所要保障的自由法益低於財產法益)!否則體系碰撞價值失衡,法即非法!

B刑法保障功能的需求,刑法在227去保障心智不成熟的人所下的性決定,因為認為那時所下的性決定並非一個完整的決定,蓋欠缺一個為自主決定的合適能力,而在225也對喪失表達決定機會的被害人或同樣欠卻適度決定能力的人予以保障,可是卻對被對方故意的欺騙行為而使其資訊被隱蔽或誤導,所營造的不真實的資訊條件,來限制其自主決定空間,而置若罔聞、視若罔顧,難道這不是對其性自主法益的侵害嗎??而這不必要由刑法介入去保障嗎??(況且225的狀態還並非行為人所引起,只是利用該情形性交即犯罪,而欺騙的情形则是行為人有意造成而再利用該情形性交卻不犯罪)

如果不必要的話就是說人民有責任對自己的決定負責,即使是被對方欺騙的情形下,我仍然不能怪罪對方,誰叫我自己要被騙去跟對方發生關係呢????


個人的意思並不是認為欺騙就一定該當221的要件,而是認為在某些情形下為了保障性自主權,在資訊被限制過大的特別情形下,如不用刑法介入顯難滿足人民保障其自由權利的需求時,應認為此時該當於"等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
然而這種情形要如何類型化、具體化確屬實務與學說的艱難任務(如樓上所言),而不是簡單的2分法能一刀2斷!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10-10-22 00:02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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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對版主問題敬以回覆

麵粉槍的案例,應該以具體危險論去判斷,受害人當時及一般社會大眾的認知是否認為這是一支真槍而被脅迫,
  至於行為人的動機是不影響的,試問有人用槍指著你的頭並且上膛,你還會去考慮他是開玩笑的嗎?如果事後行為人被抓,
    他辯說我是開玩笑的,沒有主觀意圖,所以不該當殺人未遂,你能接受嗎..??


1.該不該當殺人未遂,這是至為顯然的,當然是不該當。(勿混淆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3000元的案例,你買春白嫖,妓女反告你強姦,你認為這個判決會成立嗎..??

1.3000元的案例我題示有妓女2字嗎??
2.況且就算如你所言不該當221本案該不該當339本就是刑法爭議,而我題目是請教有無罪責,系希望你與339的典型爭議加以比較,而且本國刑法已無強姦罪。


  在花言巧語之例,你騙女朋友已結婚為前提要試用,事後沒結婚,前女友告你強姦,你又覺得合理嗎..??

1.此例即想告訴你,這是欺騙類型中典型不該當221的類型,其理由是,婚約本不能強迫履行(而結婚除雙方合意外尚且需一定要式始生效力),所以婚姻承諾之所以不能認為係屬欺騙,是因為法律與規範的要求,不過並不意味婚姻承諾(如具備訂婚要件)不得發生財產法上一定的權利義務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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