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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weetrocker 於 2010-07-08 17:01 發表的 關於因果歷程錯誤題目: 甲與乙素有嫌隙,一日,兩人狹路相逢,甲拔槍擊中乙後,以為乙已經死亡,為毀屍滅跡,便就地挖洞將乙掩埋。事後證明,乙乃死於窒息,而非槍傷,問甲之行為有何可罰性? 請問這題可以這樣說嗎? (一)甲持有槍枝行為:187加重危險物罪 (二)甲拔槍擊傷乙的行為:殺人未遂 (三)甲棄置掩埋乙的行為:遺棄致人於死罪 然後最後是數罪併罰只論以殺人既遂 不知道這題如何寫吶><還是說明一下關於因果歷程錯誤的學說,然後指出甲之行為是因果流程錯誤然後直接定罪甲係殺人既遂呢? 謝謝幫忙
下面是引用 Dragon-Q 於 2010-07-08 20:42 發表的 : 遺棄罪不成立...因為主觀上出現”不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