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尚未
登入
注册
忘记密码
搜寻
赞助
赞助本站
数位公仔
纪念T恤
纪念马克杯
广告
刊登广告
广告价格
线上申请刊登
用雅币刊登
免费刊登
目前客户
简讯
简讯说明
购买金币
发送简讯
预约简讯
发送记录
好友通讯
罐头简讯
论命
数位论命馆
免费排盘工具
葫芦墩 优生造命
葫芦墩 八字命书
影音论命(葫芦墩)
影音占卜(葫芦墩)
购买金币
星座分析
孔明神数
周公解梦
星侨线上论命
娱乐
影 像 行 脚
数 位 造 型
数 位 画 廊
心 情 日 记
公 益 彩 券
送生日蛋糕
俄罗斯方块
四 川 省
猜 数 字
比 大 小
泡 泡 龙
许 愿 池
万 年 历
经 期 计 算
体 重 测 量
音 乐 点 播
卫 星 地 图
时间戳字幕
男女聊天室
求助
论坛守则
会员等级
会员权限
语法教学
常见问题
最新活动
打工赚雅币
首页
新版首页(全页)
传统首页(全页)
新版首页(选单)
传统首页(选单)
MyChat 数位男女
命理风水
15
星侨五术软体
4
葫芦墩命理网
5
命理问答
9
四柱八字
1
紫微斗数
1
姓名学
手面相
易经占卜
1
风水研讨
1
择日&三式
1
西洋占星
无视论塔罗牌
10
修行&武术
1
中医研讨
五术哈啦
1
电脑资讯
13
硬体讨论
5
超频 & 开箱
3
数位生活
2
PDA 讨论
手机讨论区
软体推荐
2
软体讨论
6
Apple 讨论
1
Unix-like
网路&防毒
2
程式设计
网站架设
4
电脑教学资源
生活休闲
14
休闲哈啦
7
感情世界
2
上班一族
5
国考&法律
7
生活医学
4
运动体育
1
单车讨论
1
钓鱼讨论
6
旅游讨论
4
天文观星
3
摄影分享
8
图片分享
4
数位影视
2
笑话集锦
3
兴趣嗜好
13
文学散文
7
绘图艺术
1
布袋戏
3
动漫画讨论
3
美食天地
6
理财专区
心理测验
1
汽、机车
3
宠物园地
模型&手工艺
4
花卉园艺
魔术方块
独轮车专区
电玩游戏
13
游戏欢乐包
4
CS讨论
8
Steam
3
MineCraft
2
东方Project
英雄联盟LOL
1
单机游戏
2
WebGame
3
线上游戏1
6
线上游戏2
5
电视游乐器
1
掌上型游戏
2
模拟器游戏
1
工商服务
6
虚拟城市
7
好康分享
新品贩售
二手拍卖
1
租屋&找屋
工商建议区
1
站务专区
10
最新活动
活动成果
数位造型
心情日记
个人图库
新人报到练习
论坛问题建议
1
荣会及电子报讨论
-最近版区-
-最近浏览-
»
生活休闲
休闲哈啦
感情世界
上班一族
国考&法律
生活医学
运动体育
单车讨论
钓鱼讨论
旅游讨论
天文观星
摄影分享
图片分享
数位影视
笑话集锦
»
国考&法律
法律讨论
文苑计划
资料分享
国考精华区
考取&现职甘苦谈
解惑专区
»
解惑专区
»
[民法]请教一个继承的代位观念(急)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5488
个阅读者
<<
1
2
下页
>>
(共 2 页)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lhappygirl66
级别:
小人物
x1
x54
分享:
▼
x
0
[民法]请教一个继承的代位观念(急)
例如:
甲乙二人为夫妻,生了丙丁二人,丙有儿子ab,丁有儿子cd
后来甲丙同时死亡,丙丧失继承权,甲留有遗产在算应继分的时候
1140条的代位继承是要用本位继承还是代位继承?
如本题的话 应该是要把遗产总额除以五(分给乙abcd)
还是要用遗产总额除以三,然后abcd各得1/3的一半为1/6
前项那个应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5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x
1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10-07-13 09:42 |
men6240
级别:
小人物
x1
x15
分享:
▲
▼
那如果是申论题是要用1、2那种方式呢?
