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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55420
2010-05-21 03:42 |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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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平常魚肉鄉民,故仇人眾多.某日甲外出逛街,被仇人丙.丁遇見.丙.丁二人並不熟識,但當看見甲出現時,卻不約而同拔槍射像甲. 造成甲的死亡,事後卻無法辨識甲到底死於丙.丁何人之手. 試問丙.丁二人的罪責? 這部分的答案應該是都殺人未遂吧!但我怎麼想都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x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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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咖啡
2010-05-21 04:48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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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26955420 於 2010-05-21 03:42 發表的 請教一個困擾很久的刑法問題?:很遺憾......小弟還是四個字:「罪疑唯輕」;或者可用八個字取代:「寧可錯放,不可誤殺」。 今無法判定人是誰殺的,事實不明,當然就無法歸責(死亡的部分); 只能就兩人都有出手的部分,論以殺人未遂。 另外如果今天丙.丁是分別用劑量單獨都可以致甲於死的同種毒藥下毒,這種情況下,當然是既遂。 你可以把它想像成「兩顆子彈『同時』打死被害人」。 其實,這邊小弟也有一個疑問(考試還沒考過), 就是若能證明丙下的毒比丁下的毒能更迅速的致死(兩毒不相容,丙毒效率比丁毒高),結果是否會不一樣?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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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之柏
2010-05-21 06:43 |
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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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問有無下毒?有在何時何地?
丙答:有.在...4月1日,放在可樂中 丁答:有.在...4月2日,放在可樂中 問:什麼毒 丙答:農藥 丁答:肉毒菌毒 鑑定人答: 有農藥巴拉松,及肉毒槓菌毒反應. 均達致死濃度. (被害人4月5日到店中買可樂,喝了當場死亡)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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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manko
2010-05-21 08:32 |
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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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本題是在考擇一因果關係的關聯性吧!如何舉證
因為甲的死無法歸於丙、乙如果他們兩個的抗辦如下 丙:既然無法確定是因為我的開槍行為而打死甲,就表示無法確定有沒有因果關係,可能是,也可能不是,基於證據裁判主義丶無罪推定丶罪疑唯輕原則,應該〔推定〕沒有因果關係,所以只能判我殺人「未遂」 乙:我的抗辯和丙一樣,我也來個殺人未遂吧 因為「既遂」的要件是一定要有因果關係,如果沒有那只能判「未遂」 假如我是檢察官 ==================== 兩種不同的開槍行為,加在同一時間下擊中甲,而且都是足以致死的地方(如果都是頭部),所以在驗屍報告中,甲的屍體殘有兩個彈孔就是最好的證據及證明,通常殺人罪的被害人無法出庭作證,導致真兇逍遙法外,在兩個條件均是結果之原因其中擇一條件不存在時結果仍會發生時,每一個條件均為造成結果之原因,證明了因果報應的存在,故甲孔皆負殺人既遂之罪 ==================== 假如我是丙的辯護人 ==================== 兩種不同的開槍行為,在同一時間下擊中甲,的確是足以致死的行為,但若乙先打中呢?還是既遂嗎?若打到的不是致死部位呢(也有人頭中彈沒死的)?的確,驗屍報告中發現丙和乙的彈乙,但甲的子彈先到還是乙的先到?沒有人知道答案,沒錯,丙犯了罪,他該受到刑罰,但是法官的工作不只是判斷丙是不是壞人,而是丙〔無合理懷疑地確定〕犯了什麼罪名。 ==================== 下毒的應該也是一樣看你怎麼論述囉! 因果關係上舉證的因難所適用的問題,如果將舉證責任丶證明力說的有理的話也是可以把他說成既遂的。 參考來源http://www.wretch.cc/blog/sleepylaw/24406949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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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i0913
2010-05-21 14:04 |
7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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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為何會成立殺人未遂?
