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4276 个阅读者
 
<< 上页  1   2  >>(共 2 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luciferydog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70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1.遗产基本上一定会有人来继承或归属,而不会陷入无人所有的状态,因为民法1185
(国家真是利害)


所以假设无人继承,当死者死亡那一刻,财产立刻成为国库所有,我想国家会解释她有更强大的事实管领力

表情 表情 表情

2.其实337本来不是这样规定的,修法之后是有扩张的意思(以避免漏洞),不过原则上她还是会比较接近遗失物那边的光谱,不过持有的定义刑法上本来一直就是一个重要的理论与争议,认为本案属于337其实也有道理,只要你解答时能顺道理出学说实务的见解,虽然你自己的看法与其不同,只要有体系,一样是会拿到高分的。

而且本案的财物已经掉出口袋,到底是不是还在持有下,的确是有不同可能的。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0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7-01 22:09 |
yesgoyes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luciferydog 于 2010-07-01 22:09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2.其实337本来不是这样规定的,修法之后是有扩张的意思(以避免漏洞),不过原则上她还是会比较接近遗失物那边的光谱,不过持有的定义刑法上本来一直就是一个重要的理论与争议,认为本案属于337其实也有道理,只要你解答时能顺道理出学说实务的见解,虽然你自己的看法与其不同,只要有体系,一样是会拿到高分的。

而且本案的财物已经掉出口袋,到底是不是还在持有下,的确是有不同可能的。

感谢L大大详细的解说。嗯嗯^^,所以已经死亡的乙身上的钱,在法律的见解下是属于「遗失物」,对吧^^

以L大大第一段的想法是说,乙若无人继承,则钱会属于国家所有,题意不可能会这样出吗?

我的想法是,题目若刻意不讲明乙的继承人,则乙身上的钱就不会是「所有物」而是「遗失物」,对吧^^

感谢指点迷津,我在写的时候,会比较偏向「遗失物」的探讨。

只是有一点小小的疑惑在于「无人继承时」是否就无法论甲的罪责呢?

这样应该不对表情 =>(一)乙死了,乙的钱归国家所有------->甲拿了钱(国家所有)-------->甲的罪责???

或者是(二)乙死了,乙的钱是遗失物-------------->甲拿了钱---------------->刑法337??


良师益友们,请给我一点点微薄的力量,在我念书、写题目的同时,请用力的指正我错误,不胜感激,谢谢大家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7-02 15:30 |
luciferydog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70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1.乙死了,该钱物一定不会是无主物,所以就会一定有所有权人。

2.因为有所有权人所以才有在持有状态下的可能。

3.虽然如此,但由于该大钞掉出来了,所以有可能成为遗失物(乙没死的话,钱掉出口袋不是也有可能成为遗失物吗??)。

4.所以在此似乎也有该当337的余地。

5.参照1185,无人继承财产归于国库,既然是国库所有仍有保护其持有权的必要,仍有论甲罪责的可能。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7-02 20:43 |
shl651029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7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去上课后
老师解说 人死后 取去身上财物
没有持有的问题
就是脱离持有
所以这各是以刑法337最为结尾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7-08 23:21 |

<< 上页  1   2  >>(共 2 页)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2119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