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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dak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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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请问诬告罪重吗?这前科可以考国考和证照考吗?
前言故事
我有件心头上放不下的事,
就是不甘愿师大某研究生在网路上搜寻到我的PowerPoint,
抄袭、改作(一个句子换句话说)我PowerPoint里面的文章,他把这文章内容想办法凑成另一篇文章贴在自己部落格。
我跟他E-mail告知他侵犯我的着作权后,他回信先道歉承认"参考我的文章",且将网页移除,但事后道歉诚意不足且不出面处理(有寄存证信函了),导致我不甘愿不平衡。

看起来他抄袭兼改作的成分大概有7成,我问保智大队警察,
他告诉我以下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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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悠扬的旋律,
轻轻地诉说云的故事~
http://tw.user.bid.yahoo.c...Y0087537310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台湾固网 | Posted:2010-01-07 03: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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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人员考试法
第七条  中华民国国民,年满十八岁,具有本法所定应考资格者,得应本法之考试。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应考:

一、动员戡乱时期终止后,曾犯内乱罪、外患罪,经判刑确定或通缉有案尚未结案者。
二、曾服公务有贪污行为,经判刑确定或通缉有案尚未结案者。
三、褫夺公权尚未复权者。
四、受禁治产宣告,尚未撤销者。
依法停止任用者,经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于依法停止任用期间仍不得分发(配)任用为公务人员。
能不能考试看上面

警察每次都提这一诬告吓唬人
什么叫事实陈述:
网路犯罪最容易抓证据
1.我一定在警察局里印网页,笔录注明警局印出(省钱,又有证据力,谁改都没有用)
2.E-MAIL一定不移除(不是只印出来)
如果确实做上述的动作,一个人就告(免证人)--保证没诬告
不然
法院是当场现实呈现(不一定是真实事实)
我不知道你所留证据是什么
不过有你老师作证(确实有这回事,不是自己打出来的)

诬告可能不会成立,不过你印出来的东西,他要承认才有违反智慧财产权问题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台湾固网 | Posted:2010-01-07 09: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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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导致不能考高普考,连国家证照考试都不能考...诬告罪会这样吗?
A判褫夺公权期间不能考
2.诬告罪易科罚金或我总共该准备多少钱去支付?(还是我可以选择被关几天?)
A难判定,易科罚金一天1000
3.诬告罪前科会导致找工作障碍吗?
A会
4.着作权抄袭认定有点争议,虽然一切由法官认定,但他E-mail已经先承认抄袭了,问题部分只剩抄袭条件成不成立,万一不成立就是代表没有违反着作权,这样对方若可以告我诬告会成立吗?
他承认有这回事,就没诬告的可能
A有贴就犯罪,移除是量刑的考量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台湾固网 | Posted:2010-01-07 09: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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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12191219 于 2010-01-07 09:13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警察每次都提这一诬告吓唬人


顺便请教一下,警察此行为有法可以罚吗?表情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07 09: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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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便请教一下,警察此行为有法可以罚吗?表情

有啦~
你可以到市长信箱,或警察局长信箱告他--服务态度差,吓唬人.XXX~~
然后你将得到两封信的回函奖励(集满20封,不晓得可换什么?)
内容不外:
提高服务品质....
下次要就这段话要语气和缓,面带笑容~~









哎呀~~
无聊啦~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台湾固网 | Posted:2010-01-07 1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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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网页移除了,你还硬要告,在法官的内心想法可能是"有点像是你非逼人家到刑责处分不可",不太建议你告他,
而且就算你胜诉,他非常可能会告你诬告罪
===
请问这句是警察说的吗?表情
这句真的很好笑, 表情
为什么胜诉,还有诬告的的问题呢?表情
==
对了!如果有罪的话,不一定会被关哦!
如缓刑,缓起诉等,
如果6月以下的话,除了易科罚金外
还有易服社会劳动服务等
当然您应该用不到,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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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1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1-07 13: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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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ai0913 于 2010-01-07 13:03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他网页移除了,你还硬要告,在法官的内心想法可能是"有点像是你非逼人家到刑责处分不可",不太建议你告他,
而且就算你胜诉,他非常可能会告你诬告罪
===
请问这句是警察说的吗?表情
如果真的告上去
听到对方:
我从来没贴
那是从那来的表情

阿你要怎么办?表情
打过官司,会发现书上的不一定有用

周星星:
恶人奸
好人要更奸


献花 x1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台湾固网 | Posted:2010-01-07 14:09 |
kodak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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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12191219 于 2010-01-07 09:13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公务人员考试法
第七条  中华民国国民,年满十八岁,具有本法所定应考资格者,得应本法之考试。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应考:

一、动员戡乱时期终止后,曾犯内乱罪、外患罪,经判刑确定或通缉有案尚未结案者。
二、曾服公务有贪污行为,经判刑确定或通缉有案尚未结案者。
三、褫夺公权尚未复权者。
四、受禁治产宣告,尚未撤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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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有你老师作证(确实有这回事,不是自己打出来的)

诬告可能不会成立,不过你印出来的东西,他要承认才有违反智慧财产权问题



感谢12191219大大这么有情有义的告诉我这些资讯,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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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台湾固网 | Posted:2010-01-07 2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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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警察常常提这诬告来吓唬人...推测原因可能是?????


伴随着悠扬的旋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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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台湾固网 | Posted:2010-01-07 2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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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部分我不多做回应,只就消极资格部分做小小回答.
律师司法官的部分比较严,只要曾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确定就不行了.
但受缓刑宣告未经撤销或易科罚金者不在此限,公务员部分有人答了,不多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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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台固 | Posted:2010-02-02 0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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