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 編輯
worldpeace28
2010-02-27 12:34 |
樓主
▼ |
||
x0
甲有子乙、女丙、女丁,妻則亡故,丙嗣與戊結婚,但丙、戊婚後感情不合,關係勢如 水火,丙多次將其與戊感情不合之事,告知密友庚、辛,因庚、辛均主張丙、戊離婚, 丙乃於 92 年 5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x0
|
引用 | 編輯
寒窗問拾得
2010-03-06 19:40 |
1樓
▲ ▼ |
這是98年身心障礙特考的考題(法制/財稅行政)
我忍不住要抱怨一下,「委請知悉丙、戊於該離婚協議書上簽名以為離婚證人」這句是在搞甚麼鬼阿!?出題老師也限定要身心障礙才能出題嗎!? x1 |
引用 | 編輯
wingsyu
2010-03-08 09:27 |
3樓
▲ ▼ |
什麼叫以為離婚證人?是指有離婚證人嗎?
不過已辦妥離婚登記,應是已經離婚登記,應是指已到戶政機關確定登記離婚了(所以應該是指有兩人以上證人簽名吧?戶政機關的人沒那麼的……笨吧!) 第一題的答案很難確定,因為以為是文言文的寫法,可是文法有誤,不懂。 第二題的話…雙雙亡故,無法確定其先後順序的話,推定同時死亡,則甲、丙遺產互不均分 若是丙離婚未成的話~ 甲之遺產由…妻、乙、丁、繼承(各分800方),其妻亡故(乙丙丁直系卑親屬代位繼承,但丙已過世無子女,所以由乙、丁均分400萬) 所以甲之遺產…乙、丁各得1200方 丙之遺產由…由甲妻、戊繼承各得60方(其甲妻亡故,由乙、丁直系卑親屬代位繼承各得30萬) 所以丙之遺產戊得60萬、乙丁各得30萬 若是丙離婚確定成立的話… 甲之遺產由…同上述 丙之遺產由…甲妻得(但應甲妻已亡故,所以由卑親屬乙、丁代位繼承,各分60萬) 所以丙之遺產乙、丁各得60萬 這是我自己想的~~才剛上課沒多久,只是大概這麼推斷~~不知對不對~~歡迎大家指教~~ 錯一定要說啦~~ x2 |
引用 | 編輯
寒窗問拾得
2010-03-08 19:30 |
4樓
▲ ▼ |
唉,情緒話講完了,擬答還是要寫一下,就好像考場上心裡面再怎麼問候出題老師一家老小,也不能繳白卷跟自己過不去。
1.第1題的考點,假如我沒猜錯,是在考證人的簽名是否也必須在場見證離婚協議書的簽訂才算數,這邊實務的見解是可以不必在現場,但要能夠證明有離婚的合意,不過題目已經寫明有離婚的合意,且該合意為庚、辛所知悉(姑且假設我對那段火星文的理解沒有錯吧),所以本案離婚是有效的 第2題的話,建議樓上可能要留意一下代位繼承的條文,必須是1138條第1順位繼承人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才有適用。個人擬答如下: 2.1.甲之遺產 2.1.1.甲妻:X(不符同時存在原則) 2.1.2.丙:X(不符同時存在原則) 2.1.3.乙、丁:OK(第1138條第1款) 2.1.4.小結:乙、丁各得1200萬 2.2.丙之遺產 2.2.1.戊:X(婚姻關係已消滅) 2.2.2.甲:X(不符同時存在) 2.2.3.甲妻:X(不符同時存在) 2.2.4.乙、丁:OK(第1138條第3款) 2.2.5.小結:乙、丁各得60萬 x1 |
引用 | 編輯
wingsyu
2010-03-08 21:25 |
5樓
▲ ▼ |
是的,你說的沒錯~~
中午的時候又想到~~ 丙之死應該是乙、丁順位繼承~ 甲之死,配偶早已死的話是無代位繼承,代位繼承是指1138條所規定之繼承人,其中並無配偶,甲之財產直接均分給乙丁才對~~ 發現法學真得很難~~~ ps:其實我也是這兩天才上到繼承的,所以對代位繼承一直有一個疑問~~就是配偶~~ x1 |
引用 | 編輯
sommerbrisen
2010-03-12 09:34 |
6樓
▲ |
回應2樓的說法,關於丙遺產的部份,乙丁可以獲得各60萬,但是並不是因為代位繼承權,而是直接根據1138條第三款規定,就在法定繼承人之列了。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