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具備保證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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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prosecutor
2010-01-06 23:18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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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半夜欲至乙宅家中行竊,不料行竊當中,乙遭丙仇家砍殺數刀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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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冰咖啡
2010-01-07 10:55
1樓
  
下面是引用 prosecutor 於 2010-01-06 23:18 發表的 是否具備保證人地位?: 到引言文
甲半夜欲至乙宅家中行竊,不料行竊當中,乙遭丙仇家砍殺數刀後並逃離現場,乙應聲倒地見甲在偷東西,喊救我…救我…此時偷兒甲是否應具備保證人地位呢?又若甲驚慌見血而逃,乙的死和甲是否有因果關係呢?

你覺得勒?表情

乙:「你死你的,我偷我的,頂多你死後我燒一點金紙給你。保重!」

表情 表情

要說因果關係,也是又可能啦!甲撬開乙宅大門而入,丙因為乙宅大門已被撬開,所以能直接進來......。
不過......這只是事實上之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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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芸淡風清
2010-01-07 11:14
2樓
  
與其說保證人地位,不如說遺棄,可能還比較有討論空間吧~
如果我是甲,也會先落跑,不過甲可能會以證人身分出庭吧~

哈哈~來亂的,別理我~~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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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sierfa
2010-01-07 11:25
3樓
  
我想到的是:
乙遭丙仇家砍殺數刀後,仇家仍在現場,乙應聲倒地見甲在偷東西,喊救我…救我…,不然我就教我的仇家殺你,此時乙是否應具備保證人地位呢?

我也是來亂的,不過想聽聽大家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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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lai0913
2010-01-07 11:55
4樓
  
 
下面是引用 prosecutor 於 2010-01-06 23:18 發表的: 到引言文
甲半夜欲至乙宅家中行竊,不料行竊當中,乙遭丙仇家砍殺數刀後並逃離現場,乙應聲倒地見甲在偷東西,喊救我…救我…此時偷兒甲是否應具備保證人地位呢?又若甲驚慌見血而逃,乙的死和甲是否有因果關係呢?
1.保證人地位:此時法律是否可以期待甲有救乙的作為義務呢?
2.因果關係:假如甲有救乙的話,乙也不會死,所以甲的不作為救助,為乙死亡的原因
3.甲不作為對乙的死亡結果有因果關係,但甲無保證人地位,即甲並無救乙的作為義務,,所以甲無需對乙的死亡負責

錯是正常的,表情
反正也沒有寫對過表情

獻花 x2
引用 | 編輯 車文傑
2010-01-07 17:18
5樓
  
下面是引用 prosecutor 於 2010-01-06 23:18 發表的 是否具備保證人地位?: 到引言文
甲半夜欲至乙宅家中行竊,不料行竊當中,乙遭丙仇家砍殺數刀後並逃離現場,乙應聲倒地見甲在偷東西,喊救我…救我…此時偷兒甲是否應具備保證人地位呢?又若甲驚慌見血而逃,乙的死和甲是否有因果關係呢?


(一)偷兒甲是否具備保證人地位?

1.不作為犯之保證人地位,有兩種類型,分別為監督者保證及保護者保證。
2.所謂保護者保證是指基於法律上或事實上之保護關係,保證人有義務保護該法益不受他人侵害,如救生員之於溺水之人。
3.監督者保證則是指因行為人之行為所創造之侵害,行為人有義務防止該侵害擴大,以避免法益受到更大的損害之謂。
4.依本題,甲對於乙並非具有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保護義務,故不適用保護者保證;而就監督者保證而言,乙之傷害並非由甲所造成,因此也不具防止之義務。
5.結論是,甲對乙不具有保證人地位。

(二)乙之死與甲是否有因果關係?

1.不作為犯之因果審查是以所謂的「假設之因果」判斷,又稱為準因果關係,其是指若行為人之行為可能可以避免該法益侵害結果之發生,則該行為人之行為應被視為與該結果有因果關係。
2.依題意,甲在現場目睹乙之重傷,若甲對此有所行動,則乙可能因此逃過一劫,易言之,乙死亡之結果可能不致發生;是故,依準因果關係之判斷,甲與乙之死有因果關係。


其實,對於不作為犯而言,可以將保證人地位視為法律上之因果,準因果關係視為事實上之因果,兩者皆俱時則可就刑法加以課責。

獻花 x1
引用 | 編輯 車文傑
2010-01-07 17:28
6樓
  
下面是引用 sierfa 於 2010-01-07 11:25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我想到的是:
乙遭丙仇家砍殺數刀後,仇家仍在現場,乙應聲倒地見甲在偷東西,喊救我…救我…,不然我就教我的仇家殺你,此時乙是否應具備保證人地位呢?

我也是來亂的,不過想聽聽大家的意見?



乙不具有保證人地位,理由如前所述,自行涵攝即可。
不過乙倒是可能該當刑法第三O五條之恐嚇罪。




雖然是來亂的,但我還是回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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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春之柏
2010-01-07 21:11
7樓
  
有準因果關係是否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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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lai0913
2010-01-07 22:05
8樓
  
 
下面是引用 sierfa 於 2010-01-07 11:25 發表的: 到引言文
我想到的是:
乙遭丙仇家砍殺數刀後,仇家仍在現場,乙應聲倒地見甲在偷東西,喊救我…救我…,不然我就教我的仇家殺你,此時乙是否應具備保證人地位呢?

我也是來亂的,不過想聽聽大家的意見?
"不然我就我的仇家殺你"
丙應該會回乙說,我砍人還要你教嗎?所以繼續吃到飽
====
如果丙真的如乙所言,想殺甲,
此時乙應成立教唆殺人,,
如乙阻止丙,僅為中止未遂
此為作為犯,所以乙應該沒有保證人地位可以適用吧!
癈話"比賽"表情挖,挖,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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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冰咖啡
2010-01-08 08:43
9樓
  
下面是引用 柏檜 於 2010-01-07 21:11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有準因果關係是否有刑責?


個人以為,須先確認有無保證人地位,再去討論因果關係才有意義......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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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芸淡風清
2010-01-08 11:16
10樓
  
如果不具保證人地位,就無求助義務;
如果沒有作為義務,甲逃乙死又怎麼會扯在一起…
用道德來譴責他吧! 表情

如果乙真的說要叫丙殺甲的話…
丙應該會先讓乙掛點(死就死還那麼多廢話!)
再如乙所言殺甲(殺人滅口,湮滅罪行!)
這才是完美的犯罪!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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