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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55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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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请教一个困扰很久的刑法问题?
甲平常鱼肉乡民,故仇人众多.某日甲外出逛街,被仇人丙.丁遇见.
丙.丁二人并不熟识,但当看见甲出现时,却不约而同拔枪射像甲.
造成甲的死亡,事后却无法辨识甲到底死于丙.丁何人之手.
试问丙.丁二人的罪责?

这部分的答案应该是都杀人未遂吧!但我怎么想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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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台固 | Posted:2010-05-21 03:42 |
冰咖啡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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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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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26955420 于 2010-05-21 03:42 发表的 请教一个困扰很久的刑法问题?: 到引言文
甲平常鱼肉乡民,故仇人众多.某日甲外出逛街,被仇人丙.丁遇见.
丙.丁二人并不熟识,但当看见甲出现时,却不约而同拔枪射像甲.
造成甲的死亡,事后却无法辨识甲到底死于丙.丁何人之手.
试问丙.丁二人的罪责?

这部分的答案应该是都杀人未遂吧!但我怎么想都觉得怪怪的.
杀人罪的结果都已经出现了--人都死了,怎么会是杀人未遂呢?
这样一来不是连杀人未遂的构成要件该当性,都产生疑问了?
因果关系+归责理论+罪疑为轻=构成要件该当都有疑问吗
我真的一直搞不懂这题到底要用什么理论去解释,罪疑为轻
这4个字实在很难说服我,请教各位先进有其他的见解吗?
很遗憾......小弟还是四个字:「罪疑唯轻」;或者可用八个字取代:「宁可错放,不可误杀」。
今无法判定人是谁杀的,事实不明,当然就无法归责(死亡的部分);
只能就两人都有出手的部分,论以杀人未遂。
另外如果今天丙.丁是分别用剂量单独都可以致甲于死的同种毒药下毒,
然后造成甲的死亡,一样无法分辨甲到底是丙.丁何人之手,
那此题又该和解呢?
因为2者分别所下的剂量,皆可单独造成甲死亡之结果,
所以丙.丁皆为杀人既遂吗?
这种情况下,当然是既遂。
你可以把它想像成「两颗子弹『同时』打死被害人」。

其实,这边小弟也有一个疑问(考试还没考过),
就是若能证明丙下的毒比丁下的毒能更迅速的致死(两毒不相容,丙毒效率比丁毒高),结果是否会不一样
表情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21 04:48 |
春之柏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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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问有无下毒?有在何时何地?
丙答:有.在...4月1日,放在可乐中
丁答:有.在...4月2日,放在可乐中
问:什么毒
丙答:农药
丁答:肉毒菌毒
鉴定人答:
有农药巴拉松,及肉毒杠菌毒反应.
均达致死浓度.
(被害人4月5日到店中买可乐,喝了当场死亡)
表情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21 06:43 |
qqmanko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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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本题是在考择一因果关系的关联性吧!如何举证
因为甲的死无法归于丙、乙如果他们两个的抗办如下

丙:既然无法确定是因为我的开枪行为而打死甲,就表示无法确定有没有因果关系,可能是,也可能不是,基于证据裁判主义丶无罪推定丶罪疑唯轻原则,应该〔推定〕没有因果关系,所以只能判我杀人「未遂」

乙:我的抗辩和丙一样,我也来个杀人未遂吧

因为「既遂」的要件是一定要有因果关系,如果没有那只能判「未遂」



假如我是检察官

====================

两种不同的开枪行为,加在同一时间下击中甲,而且都是足以致死的地方(如果都是头部),所以在验尸报告中,甲的尸体残有两个弹孔就是最好的证据及证明,通常杀人罪的被害人无法出庭作证,导致真凶逍遥法外,在两个条件均是结果之原因其中择一条件不存在时结果仍会发生时,每一个条件均为造成结果之原因,证明了因果报应的存在,故甲孔皆负杀人既遂之罪

====================

假如我是丙的辩护人

====================

两种不同的开枪行为,在同一时间下击中甲,的确是足以致死的行为,但若乙先打中呢?还是既遂吗?若打到的不是致死部位呢(也有人头中弹没死的)?的确,验尸报告中发现丙和乙的弹乙,但甲的子弹先到还是乙的先到?没有人知道答案,没错,丙犯了罪,他该受到刑罚,但是法官的工作不只是判断丙是不是坏人,而是丙〔无合理怀疑地确定〕犯了什么罪名。



====================

下毒的应该也是一样看你怎么论述啰!

