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4160 個閱讀者
 
<<   1   2   3  下頁 >>(共 3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lai0913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6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癈除死刑與刑法第2條
甲為死刑定钀,但尚未執行
乙為死刑宣告,但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2-10 18:07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判決未確定者->上訴
判決已確定者->非常上訴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答覆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10 19:21 |
26955420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這部分剛好是我期末考的部分-----法律變更
法律變更首先要考慮的就是行為時法跟裁判時法(甚至還有中間時法)
這部分為2條1的適用    至於裁判確定後法律有所變更則為2條3的適用

甲為死刑定钀,但尚未執行  
這部分   裁判確定後即具有確定力跟執行力
若只是刑罰本身有所修改  例如最重本刑從死刑改成無期徒刑
對確定判決的死刑判決  並無所謂的法律變更問題
也就是就法而言  他還是該死  除非修改相關死刑執行規定
才有法律變更的問題  不然就是特別規定已受死刑判決確定者改為終身監禁

簡單說甲並無法律變更的問題  他還是該死  除非廢止死刑執行規定

乙為死刑宣告,但乃在上訴中

乙這部分不用多說了  既然未判決確定
只要在判決確定前 法律廢除死刑 當然有2條1的適用 從舊從輕原則


[ 此文章被26955420在2010-02-11 01:26重新編輯 ]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答覆


獻花 x2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台固 | Posted:2010-02-10 19:28 |
lai0913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6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1.對於乙,我的意思是如果乙在上訴中,是否有適用,
我記得,好像行為人上訴在那一階段時(是非常上訴嗎??),即時法律有變更,也無法適用
有這個規定嗎??
2.死刑定钀,應該不能再非常訴了吧???表情 表情
這還可以再適用嗎??
有如竊盜罪,改為一年以下,如果已判一年以上的受刑人,應該不可以再改判了吧??

頭暈暈,腦脹脹,(去劍x山有效嗎??)表情


[ 此文章被lai0913在2010-02-10 19:43重新編輯 ]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2-10 19:35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就算確定死刑,在執行為完畢前,都可以救濟;甚何是上訴中(當然解釋),
且,上訴程序若為非有不合法不准許喪失上訴權者,直接上級法院一定會繫屬
,法院收案在實體審查上也應併同將已廢除死行修正之新刑法,列為考量(刑
法第二條),以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效力,一同審查有罪無罪及論罪科刑
之審酌,或發回更審;或自為判決
----------->以上是吃維他命太多中毒的胡說 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10 19:45 |
26955420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上訴就表示還未判決確定啊  還是你說的是非常上訴  ??

再跟你溝通一下觀念  終局判決確定後  有3種情形可能發生
1.執行   2.非常上訴   3.再審
以上1.2都不會改變裁判時法  只有再審才會改變裁判時法

如果是依一般刑訴規定  上訴到高一等的法院後法律有變更
當然有2條1的適用啊
判刑確定後只有再審的部分會改變裁判時法

開始再審之裁定確定後,法院應依其審級之通常程序,更為審判
故得撤銷原判,依新法改判

至於非常上訴則以糾正違法之確定判決為主旨,其效力以不及於被告為原則
,故仍應原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撤銷或改判之,不得適用變更之新法。

竊盜的部分  已受終局判決確定的部分  就算刑度變輕了  仍然沒有2條的適用

一般而言2條3的適用  有以下2種說法
1.除罪說   2.可罰性要件變更說
我們老師是支持除罪說的 


[ 此文章被26955420在2010-02-10 20:54重新編輯 ]


獻花 x1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台固 | Posted:2010-02-10 19:47 |
冰咖啡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86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亂插花~~~

請問,「(刑訴381)原審判決後,刑罰有廢止、變更或免除者,得為上訴之理由。」這一條用的上嗎表情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10 20:10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補充:刑事訴訟法
447
認為非常上訴有理由者,應分別為左列之判決:
一、原判決違背法令者,將其違背之部分撤銷。但原判決不利於被告者,
     應就該案件另行判決。
二、訴訟程序違背法令者,撤銷其程序。
  前項第一款情形,如係誤認為無審判權而不受理,或其他有維持被告審級
  利益之必要者,得將原判決撤銷,由原審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
  但不得諭知較重於原確定判決之刑。
 
448
非常上訴之判決,除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及第二項規定者外,其效力
不及於被告
又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亦有適用於非常上訴,可知有利被告者使當效力所及表情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答覆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2 回到頂端 [7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10 20:16 |
26955420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不蓋清楚開版所說的上訴是什麼   是咖啡所說的嗎  提供您參考

二審之裁判確定後,倘發生法律變更,致其刑罰有廢止、變更或免除者,
仍得為第三審上訴之理由(刑訴§381),且此點為第三審法院依職權調
查之事項,並為撤銷原判,自為判決原因之一


獻花 x2 回到頂端 [8 樓] From:台灣台固 | Posted:2010-02-10 20:22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若是上訴為二審以此為理由自然歸為有利於行為人;然而,三審之有此另為規定
恐是因為376輕微案件於不得上訴三審之事由而有381之情形
------->以上僅為個人猜測 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9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10 20:32 |

<<   1   2   3  下頁 >>(共 3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630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