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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ldpeace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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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申论一题---遗产分配
甲有子乙、女丙、女丁,妻则亡故,丙嗣与戊结婚,但丙、戊婚后感情不合,关系势如 水火,丙多次将其与戊感情不合之事,告知密友庚、辛,因庚、辛均主张丙、戊離婚, 丙乃于 92 年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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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2-27 12:34 |
寒窗问拾得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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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98年身心障碍特考的考题(法制/财税行政)
我忍不住要抱怨一下,「委请知悉丙、戊于该離婚协议书上签名以为離婚证人」这句是在搞甚么鬼阿!?出题老师也限定要身心障碍才能出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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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在书本里过得特别快!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台湾固网 | Posted:2010-03-06 19: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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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寒窗问拾得 于 2010-03-06 19:40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这是98年身心障碍特考的考题(法制/财税行政)
我忍不住要抱怨一下,「委请知悉丙、戊于该離婚协议书上签名以为離婚证人」这句是在搞甚么鬼阿!?出题老师也限定要身心障碍才能出题吗!?
出题老师也限定要身心障碍才能出题吗!?
小心你被告
1.如与事事相符--泄漏国家重大秘密表情
2.如与事事不符--加重诽谤表情
我想「委请知悉丙、戊于该離婚协议书上签名以为離婚证人」,应是知悉丙、戊離婚内情的意思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台湾固网 | Posted:2010-03-07 08:13 |
wings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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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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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以为离婚证人?是指有离婚证人吗?
不过已办妥离婚登记,应是已经离婚登记,应是指已到户政机关确定登记离婚了(所以应该是指有两人以上证人签名吧?户政机关的人没那么的……笨吧!)
第一题的答案很难确定,因为以为是文言文的写法,可是文法有误,不懂。

第二题的话…双双亡故,无法确定其先后顺序的话,推定同时死亡,则甲、丙遗产互不均分
若是丙离婚未成的话~
甲之遗产由…妻、乙、丁、继承(各分800方),其妻亡故(乙丙丁直系卑亲属代位继承,但丙已过世无子女,所以由乙、丁均分400万)
所以甲之遗产…乙、丁各得1200方
丙之遗产由…由甲妻、戊继承各得60方(其甲妻亡故,由乙、丁直系卑亲属代位继承各得30万)
所以丙之遗产戊得60万、乙丁各得30万

若是丙离婚确定成立的话…
甲之遗产由…同上述
丙之遗产由…甲妻得(但应甲妻已亡故,所以由卑亲属乙、丁代位继承,各分60万)
所以丙之遗产乙、丁各得60万

这是我自己想的~~才刚上课没多久,只是大概这么推断~~不知对不对~~欢迎大家指教~~
错一定要说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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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2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台湾硕网 | Posted:2010-03-08 0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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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情绪话讲完了,拟答还是要写一下,就好像考场上心里面再怎么问候出题老师一家老小,也不能缴白卷跟自己过不去。

1.第1题的考点,假如我没猜错,是在考证人的签名是否也必须在场见证离婚协议书的签订才算数,这边实务的见解是可以不必在现场,但要能够证明有离婚的合意,不过题目已经写明有离婚的合意,且该合意为庚、辛所知悉(姑且假设我对那段火星文的理解没有错吧),所以本案离婚是有效的

第2题的话,建议楼上可能要留意一下代位继承的条文,必须是1138条第1顺位继承人死亡或丧失继承权才有适用。个人拟答如下:
2.1.甲之遗产
2.1.1.甲妻:X(不符同时存在原则)
2.1.2.丙:X(不符同时存在原则)
2.1.3.乙、丁:OK(第1138条第1款)
2.1.4.小结:乙、丁各得1200万

2.2.丙之遗产
2.2.1.戊:X(婚姻关系已消灭)
2.2.2.甲:X(不符同时存在)
2.2.3.甲妻:X(不符同时存在)
2.2.4.乙、丁:OK(第1138条第3款)
2.2.5.小结:乙、丁各得60万


时间,在书本里过得特别快!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台湾固网 | Posted:2010-03-08 19:30 |
wings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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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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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你说的没错~~
中午的时候又想到~~
丙之死应该是乙、丁顺位继承~

甲之死,配偶早已死的话是无代位继承,代位继承是指1138条所规定之继承人,其中并无配偶,甲之财产直接均分给乙丁才对~~

发现法学真得很难~~~
ps:其实我也是这两天才上到继承的,所以对代位继承一直有一个疑问~~就是配偶~~


献花 x1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台湾硕网 | Posted:2010-03-08 21:25 |
sommerbrisen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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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2楼的说法,关于丙遗产的部份,乙丁可以获得各60万,但是并不是因为代位继承权,而是直接根据1138条第三款规定,就在法定继承人之列了。


水至清则无鱼。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考会 | Posted:2010-03-12 09: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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