因果关系上举证的因难所适用的问题,如果将举证责任丶证明力说的有理的话也是可以把他说成既遂的。



参考来源http://www.wretch.cc/blo...w/24406949


法学讨论,本就无一定之答案,相互讨论才能截长补短
我是刚踏入的新手,请多多包含^^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21 08: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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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0-05-21 04:48 发表的: 到引言文


其实,这边小弟也有一个疑问(考试还没考过),
就是若能证明丙下的毒比丁下的毒能更迅速的致死(两毒不相容,丙毒效率比丁毒高),结果是否会不一样


通常只要能举证就知道回会记遂,举例例说明:甲乙二人同时对A开枪,甲打中A的肝脏
导致大量出血(确定决对会死),乙直接打中A的心脏当场挂点,由法医相验后死因心脏
破裂直接毙命,从而,甲是未遂乙是既遂~~

毒的部分就项被两重铊咬到出血性跟神经毒,还要看发作至死亡之过程!若切实认为A毒
比B毒发作至死亡较来的快,且死因亦符合A毒的死亡特征,他就是祸首

------------>以上为乱说的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21 10: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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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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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于 2010-05-21 10:58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通常只要能举证就知道回会记遂,举例例说明:甲乙二人同时对A开枪,甲打中A的肝脏
导致大量出血(确定决对会死),乙直接打中A的心脏当场挂点,由法医相验后死因心脏
破裂直接毙命,从而,甲是未遂乙是既遂~~

毒的部分就项被两重铊咬到出血性跟神经毒,还要看发作至死亡之过程!若切实认为A毒
比B毒发作至死亡较来的快,且死因亦符合A毒的死亡特征,他就是祸首

------------>以上为乱说的表情


那如果无法证明哪一个毒比较快,是不是罪疑唯轻,应认为双方都是「慢」的那一方,论杀人未遂表情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21 1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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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i0913: ^^两题应为双重关系,皆为杀人既遂"

这应该是条件理论,择一因果!!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21 13:47 |
lai0913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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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何会成立杀人未遂?
2.是因为,乙丙各开一枪,如甲的身上只有一颗子弹.或有一颗弹是无法致死的部位,如手.且无法证明为何人所致.才会罪疑唯轻
3.如果有两个弹孔,分别皆可致死,则乙丙为双重因果,则应为杀人既遂

对于下毒的部份
也是同理,
如果不知,被害人是喝那一杯而死的,也是罪疑唯轻.
如果两杯皆有喝,且皆可单独致死,当然是杀人既遂,
所以您举的两例,是完全不冲突的,

致于为何会成立"杀人未遂,"(刚刚打错)
因为甲的死亡,是因乙丙其中一人的行为所造成的,
也就是说,有一人是杀人既遂,另一人是杀人未遂,
如果只依因果关系来审查,应该是无法审查的,因为事实不明,


我想您还是再去问老师吧!表情


[ 此文章被lai0913在2010-05-21 14:10重新编辑 ]


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1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5-21 14:04 |
凡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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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题同解:丙丁杀人未遂 表情

若丙丁非共同正犯且丙、丁违反义务的行为与甲的死亡结果具有择一因果关系,
照客观可归责性理论, 虽然依修正之条件理论丙、丁开枪行为与甲的死亡结果仍有因果关系,
但因为丙丁均可能各自主张,在结果归责上, 因为对方的违反义务行为,
纵使自己未为违反义务的行为(开枪、下毒),甲仍会死亡,
故欠缺义务违反关连,则客观上甲之死亡结果不可归责为丙丁违反义务的行为。

对此行为德国通说主张:「不得主张欠缺客观归责,盖刑法必须对于可能遭受数人不法侵害之法益,
提供更有效的法律保护,不能反倒因其遭人侵害陷入无助之境,而拒绝提供保护」。


人生不怕败,只怕残。

读书不是为了受罪,而是为了更好的活着。

读书苦,贫穷更苦。
献花 x1 回到顶端 [8 楼] From:没有资料 | Posted:2010-05-21 20:51 |
prosecu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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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的大大们都已经讲的非常明白了,其实你把实体法和程序法搞在一起了,才会觉得答案怪怪的,罪疑唯轻属于刑事程序的问题,非实体法的范围,因鉴定报告无法确定是该二人其中一人的子弹先打死甲,故无从是得知是丙或丁应负杀甲既遂的责任,法院审理丙、丁杀甲案件,也只能依罪疑唯轻原则,而否定二人的子弹先打中丙的可能,所以最多论以杀人未遂罪,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远传电信 | Posted:2010-05-21 21: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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