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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happygirl66
2010-07-13 09:42 |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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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甲乙二人為夫妻,生了丙丁二人,丙有兒子ab,丁有兒子cd 後來甲丙同時死亡,丙喪失繼承權,甲留有遺產在算應繼分的時候 1140條的代位繼承是要用本位繼承還是代位繼承? 如本題的話 應該是要把遺產總額除以五(分給乙abcd) 還是要用遺產總額除以三,然後abcd各得1/3的一半為1/6 前項那個應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x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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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ppymars
2010-07-13 15:15 |
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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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以本案例來討論
個人認為應都是以代位繼承來處理 丙的兒子ab 為丙的延伸 因此計算方式才是將甲的財產除以三(乙+丙+丁) 如果有錯歡迎指正喔 這樣才能進步 x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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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happygirl66
2010-07-13 19:12 |
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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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寫:
甲乙二人為夫妻,生了丙丁二人,丙有兒子ab,丁有兒子cd 甲死亡,本來,乙丙丁三個人應繼分是1/3 若丙與甲同時死亡,ab要用1140的代位繼承 所以丙的兒子ab要去平分丙應繼分(1/3),所以ab得到1/6的應繼分 是要以這樣來算嗎?? 因為我有看到有申論題他是直接abcd的平均,不是以乙的應繼分來平分 所以才覺得不知那個才對 ? 另一種狀況是丙與甲不是同時死亡,而是丙拋棄繼承 那他的兒子ab可以繼承嗎? 此時繼承人是不是乙、ab、丁,四個人去平分??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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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happygirl66
2010-07-13 19:15 |
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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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想問一下如果是船員,遇到海難這算不算特別災難丫
死亡宣告是要用一年,還是用七年的呢? 因為之前有老師說特別災難的海難是要死很多人的才算 如果是一個人的就不是特別災難 但我看九九年關務考試的那題,公職王答案是當特別災難 所以搞不清楚是要當特別災難還是一般的呢?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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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n6240
2010-07-14 00:16 |
5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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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死亡,本來,乙丙丁三個人應繼分是1/3
若丙與甲同時死亡,ab要用1140的代位繼承 所以丙的兒子ab要去平分丙應繼分(1/3),所以ab得到1/6的應繼分 這才是對的 乙 1/3 丁 1/3 a 1/6 b 1/6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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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happygirl66
2010-07-14 20:00 |
7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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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明天要考試了 現在沒辦法去查了,判例我是看不太懂,不知你是否知道最後的結果是要當成什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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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n6240
2010-07-14 21:51 |
8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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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85年亡字第7號
案由摘要: 死亡宣告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4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判書彙編 85 年第 1 期 239-240 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亡字第七號 聲 請 人 簡阿淑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林增泰死亡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夫林增泰於八十三年一月十日隨穩亨二號漁船出海 作業,在西經五九度五十分南緯四四度四五分處時因工作不慎落海失蹤,迄今己 逾一年音信杳然,生死不明,前經聲請鈞院准以八十四年家催字第二一號公示催 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 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判決。 二、按「失人失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宣告」 「失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二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 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失人林增泰其失原因依卷 附證明書記載「因工作不慎落海失」,依其所載並非遭遇特別災難,依法應於 失滿七年後始得為死亡宣告之聲請,聲請人於失人失逾一年期間遽為本件 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一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玉心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但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得於卅日內提起撤銷死亡宣告之訴。 法院書記官 鄭朝宗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九 日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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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happygirl66
2010-07-16 00:14 |
1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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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船員的要用七年呀,我不太會判斷耶,怎麼看出他是不是用特別災難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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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chenlu
2010-07-27 13:30 |
1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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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想問一下如果是船員,遇到海難這算不算特別災難丫
死亡宣告是要用一年,還是用七年的呢?} 承題:遇到海難 所我選:特別災難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