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929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recdkl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不斷遭受騷擾該如何解決?
我的前女友因長期罹患憂鬱症
分手後多次至工作場所騷擾
因我工作場所為公開性質之服務業
通知警察後只能勸離無法可制約
後又三番兩次跟現在的男朋友半夜跑到我家丟雞蛋、潑醬油
最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局域網對方和您在同一內部網 | Posted:2010-08-15 10:51 |
taiwan46636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前女友因長期罹患憂鬱症 --->因有病在身所以最後可能無法成立


錄音 這項要小心違反秘密罪

現任男友 --- 可對其提出告訴
1.里長監視器拍下錄影--->備份一份 可提出毀損罪 不過是初犯 應該會成立緩起訴易服社役
2.除非你手機有恐嚇或是毀謗簡訊可以再加強

PS 因為不判重刑 只有嚇嚇他們 不過檢察官還是會要求他們要離你家一段距離啦

  不過告了 又如何呢 還是看看原先的問題點吧

以上劣見 僅供參考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8-16 11:43 |
xfji2007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4 鮮花 x6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一、按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
  之場所者,處3 日以下拘留或12,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
  維護法第68條第2款定有明文。故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
  款規定所謂「藉端滋擾」,即應指行為人有滋擾場所之本意
  ,而以言語、行動等方式,藉特定事端擴大發揮,踰越該事
  端在一般社會大眾觀念中所容許之合理範圍,而擾及場所之
  安寧秩序致難以維持或回復者而言。
二、報警以此法條試試看。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10-08-29 20:10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801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