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4434 个阅读者
 
<<   1   2  下页 >>(共 2 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prosecutor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讨论] 是否具备保证人地位?
甲半夜欲至乙宅家中行窃,不料行窃当中,乙遭丙仇家砍杀数刀后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远传电信 | Posted:2010-01-06 23:18 |
冰咖啡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8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prosecutor 于 2010-01-06 23:18 发表的 是否具备保证人地位?: 到引言文
甲半夜欲至乙宅家中行窃,不料行窃当中,乙遭丙仇家砍杀数刀后并逃离现场,乙应声倒地见甲在偷东西,喊救我…救我…此时偷儿甲是否应具备保证人地位呢?又若甲惊慌见血而逃,乙的死和甲是否有因果关系呢?

你觉得勒?表情

乙:「你死你的,我偷我的,顶多你死后我烧一点金纸给你。保重!」

表情 表情

要说因果关系,也是又可能啦!甲撬开乙宅大门而入,丙因为乙宅大门已被撬开,所以能直接进来......。
不过......这只是事实上之因果关系。


[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10-01-07 11:02重新编辑 ]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回覆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07 10:55 |
芸淡风清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2 鲜花 x14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与其说保证人地位,不如说遗弃,可能还比较有讨论空间吧~
如果我是甲,也会先落跑,不过甲可能会以证人身分出庭吧~

哈哈~来乱的,别理我~~ 表情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回覆


世界的原理是缺陷,不是永恒的完美
献花 x2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07 11:14 |
sierfa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2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我想到的是:
乙遭丙仇家砍杀数刀后,仇家仍在现场,乙应声倒地见甲在偷东西,喊救我…救我…,不然我就教我的仇家杀你,此时乙是否应具备保证人地位呢?

我也是来乱的,不过想听听大家的意见?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回覆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2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1-07 11:25 |
lai0913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6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prosecutor 于 2010-01-06 23:18 发表的: 到引言文
甲半夜欲至乙宅家中行窃,不料行窃当中,乙遭丙仇家砍杀数刀后并逃离现场,乙应声倒地见甲在偷东西,喊救我…救我…此时偷儿甲是否应具备保证人地位呢?又若甲惊慌见血而逃,乙的死和甲是否有因果关系呢?
1.保证人地位:此时法律是否可以期待甲有救乙的作为义务呢?
2.因果关系:假如甲有救乙的话,乙也不会死,所以甲的不作为救助,为乙死亡的原因
3.甲不作为对乙的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但甲无保证人地位,即甲并无救乙的作为义务,,所以甲无需对乙的死亡负责

错是正常的,表情
反正也没有写对过表情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2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答覆


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2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1-07 11:55 |
车文杰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prosecutor 于 2010-01-06 23:18 发表的 是否具备保证人地位?: 到引言文
甲半夜欲至乙宅家中行窃,不料行窃当中,乙遭丙仇家砍杀数刀后并逃离现场,乙应声倒地见甲在偷东西,喊救我…救我…此时偷儿甲是否应具备保证人地位呢?又若甲惊慌见血而逃,乙的死和甲是否有因果关系呢?


(一)偷儿甲是否具备保证人地位?

1.不作为犯之保证人地位,有两种类型,分别为监督者保证及保护者保证。
2.所谓保护者保证是指基于法律上或事实上之保护关系,保证人有义务保护该法益不受他人侵害,如救生员之于溺水之人。
3.监督者保证则是指因行为人之行为所创造之侵害,行为人有义务防止该侵害扩大,以避免法益受到更大的损害之谓。
4.依本题,甲对于乙并非具有事实上或法律上之保护义务,故不适用保护者保证;而就监督者保证而言,乙之伤害并非由甲所造成,因此也不具防止之义务。
5.结论是,甲对乙不具有保证人地位。

(二)乙之死与甲是否有因果关系?

1.不作为犯之因果审查是以所谓的「假设之因果」判断,又称为准因果关系,其是指若行为人之行为可能可以避免该法益侵害结果之发生,则该行为人之行为应被视为与该结果有因果关系。
2.依题意,甲在现场目睹乙之重伤,若甲对此有所行动,则乙可能因此逃过一劫,易言之,乙死亡之结果可能不致发生;是故,依准因果关系之判断,甲与乙之死有因果关系。


其实,对于不作为犯而言,可以将保证人地位视为法律上之因果,准因果关系视为事实上之因果,两者皆俱时则可就刑法加以课责。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补充答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教育部 | Posted:2010-01-07 17:18 |
车文杰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sierfa 于 2010-01-07 11:25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我想到的是:
乙遭丙仇家砍杀数刀后,仇家仍在现场,乙应声倒地见甲在偷东西,喊救我…救我…,不然我就教我的仇家杀你,此时乙是否应具备保证人地位呢?

我也是来乱的,不过想听听大家的意见?



乙不具有保证人地位,理由如前所述,自行涵摄即可。
不过乙倒是可能该当刑法第三O五条之恐吓罪。




虽然是来乱的,但我还是回答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教育部 | Posted:2010-01-07 17:28 |
春之柏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57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有准因果关系是否有刑责?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07 21:11 |
lai0913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6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sierfa 于 2010-01-07 11:25 发表的: 到引言文
我想到的是:
乙遭丙仇家砍杀数刀后,仇家仍在现场,乙应声倒地见甲在偷东西,喊救我…救我…,不然我就教我的仇家杀你,此时乙是否应具备保证人地位呢?

我也是来乱的,不过想听听大家的意见?
"不然我就我的仇家杀你"
丙应该会回乙说,我砍人还要你教吗?所以继续吃到饱
====
如果丙真的如乙所言,想杀甲,
此时乙应成立教唆杀人,,
如乙阻止丙,仅为中止未遂
此为作为犯,所以乙应该没有保证人地位可以适用吧!
癈话"比赛"表情挖,挖,哇!


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1-07 22:05 |
冰咖啡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8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柏桧 于 2010-01-07 21:11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有准因果关系是否有刑责?


个人以为,须先确认有无保证人地位,再去讨论因果关系才有意义......表情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08 08:43 |

<<   1   2  下页 >>(共 2 页)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891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