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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jchen1207 於 2010-01-08 20:17 發表的 民法問題: 2.甲夫乙妻共同收養一子丁,其後甲乙離婚,丁子由甲任親權人。甲與丙女再婚,一家和樂,丙女收養丁,該收養之效力為何是無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