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7232 個閱讀者
 
<<   1   2  下頁 >>(共 2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櫻桃≡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鮮花 x100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調查局歷屆試題-刑總] 老師!!我有問題!!!!(舉手

一、某地檢署委託私立醫院辦理煙毒犯尿液檢驗工作,檢驗員某甲收受煙毒犯A之金錢後將A的尿液瓶換裝自己的尿液,使檢察官對A處分不起訴。是問甲有無觸犯刑法瀆職罪或貪污治罪條例?
(依刑法第10條對於公務員的界定,甲應該是本法所稱公務員...可是我一直受到行政法『專家參與』的影響=_______= 感覺不是很確定...加上貪污治罪條例是刑法的特別法,依刑11條應該要先適用對嗎?而且不知道怎麼破題....||||)

二、連續犯,其中一部分發生在新修正的刑法施行前(950701),另一部分發生在新法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堅定的信念,能讓平凡的人,做不平凡的事。

佛在靈山莫遠求,靈山只在汝心頭;
人人有個靈山塔,好向靈山塔下修。
禪悟就是認識自心的本性,佛性本來具備,
一切現成,非由外襲,亦非他處可得;
自家有寶藏,一心即佛性,
正如空中白雲,不是釘上去的,亦非懸空掛著的。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8-19 23:16 |
lai0913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6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1.破甲是否為公務員
2.刑法第2條從舊從輕,所以修法前以加重1/2後.再和後面之罪數罪併罰
3.甲所犯之罪為"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1條",應該不是刑法,
重點本題甲是不知事實,而非不知法律,所以不是刑法第16條,好像是主觀構成要件錯誤,所以是過失犯
4,刑法第47條,我也不了
5.甲見狀外出,此為不作為殺人罪著手,但甲為間接殺人罪之接續犯,所以甲為作為及不作犯殺人罪之競合
而丙的死亡為延誤救醫,故甲應立殺人罪之不作犯
6.不知如何寫

電腦怪怪的表情 ,由其他大大補充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8-19 23:56 |
26955420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看了你的題目,我大概知道1.2題是哪個老師出的了表情
他的刑總,我學年成績96.5,所以我稍微獻醜一下.

第一題的部分要先把公務員的定義寫出來
1.身分公務員 2.授權公務員 3.委託公務員
委託公務員的法理依據為貪污治罪條例第2條後段
委託公務員本身有3個要件
1.委任者必須為該機關權利範圍內的事務
2.受任者因此而享有公務上的職權及權利主體的身分
3.同時在受任範圍內可以行使公務主體的權力

如果可以,順便把行政助手(行政輔助人)的定義順便寫上去
,加以區別2者之間的不同,應該會更高分.

第二題的部分就是法律變更的問題,也就是2條1的問題
發生在修法前的部分為連續犯,修法後的部分數罪併罰.

這部分你要就行為時法與裁判時法做論訴
行為時法包括實質一罪.裁判一罪與數罪併罰.
連續犯為裁判一罪之類型,然後再把從舊從輕的相關法理
寫上去,大概就這樣,盡量寫多點,分數會比較好看.

其他的部分,我就不獻醜了.


獻花 x2 回到頂端 [2 樓] From:沒有資料 | Posted:2010-08-20 01:41 |
凡思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44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四、何謂『擬制累犯』?今(94)年刑法修正有何新的規定?

(一)指47條第2項

(二)(94)年刑法修正的法條很多,所謂的新規定應該不是指修正的,而是指新增訂的40-1、75-1條吧?


人生不怕敗,只怕殘。

讀書不是為了受罪,而是為了更好的活著。

讀書苦,貧窮更苦。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沒有資料 | Posted:2010-08-20 20:15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一、某地檢署委託私立醫院辦理煙毒犯尿液檢驗工作,檢驗員某甲收受煙毒犯A之金錢後將A的尿液瓶換裝自己的尿液,使檢察官對A處分不起訴。是問甲有無觸犯刑法瀆職罪或貪污治罪條例?

當然是刑法第十條及122條搭用,還有131條之事用;最好是懂特別法
也就是貪污治罪條例;11條好像是效力的問題,所以特別法用中標法16


二、連續犯,其中一部分發生在新修正的刑法施行前(950701),另一部分發生在新法施行後者,應如何處理?

先敘明何謂連續犯及處罰方式,在以修法後之處罰方式為何
大致有:接續犯/集合犯/數罪併罰

三、某甲捕殺台灣獼猴,先辯稱不知有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1條之處罰規定,又辯稱不知所獵捕為台灣獼猴,誤以為是一般猴子(非保育類野生動物),是問甲如何論處?

本題主要在探討刑法16條禁止錯誤,隨後有四種可以寫,最後再以提議挑
不知法律的那一環作答,並依據刑法11條適用於野生定物保護法

四、何謂『擬制累犯』?今(94)年刑法修正有何新的規定?
(又是完全不懂的一題....|||)

擬制累犯是強制工作之教育刑替代徒刑之行為人,同累犯五年故意犯犯並受有徒刑之宣告
,所以一開始何謂累犯/成立要件可以先繞一下,再依題作答擬制累和為何

五、甲於夫亡故後攜幼子乙改嫁老翁丙,丙亦收養乙為養子。乙成年後意圖謀奪丙之財產而利用其母甲每日泡[color=]咖啡予丙飲用之習慣加入[color=]樟腦丸粉末,不知情的甲每日仍泡予丙飲用而使丙中毒漸深,某日終告昏迷,甲見狀竟外出[color=]購物,丙因而延誤就醫不致死亡,問甲、乙行為如何處斷?

