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5732 個閱讀者
04:00 ~ 4:30 資料庫備份中,需等較久的時間,請耐心等候
 
<<   1   2   3  下頁 >>(共 3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lai0913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6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討論] 共同正犯
甲與乙共同謀議要去輕傷丙,當日,甲和乙一起去丙的住家附近.此時丁和丙聊天.
甲誤丁為丙,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4-25 21:53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lai0913 於 2010-04-25 21:53 發表的 共同正犯: 到引言文
甲與乙共同謀議要去輕傷丙,當日,甲和乙一起去丙的住家附近.此時丁和丙聊天.
甲誤丁為丙,就踹丁一腳
此時乙大聲說.不是他,是另外那個.
而甲就將丙打成重傷

假設乙在"客觀上"對丙的重傷之加重結果可預見,問
1.甲乙之罪.
2.共犯剩餘為何?簡言之,乙可不用向丙或丁負責,
表情  


1能預見就一網打盡~一部行為全部責任裡免~
 不過正常應該是無法預見才是
2共犯過剩的情形,就是當保險公司的主題曲出現的時候:出~乎~意~料~
 且亦無預見可能性!!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4-25 22:19 |
cash821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2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以下是我的看法,有錯請指正

我認為 可預見不是問題所在,共同正犯是共同謀意  行為分擔,重傷部分沒有共同謀意,所以乙被排除在外,但甲乙還是成立普通傷害,只是甲又提升成重傷,重傷吸收輕傷
打錯丙部分,這個就又扯到等價客體錯誤了,之前討論過很多翻翻就有,不再詳述。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4-26 02:07 |
jacko711014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甲與乙共同謀議要去輕傷丙,當日,甲和乙一起去丙的住家附近.此時丁和丙聊天.
甲誤丁為丙,就踹丁一腳
此時乙大聲說.不是他,是另外那個.
而甲就將丙打成重傷

假設乙在"客觀上"對丙的重傷之加重結果可預見,問
1.甲乙之罪.
2.共犯剩餘為何?簡言之,乙可不用向丙或丁負責,


甲乙共同正犯~~
甲成立過失傷害既遂(對丁)、傷害未遂(對丙)~而傷害罪不罰未遂
甲成立重傷既遂(對丙)
競合:數行為造成數法益~依刑法50條~數罪併罰
乙成立過失傷害既遂
而對甲之後不在同謀下之行為乃共同正犯之剩餘~乙不需負其責任

是打錯丁吧!等價客體錯誤對不是行為人原本欲侵害之客體(也就是丁)成立過失;而對原本欲侵害之客體(丙)成立未遂~
所以是成立過失傷害既遂(對丁)、傷害未遂(對丙)~但傷害罪不罰未遂,所以只成立過失傷害既遂
還有重傷吸收輕傷~用在這怪怪的~因為甲所為是侵害2個不同法益,應該是要數罰併罰之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固媒體 | Posted:2010-04-26 02:47 |
jacko711014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甲與乙共同謀議要去輕傷丙,當日,甲和乙一起去丙的住家附近.此時丁和丙聊天.
甲誤丁為丙,就踹丁一腳
此時乙大聲說.不是他,是另外那個.
而甲就將丙打成重傷

假設乙在"客觀上"對丙的重傷之加重結果可預見,問
1.甲乙之罪.
2.共犯剩餘為何?簡言之,乙可不用向丙或丁負責,


甲乙共同正犯~~
甲成立過失傷害既遂(對丁)、傷害未遂(對丙)~而傷害罪不罰未遂
甲成立重傷既遂(對丙)
競合:數行為造成數法益~依刑法50條~數罪併罰
乙成立過失傷害既遂
而對甲之後不在同謀下之行為乃共同正犯之剩餘~乙不需負其責任

是打錯丁吧!等價客體錯誤對不是行為人原本欲侵害之客體(也就是丁)成立過失;而對原本欲侵害之客體(丙)成立未遂~
所以是成立過失傷害既遂(對丁)、傷害未遂(對丙)~但傷害罪不罰未遂,所以只成立過失傷害既遂
還有重傷吸收輕傷~用在這怪怪的~因為甲所為是侵害2個不同法益,應該是要數罰併罰之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固媒體 | Posted:2010-04-26 02:47 |
lai0913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6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lai0913 於 2010-04-25 21:53 發表的: 到引言文


