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yeatyeats 于 2010-01-10 14:43 发表的 [行政法]行政处分一般处分的区别:
下列关于行政处分概念的叙述,何者正确?
A‧行政处分发生时的效果皆属公法上的法律效果
B‧行政处分皆属单方之行政行为
C‧行政处分之相对人皆应特定
D‧行政处分皆应由公法人之行政机关作出
答案:B
依照【诉愿法第3条】 所谓「行政处分」系指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公法上具体事件所为之决定或其他公权力措施而对外直接发生法律效果之单方行政行为而言。前项决定或措施之相对人虽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征可得确定其范围者,亦为行政处分。有关公物之设定、变更、废止或一般使用者,亦同。
可是,前项决定或措施之相对人虽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征可得确定其范围者,亦为行政处分,这句话在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三条是被称作一般处分,请问依此而论,一般处分是包含在行政处分里面吗?因为做这题的时候看到选项C被搞混了,烦请解惑,谢谢
1.红字部份的法条引错了
2.本题其实是考行政处分的一般概念
行政程序法92条第二项关于一般处分的规定
是在第二章 行政处分的第一节 行政处分之成立
因此可以理解为一般处分也是广义的行政处分
下列关于行政处分概念的叙述,何者正确?
A‧行政处分发生时的效果皆属公法上的法律效果
-->错,行政处分亦可能发生私法上的效果,例如依户籍法结婚登记后,即产生民法上结婚的效果
B‧行政处分皆属单方之行政行为
-->正确,参行政程序法第92条第一项之定义
C‧行政处分之相对人皆应特定
-->错,行政程序法第92条第二项之一般处分,其相对人即非特定
D‧行政处分皆应由公法人之行政机关作出
-->错,于委托行使公权力之情形,即可能由受委托行使公权力之团体或个人为之
(行政程序法第2条第三项、第16条,诉愿法第1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