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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secutor
2010-01-06 23:18 |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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芸淡風清
2010-01-07 11:14 |
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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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其說保證人地位,不如說遺棄,可能還比較有討論空間吧~
如果我是甲,也會先落跑,不過甲可能會以證人身分出庭吧~ 哈哈~來亂的,別理我~~ x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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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erfa
2010-01-07 11:25 |
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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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到的是:
乙遭丙仇家砍殺數刀後,仇家仍在現場,乙應聲倒地見甲在偷東西,喊救我…救我…,不然我就教我的仇家殺你,此時乙是否應具備保證人地位呢? 我也是來亂的,不過想聽聽大家的意見? x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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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文傑
2010-01-07 17:18 |
5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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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prosecutor 於 2010-01-06 23:18 發表的 是否具備保證人地位?: (一)偷兒甲是否具備保證人地位? 1.不作為犯之保證人地位,有兩種類型,分別為監督者保證及保護者保證。 2.所謂保護者保證是指基於法律上或事實上之保護關係,保證人有義務保護該法益不受他人侵害,如救生員之於溺水之人。 3.監督者保證則是指因行為人之行為所創造之侵害,行為人有義務防止該侵害擴大,以避免法益受到更大的損害之謂。 4.依本題,甲對於乙並非具有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保護義務,故不適用保護者保證;而就監督者保證而言,乙之傷害並非由甲所造成,因此也不具防止之義務。 5.結論是,甲對乙不具有保證人地位。 (二)乙之死與甲是否有因果關係? 1.不作為犯之因果審查是以所謂的「假設之因果」判斷,又稱為準因果關係,其是指若行為人之行為可能可以避免該法益侵害結果之發生,則該行為人之行為應被視為與該結果有因果關係。 2.依題意,甲在現場目睹乙之重傷,若甲對此有所行動,則乙可能因此逃過一劫,易言之,乙死亡之結果可能不致發生;是故,依準因果關係之判斷,甲與乙之死有因果關係。 其實,對於不作為犯而言,可以將保證人地位視為法律上之因果,準因果關係視為事實上之因果,兩者皆俱時則可就刑法加以課責。 x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