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潔西卡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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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情侶性侵女同事拍裸照恐嚇案[請教前輩]
(此案為2010/01/06摘自自由時報,已修改部分用字)
雖然,刑法課已結束了,但我還是覺得很多地方很混亂,哎!只好上網求救了.

甲女和丙女都是同一家公司業務員,原本無話不談,甲女的27歲男友乙策畫報復,拿14顆FM2(俗稱強姦藥片)給甲女,去年11月19日甲女約丙女喝咖啡,趁她如廁時將FM2摻進咖啡,丙女頭昏腦脹地去見客戶,結束後,甲女又拿1顆FM2稱是治頭痛的藥丸,丙女吃了終於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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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夢想而不起而行,永遠只是空想,積極行動才是將夢想實現之正道


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10 15:38 |
偉誠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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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致上就是這些法條了吧
不過建議法條的引用如果可以再精確一些
可能會有加分的效果...另外檢討的順序可以再調整:
1.第302條妨害自由罪-->302條第一項剝奪行動自由罪
(妨害自由罪是第二十六章的章名...在具體的罪名要精確一點)
2.第10條第五項第二款性交之定義-->ok
3.第221條強制性交罪-->第一項
4.第222條加重強制性交(加重事由)

-->222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四款
-->先討論222與221的競合
5.妨害自由為強制性交的前行為,為其必要過程,因此221吸收302
-->再討論加重強制性交罪與剝奪行動自由罪競合
6.第346條第三項恐嚇取財罪之未遂犯

關於恐嚇取財罪既未遂的判斷,可以參考最高法院的判例:
40年台上字第17號判例
上訴人以恐嚇方法使某甲交付財物,尚未得財之際,即被警捕獲,顯係
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
,自不能遽以既遂犯論擬。
51年台上字第746號判例
刑法上之恐嚇取財罪,係以恐嚇使人生畏怖心交付財物為構成要件,如
交付財物並非由於畏怖心所致,而另有其他企圖者,其恐嚇尚非既遂。



另外,如果還有時間的話,可以再討論下列事實....
1.甲女先後將FM2放入咖啡中及給丙女服FM2,並造成丙昏迷之行為
   -->甲女是否成立傷害罪?
   乙拿FM2藥丸給甲女的行為如何論罪?
2.丙女轉醒後,兩人還要求她配合呻吟,並拿著丙女證件放在她胸口一起入鏡
   -->是否成立強制罪(304條)?


[ 此文章被偉誠在2010-01-10 17:44重新編輯 ]


學習知識從謙卑開始
謙卑的心反應在態度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10 17:11 |
潔西卡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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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偉誠前輩指導...
一經你的整理,檢驗程序就感覺很是完整,
還解除了我對恐嚇取財既未遂時點之疑慮,
真是太感謝了...表情


有夢想而不起而行,永遠只是空想,積極行動才是將夢想實現之正道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10 19: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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