(這題比較有問題的地方在於『甲見狀竟外出購物』這句話!)但還是不明,因為有人昏迷未
必是客觀可以判斷的,且甲的表現好像有未必故意,但意欲的表現還是不明,所以以過失
為妥~~

六、刑法上之從刑,可否因行刑權時效完成而消滅?
(這題的困難點在於不曉得怎麼把他寫成一題申論題這麼大....|||)

先敘明從刑有哪些,然後何謂刑法權之時效,在探討入題:實務見解認為不會;學說上
應該要看從刑的種類,因為從刑有一種東西叫褫奪公權,認為褫奪公權會以時效消滅而
消滅,因為褫奪公權有賴徒刑之宣告!而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不受主刑之存在得單獨宣告
~~
所以大致一二題比較難,要懂一些刑事特別法答案才會比較完整!以上僅為敝人然之胡說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2 回到頂端 [4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10-08-20 21:19 |
lai0913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6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三、某甲捕殺台灣獼猴,先辯稱不知有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1條之處罰規定,又辯稱不知所獵捕為台灣獼猴,誤以為是一般猴子(非保育類野生動物),是問甲如何論處?

本題再討論一下
甲可以分兩段
1.先辯稱不知有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1條之處罰規定
此為不知法律,也是空白刑法,也是刑法第16條之規定
2.又辯稱不知所獵捕為台灣獼猴,誤以為是一般猴子
這屬事實錯誤,而非法律錯誤,
也就是說甲如果知道這是台灣獼猴,他就不會射殺
所以甲在主張主觀構成要件錯誤(大概是吧!)
蓋甲應無罪

記得老周說過鯨魚肉的事,還是狗肉的事
如果辯稱不知這是鯨魚肉或狗肉,
應為事實錯誤而非法律錯誤
故成立過失犯

以上應該沒有記錯 表情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2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8-21 11:19 |
bobby650310 手機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我覺得第三題
行為人構成要件錯誤該當
無阻卻違法事由及具有責性
但行為人欠缺期待可能性
考慮減責

以上小弟胡說八道亂講的


獻花 x1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8-21 23:36 |
26955420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第5題的部分『甲見狀竟外出購物』
這部分或許可以就保證人責任  同居之親屬這部分做論述
唯依題意   甲並不知乙之犯行  故丙之昏迷之情形將有所差別
若丙昏迷於床上 而甲誤認其正在睡覺  則甲無須負責
若丙昏迷於地上  則甲須負保證人責任

只不過依題意  還是建議您就保證人責任這部分做論述較佳

不知道各位今年考的如何  大家加油  希望大家都能上榜
                改天也換我上戰場了  Q大改名了喔 


獻花 x2 回到頂端 [7 樓] From:沒有資料 | Posted:2010-08-23 02:17 |
lai0913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6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五、甲於夫亡故後攜幼子乙改嫁老翁丙,丙亦收養乙為養子。乙成年後意圖謀奪丙之財產而利用其母甲每日泡[color=transparent]咖啡予丙飲用之習慣加入[color=transparent]樟腦丸粉末,不知情的甲每日仍泡予丙飲用而使丙中毒漸深,某日終告昏迷,甲見狀竟外出[color=transparent]購物,丙因而延誤就醫不致死亡,問甲、乙行為如何處斷?
(這題比較有問題的地方在於『甲見狀竟外出購物』這句話!)

抱歉!看錯題目,把甲看成下毒的人表情 (害我寫的那麼有自信,雙重作為犯)表情

一.乙的刑責
1.乙以殺丙之犯意,利用不知情的甲,接續以樟腦丸粉末毒殺丙
2.蓋乙成立間接殺人罪之接續犯
二.甲之刑責

1.甲看見丙已昏迷,不但不救醫,反而離開,
2.甲對丙,依法令有保證人地位,而甲有救助丙的作為義務,此為不作為犯之著手
3.丙因而延誤就醫致死亡,故甲如為作為義務,丙也不會死亡,
4.主觀上,甲因不知其子乙有殺丙之故意,所以甲主觀上應無殺丙的故意.
5.甲"見狀"竟外出購物,個人認為重點在於甲對丙的昏迷狀態,認知為何?
6.甲可能成立過失致死的不作為犯,
7.惟依題目來看,丙並非病人,因為他不是吃藥而是喝咖啡
8.蓋甲是否有時時刻刻檢查丙是否有呼吸的義務,不無可議
9.甲無罪

應該沒有搞錯人了,表情
如再錯,那就有人再搞表情 表情
表情  表情 表情 表情 表情 表情
想不到調查局的刑法比司法特考的刑法還要難表情


[ 此文章被lai0913在2010-08-23 11:19重新編輯 ]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2 回到頂端 [8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8-23 11:10 |
lai0913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6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Dragon-Q: ^^甲有沒有善盡注意義務或對結果之發生有遇見可能性與迴避可能性

這個問題,如依理論上,個人以為甲有客觀上之注意義務且有預見可能性及迴避可能性
所以本題重點在於甲"主觀上"無預見可能性及迴避可能性
蓋甲可減免罪責

所以本題考點,可能是主觀上之注意義務,預見可能性與迴避可能性

這次應該比較合邏輯
不對!表情
那下次再猜看看表情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2 回到頂端 [9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8-23 15:58 |

<<   1   2  下頁 >>(共 2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2715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