假設乙在"客觀上"對丙的重傷之加重結果可預見,問
1.甲乙之罪.
2.共犯剩餘為何?簡言之,乙可不用向丙或丁負責,
 
再申言之
.甲成立,
1.對丁客體錯誤不阻卻故意=277
2.對丙=277II,傷害致重傷罪
3.競合=?為55或50呢??


1.對丁.
因為乙與甲為共同正犯,
當甲為客體錯誤時,乙也應為傷害既遂了
所以甲若不打丙,乙也成立277,
簡言之,甲再打丙的行為,僅是多餘,所以無論甲"再打的行為客體"是丙或是任何他人,也無法再改變乙的罪責

故問
乙的共犯剩餘為何,到底是對丙抑或丁不用負責.
若乙又對丙的加重結果能預見,乙又該如何論罪呢?表情
有大大懂晚輩的疑問在何處嗎?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4-26 03:39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用共同正犯之加重結果犯說明:
其正犯之一人法生加重結果之情形,其他行為人能預見者可適用之
用共同正犯之出乎意料說明:
以預先謀意犯罪,而正犯其一人發生故意犯預定犯罪之罪名,其他
正犯能預見者始能適用之

由本提說明:甲發生客體錯誤乙無預見可能性之下,不用共負甲過
剩之行為~~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4-26 16:04 |
jacko711014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很重要的一點是
傷害未遂~~不罰~
既不罰何來之罪~~

能不能用加重結果~~不行吧~~
1、加重結果的對象似乎要同一人?
2、加重結果是要之後的加重行為是"過失"~才算加重結果
顯然他不是過失~~是故意打他吧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台固媒體 | Posted:2010-04-26 16:18 |
jacko711014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共犯剩餘~~~
很簡單就是只要是在共同謀議之外~~其他正犯所做超出原本計畫之事~~就都不用負責~~
只需負共同謀議的部分~~所以重點不是在對丙或對丁~~~
例如甲、乙共謀綁架A女~~而之後乙看A女很美~~就加以性交~~
問甲需連帶負強制性交之罪嗎~~是不必的~~~因為這是共犯剩餘
(即使甲當時在場未加以制止),只要甲未加入強制性交之構成要件行為就不算~~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台固媒體 | Posted:2010-04-26 16:26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所謂共同正犯對於其一正犯發生加重結果之適用舉例說明:
甲乙共同謀意將A打傷,於是在甲乙打A的過程中,甲不慎失手
打死A(因傷致死)之下,以對甲失手打死A之行為具有能預見
之下,乙必共負甲之因傷致死罪!!

以下為參考資料:
91上50判例
共同正犯在犯意聯絡範圍內之行為,應同負全部責任。惟加重結果犯,以
行為人能預見其結果之發生為要件,所謂能預見乃指客觀情形而言,與主
觀上有無預見之情形不同,若主觀上有預見,而結果之發生又不違背其本
意時,則屬故意範圍;是以,加重結果犯對於加重結果之發生,並無主觀
上之犯意可言。從而共同正犯中之一人所引起之加重結果,其他之人應否
同負加重結果之全部刑責,端視其就此加重結果之發生,於客觀情形能否
預見;而非以各共同正犯之間,主觀上對於加重結果之發生,有無犯意之
聯絡為斷。

92上5223判決
傷害致人於死罪為加重結果犯,如多數人下手傷害,本有犯意之聯絡,即
屬共同正犯,對於共犯間之實施行為,既互相利用,就傷害之結果,自應
同負責任;如因傷害而生之死亡結果,係行為人間合同行為所致,且為客
觀上所得預見,則無論死於何人所加之傷,在共犯間均應同負全部之責,
並無分別何部分之傷,為何人下手之必要。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4-26 16:32 |

<<   1   2   3  下頁 >>(共 3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8023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