2.是因為,乙丙各開一槍,如甲的身上只有一顆子彈.或有一顆彈是無法致死的部位,如手.且無法證明為何人所致.才會罪疑唯輕 3.如果有兩個彈孔,分別皆可致死,則乙丙為雙重因果,則應為殺人既遂 對於下毒的部份 也是同理, 如果不知,被害人是喝那一杯而死的,也是罪疑唯輕. 如果兩杯皆有喝,且皆可單獨致死,當然是殺人既遂, 所以您舉的兩例,是完全不衝突的, 致於為何會成立"殺人未遂,"(剛剛打錯) 因為甲的死亡,是因乙丙其中一人的行為所造成的, 也就是說,有一人是殺人既遂,另一人是殺人未遂, 如果只依因果關係來審查,應該是無法審查的,因為事實不明, 我想您還是再去問老師吧!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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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思
2010-05-21 20:51 |
8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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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題同解:丙丁殺人未遂
若丙丁非共同正犯且丙、丁違反義務的行為與甲的死亡結果具有擇一因果關係, 照客觀可歸責性理論, 雖然依修正之條件理論丙、丁開槍行為與甲的死亡結果仍有因果關係, 但因為丙丁均可能各自主張,在結果歸責上, 因為對方的違反義務行為, 縱使自己未為違反義務的行為(開槍、下毒),甲仍會死亡, 故欠缺義務違反關連,則客觀上甲之死亡結果不可歸責為丙丁違反義務的行為。 對此行為德國通說主張:「不得主張欠缺客觀歸責,蓋刑法必須對於可能遭受數人不法侵害之法益, 提供更有效的法律保護,不能反倒因其遭人侵害陷入無助之境,而拒絕提供保護」。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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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secutor
2010-05-21 21:32 |
9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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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的大大們都已經講的非常明白了,其實你把實體法和程序法搞在一起了,才會覺得答案怪怪的,罪疑唯輕屬於刑事程序的問題,非實體法的範圍,因鑑定報告無法確定是該二人其中一人的子彈先打死甲,故無從是得知是丙或丁應負殺甲既遂的責任,法院審理丙、丁殺甲案件,也只能依罪疑唯輕原則,而否定二人的子彈先打中丙的可能,所以最多論以殺人未遂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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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55420
2010-05-22 00:42 |
10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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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各位的指教,其實我滿想知道一件事的
就是實務上是否有相關的案例呢 如果有的話 煩請告知一下 很想知道到底怎麼寫的 先去作一下報告 再次感謝各位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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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iferydog
2010-05-22 04:15 |
1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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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大說的正確,你把訴訟法的問題跟實體法的問題混為一談,精確的說,你把罪疑惟輕跟因果關係兩個體系混在一個層次來想問題,想一次解決兩個體系自然會感到困惑。
關於因果關係部分由於是實體法的刑法理論,所以你一定要有一個基本觀念,討論實體法時,原則上要以上帝事實去作為前提,這是學術界相約俗成的共識,也就是說,題目既然是說同時打中被害人,那就真的是同時,你就不需要再去思考到底何者才是致命,否則就要討論到舉證的問題,那麼建立基本基礎概念的成本將會相當的高,而且容易出錯。 也就是說既然是同時那就只要分別到底是只要其中一個打中就會死,還是剛好要兩者一起打中才會死,而這兩種採取不同的因果關係類型來解決。 其次罪疑惟輕方面,其實係把舉證責任作適當的分配,他的概念建立在一個基本上面,當國家訴追犯罪時國家資源十分強大,如果這麼強大的資源都不能找到有力的證據,那麼是不是要謹慎一點謙虛一點呢?? 如果自訴,是被害人及其有自訴權人有選擇公訴的機會,當認為自己將會更有效的找到證據來訴追犯罪時,同樣的,我們是不是要謹慎一點,而不要輕易將罪定在任何一個證據不夠充分的被告身上。 所以你認為困惑是正確的,因為結果明明就是有死人,只是不能確定時誰殺的於是就都是殺人未遂的確不太合理,然而正如前面談到實體法時,我們的前提是上帝事實。其實當你認為不合理時,你就是以為所有的事實已經都呈現出來了,如果您能理解到此時丙丁未必是同時打中被害人,也就是說假設有一個人才是致命的,那麼由於罪證不足,原則上不能證明人是另一位殺的! 也就是說,由於我們把握的事實有限,並非全部的事實,所以我們只能謹慎或者謙虛的認為罪疑惟輕,否則我們就很可能自以為是上帝! x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