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4319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blueeyesjj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版主評分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民法]97.98民法選擇考古題解惑
98地方3等民法

2 有關行為能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行為能力 B.人之行為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C.受監護宣告之人,有行為能力 D.已結婚的未成年人如配偶死亡,即失其行為能力
答案:B
想法:為何B對?依據民法第6條,應該改成"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吧??

3 關於意思表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意思表示因傳達人或傳達機關傳達不實者,傳達人或傳達機關之撤銷權,自意思表示後,經過一年而消滅
B.向法定代理人允許其獨立營業之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者,以其通知達到其法定代理人時,發生效力
C.表意人因過失而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D.通謀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
答案:D
想法:A哪裡有錯?依民法90條,撤銷的除斥期間是1年呀!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11 22:31 |
imrerial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24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2 有關行為能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我覺得這題因該是(A)才對,考選部會更正答應

 

3 關於意思表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錯誤

錯在這句傳達人或傳達機關之撤銷權→傳達人或傳達機關只是使者,使者僅係傳達表意人(本人)已決定之意思表示,故有無錯誤,應就表意人決定。

 

5. 下列何者為消滅時效之客體?

這題在考消滅時效跟除斥期間→消滅時效之客體為請求權;除斥期間之客體為形成權

(A)減少價金請求權→名詞有些請求權,但非請求權而是形成權如價金減少請求權、共有物分割請求權、盜贓遺失物之回復請求權、離婚請求權。

 

10.甲男乙女為夫妻,有子女丙、丁二人。丙有子女戊、己二人,丁有一子庚。
甲之母辛尚生存。甲死亡後,丙丁均拋棄繼承,則甲之遺產,應由何人繼承?

這題是考民法第1176條第5項規定
 

18.甲中年喪偶,有子女乙、丙、丁三人。甲對戊負有債務300 萬元。甲死亡時該債務已屆清償期。乙、丙、丁為遺產分割時,約定由乙承受該300 萬元之債務,但戊未同意。遺產分割五年後,戊可向丁請求返還多少金額?

遺產分割時┌債權未屆清償期,自清償期屆滿五年→免除連帶

          └債權已屆清償期,自遺產分割後五年→免除連帶

民法第1171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一個人承擔,要債權人同意者,才免除連帶責任。本題所示,債權人戊未同意,所以繼承人乙、丙、丁需連帶責任。依民法第第1171條第2項規定,債權已屆清償期,自遺產分割後五年,免除連帶責任,所以債權人戊只能分別向乙、丙、丁各求償一百萬

所謂連帶責任是指,債權人可以向任何一個繼承人(乙、丙、丁)求償三百萬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20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12 01:43 |
nankan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4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2 有關行為能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行為能力 B.人之行為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C.受監護宣告之人,有行為能力 D.已結婚的未成年人如配偶死亡,即失其行為能力
答案:B
想法:為何B對?依據民法第6條,應該改成"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吧??

『 詳解 民法§6 人的權利,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

『 有 權利能利 才有 行為能力』 (因為:ps人都死了,那來的行為能力),所以答案是 『 B 』

順序依序 有 權利能力 -> 行為能力 -> 識別能力 (責任能力) 表情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1-12 14:17 |
agnesplot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A.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行為能力

法人是沒有行為能力的 法人之代表才有
法人是無法為行為的 須有一自然人為法人之代表 才有"行為"可言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13 13:13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26415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