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519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lai0913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6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讨论] 刑法"借问"2题??
一.刑法问题~竞合
甲欲杀乙,拿刀去乙宅砍乙,乙倒在血泊中,甲怕乙没死,放火把乙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6-08 11:04 |
a4545111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 鲜花 x3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1.
甲欲杀乙,并以实行,满足主观要件之故意犯,故成立271普通杀人罪,但其并不确定客体是否死亡,故又以173放火罪致乙死亡。

本问题系为甲有杀人故意,造成乙之死亡结果,其使用方法在所不论,故构成普通杀人既遂罪,至于其一行为系于砍伤对方后意图以放火方式造成对方死亡,属于数行为构成数个独立犯罪,依实质竞合论,则以173或174+271之既遂,数罪并罚处之

其中173或174之罪以有人/无人区分,故若乙于放火前尚未死亡,则以173论处。

2.
甲之行为虽为客体错误,但乙以达着手实行阶段,且教唆之罪处罚未遂。故以未遂论之
故甲之行为成立教唆未遂,但因普通伤害并无未遂处罚规定,故甲之行为无罪
但乙成立普通伤害罪,倘若B达到重伤害程度,则甲方可成立重伤害未遂罪。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08 11:30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一306173/173+271I/II}=50并罚
      .此为一行为成立数罪名,故为刑法55 
二有三说~这...算是版上的考古提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08 12:24 |
lai0913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6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lai0913 于 2010-06-08 11:04 发表的: 到引言文

二.甲教唆乙打A,乙以为甲是叫他打B,所以将B打伤
请问甲成立何罪?为何?


这一题中的乙并非是客体错误
因为他的主观就是要打B,而非客观上误B为A
而甲是叫乙去打A
乙以为是要去打B

所以被教唆者乙的行为,是否会影响教唆犯甲的成立?

我想这才是重点表情


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6-08 17:41 |
lai0913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6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lai0913 于 2010-06-08 11:04 发表的: 到引言文
一.刑法问题~竞合
甲欲杀乙,拿刀去乙宅砍乙,乙倒在血泊中,甲怕乙没死,放火把乙宅烧掉确保乙死亡
请问甲的刑责


二.甲教唆乙打A,乙以为甲是叫他打B,所以将B打伤
第二题受q大薰陶后,终于解惑,表情

那再换第一题
本题甲应为想像竞合
如依接续犯的概念,可否套用呢?
又该如何竞合?表情


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6-10 13:33 |
luciferydog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70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1.如果认为是数行为,而后放火行为其实是要考的重点,因为第1拿刀杀人行为如果未遂,后面那个放火行为应该是271跟放火罪想像竞合而论以271的刑,然后2个行为(杀人跟杀人未遂)再实质竞合。

但是如果认为这只是1个杀人行为的2个阶段,也就是2个手段有相当的连接关系,而不必将其分开,那就是一个杀人的概括故意行为,但后半段又该当纵火罪,此时才又271I跟纵火罪想像竞合

惟由于甲放火如果与拿刀杀的行为相当密集接近,且放火是要确保拿刀杀的行为的结果,则与杀人丢入河中类似,一般系采概括故意的一个行为来处理。

2.一般是采打击错误来处理,把被教唆者当成是工具。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10 20:41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32628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