回答2
你问的观念很混淆
无法直接答覆给你
x
0
[1 楼]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
2010-07-13 12:52 |
happymars
级别:
小人物
x0
x66
分享:
▲
▼
如果是以本案例来讨论
个人认为应都是以代位继承来处理
丙的儿子ab 为丙的延伸
因此计算方式才是将甲的财产除以三(乙+丙+丁)
如果有错欢迎指正喔 这样才能进步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x
2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10-07-13 15:15 |
lhappygirl66
级别:
小人物
x1
x54
分享:
▲
▼
简单写:
甲乙二人为夫妻,生了丙丁二人,丙有儿子ab,丁有儿子cd
甲死亡,本来,乙丙丁三个人应继分是1/3
若丙与甲同时死亡,ab要用1140的代位继承
所以丙的儿子ab要去平分丙应继分(1/3),所以ab得到1/6的应继分
是要以这样来算吗??
因为我有看到有申论题他是直接abcd的平均,不是以乙的应继分来平分
所以才觉得不知那个才对 ?
另一种状况是丙与甲不是同时死亡,而是丙抛弃继承
那他的儿子ab可以继承吗?
此时继承人是不是乙、ab、丁,四个人去平分??
[ 此文章被lhappygirl66在2010-07-13 19:23重新编辑 ]
x
0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10-07-13 19:12 |
lhappygirl66
级别:
小人物
x1
x54
分享:
▲
▼
另外想问一下如果是船员,遇到海难这算不算特别灾难丫
死亡宣告是要用一年,还是用七年的呢?
因为之前有老师说特别灾难的海难是要死很多人的才算
如果是一个人的就不是特别灾难
但我看九九年关务考试的那题,公职王答案是当特别灾难
所以搞不清楚是要当特别灾难还是一般的呢?
x
0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10-07-13 19:15 |
men6240
级别:
小人物
x1
x15
分享:
▲
▼
甲死亡,本来,乙丙丁三个人应继分是1/3
若丙与甲同时死亡,ab要用1140的代位继承
所以丙的儿子ab要去平分丙应继分(1/3),所以ab得到1/6的应继分
这才是对的
乙 1/3
丁 1/3
a 1/6
b 1/6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x
1
[5 楼]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
2010-07-14 00:16 |
men6240
级别:
小人物
x1
x15
分享:
▲
▼
你上一下司法院网站查法院判例即可
打死亡宣告就可以查到你要的答案
找案例相近度高的即可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x
1
[6 楼]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
2010-07-14 00:19 |
lhappygirl66
级别:
小人物
x1
x54
分享:
▲
▼
我明天要考试了 现在没办法去查了,判例我是看不太懂,不知你是否知道最后的结果是要当成什么吗?
x
0
[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10-07-14 20:00 |
men6240
级别:
小人物
x1
x15
分享:
▲
▼
裁判字号: 85年亡字第7号
案由摘要: 死亡宣告
裁判日期: 民国 85 年 04 月 01 日
资料来源: 台湾屏东地方法院民事裁判书汇编 85 年第 1 期 239-240 页
台湾屏东地方法院民事判决 八十五年度亡字第七号
声 请 人 简阿淑
右声请人声请宣告林增泰死亡事件,本院判决如左:
主 文
声请驳回。
声请程序费用由声请人负担。
理 由
一、本件声请意旨略以:声请人之夫林增泰于八十三年一月十日随稳亨二号渔船出海
作业,在西经五九度五十分南纬四四度四五分处时因工作不慎落海失踪,迄今己
逾一年音信杳然,生死不明,前经声请钧院准以八十四年家催字第二一号公示催
告,并刊登新闻纸在案,现申报期间届满,未据失踪人陈报其生存,或知失踪人
生死者,陈报其所知,为此声请为宣告失踪人死亡之判决。
二、按「失人失满七年后,法院得因利害关系人或检察官之声请,为死亡宣告」
「失人为遭遇特别灾难者,得于特别灾难终了满二年后,为死亡之宣告」,民
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三项分别定有明文,经查本件失人林增泰其失原因依卷
附证明书记载「因工作不慎落海失」,依其所载并非遭遇特别灾难,依法应于
失满七年后始得为死亡宣告之声请,声请人于失人失逾一年期间遽为本件
声请于法尚有未合,应予驳回。
三、爰依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七十八条,裁定如主文。
中 华 民 国 八十五 年 四 月 一 日
台湾屏东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玉心
右为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本判决不得上诉,但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之人得于卅日内提起撤销死亡宣告之诉。
法院书记官 郑朝宗
中 华 民 国 八十五 年 四 月 九 日
x
0
[8 楼]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
2010-07-14 21:51 |
men6240
级别:
小人物
x1
x15
分享:
▲
上面的案例我去司法院抓的
不知道是不是接近你要问的案例
答案(是一般的}用7年
非重大事件一年的规定
x
0
[9 楼]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
2010-07-14 21:55 |
<<
1
2
下页
>>
(共 2 页)
MyChat 数位男女
»
解惑专区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99009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