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請教一個繼承的代位觀念(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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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lhappygirl66
2010-07-13 09:42
樓主
推文 x0
例如:
甲乙二人為夫妻,生了丙丁二人,丙有兒子ab,丁有兒子cd
後來甲丙同時死亡,丙喪失繼承權,甲留有遺產在算應繼分的時候
1140條的代位繼承是要用本位繼承還是代位繼承?

如本題的話 應該是要把遺產總額除以五(分給乙abcd)
還是要用遺產總額除以三,然後abcd各得1/3的一半為1/6
前項那個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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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men6240
2010-07-13 12:52
1樓
  
那如果是申論題是要用1、2那種方式呢?
回答2
你問的觀念很混淆
無法直接答覆給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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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happymars
2010-07-13 15:15
2樓
  
如果是以本案例來討論
個人認為應都是以代位繼承來處理
丙的兒子ab 為丙的延伸
因此計算方式才是將甲的財產除以三(乙+丙+丁)

如果有錯歡迎指正喔 這樣才能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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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lhappygirl66
2010-07-13 19:12
3樓
  
簡單寫:

甲乙二人為夫妻,生了丙丁二人,丙有兒子ab,丁有兒子cd

甲死亡,本來,乙丙丁三個人應繼分是1/3

若丙與甲同時死亡,ab要用1140的代位繼承

所以丙的兒子ab要去平分丙應繼分(1/3),所以ab得到1/6的應繼分

是要以這樣來算嗎??


因為我有看到有申論題他是直接abcd的平均,不是以乙的應繼分來平分
所以才覺得不知那個才對 ?

另一種狀況是丙與甲不是同時死亡,而是丙拋棄繼承
那他的兒子ab可以繼承嗎?
此時繼承人是不是乙、ab、丁,四個人去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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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lhappygirl66
2010-07-13 19:15
4樓
  
另外想問一下如果是船員,遇到海難這算不算特別災難丫
死亡宣告是要用一年,還是用七年的呢?
因為之前有老師說特別災難的海難是要死很多人的才算
如果是一個人的就不是特別災難
但我看九九年關務考試的那題,公職王答案是當特別災難
所以搞不清楚是要當特別災難還是一般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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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men6240
2010-07-14 00:16
5樓
  
甲死亡,本來,乙丙丁三個人應繼分是1/3
若丙與甲同時死亡,ab要用1140的代位繼承

所以丙的兒子ab要去平分丙應繼分(1/3),所以ab得到1/6的應繼分
這才是對的
乙 1/3
丁 1/3
a   1/6
b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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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men6240
2010-07-14 00:19
6樓
  
你上一下司法院網站查法院判例即可
打死亡宣告就可以查到你要的答案
找案例相近度高的即可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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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lhappygirl66
2010-07-14 20:00
7樓
  
我明天要考試了 現在沒辦法去查了,判例我是看不太懂,不知你是否知道最後的結果是要當成什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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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men6240
2010-07-14 21:51
8樓
  
裁判字號: 85年亡字第7號
案由摘要: 死亡宣告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4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判書彙編 85 年第 1 期 239-240 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亡字第七號

  聲 請 人 簡阿淑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林增泰死亡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夫林增泰於八十三年一月十日隨穩亨二號漁船出海
  作業,在西經五九度五十分南緯四四度四五分處時因工作不慎落海失蹤,迄今己
  逾一年音信杳然,生死不明,前經聲請鈞院准以八十四年家催字第二一號公示催
  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
  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判決。
二、按「失人失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宣告」
  「失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二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
  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失人林增泰其失原因依卷
  附證明書記載「因工作不慎落海失」,依其所載並非遭遇特別災難,依法應於
  失滿七年後始得為死亡宣告之聲請,聲請人於失人失逾一年期間遽為本件
  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一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玉心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但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得於卅日內提起撤銷死亡宣告之訴。
法院書記官 鄭朝宗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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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men6240
2010-07-14 21:55
9樓
  
上面的案例我去司法院抓的
不知道是不是接近妳要問的案例


答案(是一般的}用7年
非重大事件一年的規定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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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men6240
2010-07-14 21:59
10樓
  
祝考取!我已經盡我最大努力去幫忙了!
剩下要靠你自己加油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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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lhappygirl66
2010-07-16 00:14
11樓
  
所以船員的要用七年呀,我不太會判斷耶,怎麼看出他是不是用特別災難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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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aechenlu
2010-07-27 13:30
12樓
  
{另外想問一下如果是船員,遇到海難這算不算特別災難丫
死亡宣告是要用一年,還是用七年的呢?}

承題:遇到海難
所我選:特別災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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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sikad716
2010-07-29 00:50
13樓
  
援引九十九年度台抗字第四八六號判例,按民法第八條第三項
所謂遭遇特別災難,乃有別於一般災難而言,必其災難之發生係
出於自然或外在之不可抗力,諸如海難、空難、大水災、大火災
、暴風雪,以及其他特別危險事件,始克相當。

海難屬特別災難之一種,如係單獨意外落水失蹤,則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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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aechenlu
2010-07-29 21:00
14樓
  
同意樓上的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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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men6240
2010-08-05 19:53
15樓
  
請問九十九年度台抗字第四八六號判例內容?可以貼給我看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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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皇甫瓏
2011-03-20 09:09
16樓
  
thanks 8F brother ans,pu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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