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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咖啡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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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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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刑法]實例題-偷竊

甲看小巷子停一台賓士,走近擦拭車窗,拿出榔頭欲打破車窗偷取車內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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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8-18 21:43 |
Dragon-Q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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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傷害;乙無罪 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10-08-19 09:07 |
kailean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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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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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考點在於"著手"
甲是否以著手達成偷竊構成要件,而為之犯罪行為!
及乙得否主張正當防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8-19 19:57 |
辛苦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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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要敲了,這根本就著手了。
算是加重竊盜之普通未遂犯。
要敲與敲破只是著手程度差別。
之後算是要逃跑的反壓制行為。
結論是犯了以什麼論的罪的加重?表情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8-19 21:47 |
lai0913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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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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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乙傷害罪但可阻卻違法
二.甲
(一)假設321各款為加重條件,
1.甲僅為毀損車窗的著手,
2.甲成立毀損未遂+傷害罪=277
(二)若321各款為加重構成要件
1.甲為321之著手
2.甲因329所以330
3.甲成立330未遂犯

我選(一)表情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8-19 23:08 |
Dragon-Q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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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有名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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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8-18 21:43 發表的 [刑法]實例題-偷竊: 到引言文
甲看小巷子停一台賓士,走近擦拭車窗,拿出榔頭欲打破車窗偷取車內財物。此時車主乙剛好回來,從後靠近,在甲還沒敲破車窗時,搶下榔頭並將其壓制在地。甲積極掙扎,最後跟乙打了起來,雙方輕傷。請問甲、乙有何罪責?

表情  

太久沒玩了,來拆吧:

甲之不分:
一竊盜罪之著手:
(一)主客觀混合說:客觀之行為密且主觀犯意之卻食性遂行性,聘使一般人認為法益
          遭侵害之風險提昇.故已達著手
(二)實務見解82年2次刑決已援用日本判解,任行為人搜索.物色財務之行為已
   達著手之階段,依題:發現有『擦拭車窗』一詞,即可認為行為人已達著手
(三)無論學說通說抑或實務通說,甲之行為皆達於竊盜著手之階段
二甲之行為成立321第二項加重竊盜未遂罪
(一)其重竊盜之事由321一項3項,另參實務見解79上5253判例/74年3
   次刑決
(二)題:主觀竊盜意圖,客觀著手不遂並具備加重事由,職是成立321條一項三款
三甲之行為成立傷害罪(多說無益)
四甲之行為不成立強盜罪
(一)實務見解刑法329準強盜罪乃需有至人『難以抗拒』,是用目的性限縮解釋強
   暴脅迫之程度(參釋字630)
(二)題:兩人還可以互毆,不認具有釋字630之要件,所以不得試用329而準用
   328條;換言之,竊盜罪而已
(三)惟,以上只是實務見解適用,若以學說見解判斷能以抗拒之標準為何?是否同8
   0年刑議?管見認為,對於準強盜罪之解釋其立意雖美,但卻缺判斷標準,職是
   ,應以行為人主觀意思是否有使能難以抗拒而施予強暴脅迫之行為綜合審查為妥
小結:甲之行為:321條加重竊盜罪與傷害罪併罰(50條)

乙之部分:
一傷害該當
二具阻卻違法事由,惟~~~~
(一)對於正當防衛大家都知道其主張所許之必要條件,但是小的在這補充,至正當防衛
   對於現在人為不法之侵害所謂之現在起點於預備密切著手致祭遂可混權權力之時段
   ,如下:

   預備-I--著手--I--未遂--I--既遂--I--可挽回--
   換言之,正當防衛所謂之現在可防衛之起點在於預備密切於著手也就是紅色驚嘆號
   的地方,皆在於『現在之範圍』;但是,有疑義之處乃在於,兼罰預備費之構成要
   件若行為人之行為未達密切著手之預備階段是否可以行使正當防衛??
(二)就上所述,行為人就算未擦拭車窗,其行為密切著手之階段仍得為正當防衛之行使

小結:乙之行為不成立犯罪

總結:甲之行為傷害罪與加重竊盜罪併罰
   乙之行為無罪
--------以上僅為敝人之淺見表情


[ 此文章被Dragon-Q在2010-08-20 20:42重新編輯 ]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3 回到頂端 [5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10-08-20 10:00 |
bobby650310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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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一下:

客觀著手不遂並具備加重事由,職是成立321條一項三款

是加重竊盜之普通未遂犯?
還是是加重竊盜罪


獻花 x1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8-21 23:45 |
lai0913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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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8-18 21:43 發表的: 到引言文
甲看小巷子停一台賓士,走近擦拭車窗,拿出榔頭欲打破車窗偷取車內財物。此時車主乙剛好回來,從後靠近,在甲還沒敲破車窗時,搶下榔頭並將其壓制在地。甲積極掙扎,最後跟乙打了起來,雙方輕傷。請問甲、乙有何罪責?

甲以前為毀損罪及竊盜罪之牽連犯及321之特別關係

也就是說
1.先行為=搞破車窗=毀損罪
2.後行為=搜取財物=竊盜罪

依以上所述
甲搞破車窗的行為,非竊盜罪之著手
既然非竊盜罪的著手,則無成立321之可能
蓋甲應成立毀損未遂+傷害罪=277

再者,以主客觀混合說,來說明竊盜罪的著手
感覺有如加重構成要件說一樣
也就是說只要有拿兇器,主觀上有竊盜的意圖,客觀上有接近財物的行為
即可認為是321竊盜罪的著手,
是這樣嗎??
表情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8-23 11:45 |
luciferydog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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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出的不錯,把321跟329幾個學說實務見解不ㄧ的爭議都考出來了,不知道是誰出的??

不過本題很難,大概不夠時間寫。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8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8-24 19:12 |
jacko71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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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強盜未遂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台固媒體 | Posted:2010-09-03 05: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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