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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之柏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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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刑法320練習
甲於1月1日到山區,見到牛樟大樹一株,作了記號,回來後夥同乙,二人於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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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06 1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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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1月1日,為320着手(物色財物)(實務,通說均成立)
2,甲乙於1月3日鋸樹斷了,即遂(實務在此為即遂).
3,1月5日搬樹(不成立349)上車(實力控制之下,一說在此才即遂)(通說)
4,行經省道,搬運(不成立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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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13 22: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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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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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14 23:34 |
francis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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樹木是不動產,似乎不符320條之竊取他人動產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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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15 17: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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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不要加將樹鋸斷的毀損罪?
之後分離就為動產了.(竊盜即遂?)(森林法)(實務及學者在此僅為著手的破壞他人持有)
或搬離時才是即遂?(實務及學說,實力控制下)(建立新持有)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15 23:19 |
sa098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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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竊盜著手:
主觀上:故意、不法所有意圖
客觀上:竊取他人財務;實務,認為要在「自已實力支配之下」才能成立既遂。
2本案:
雖以完成竊盜行為,但仍是在監視範圍之內,未達實力支配之下,成立竊盜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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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2-14 19: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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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323準動產,該當320普通竊盜罪,不過甲乙二人持工具將樹木鋸斷以321第三項攜帶兇器而犯者
成立321加重竊盜罪

著手點於行為人主觀犯罪意圖觀察,其行為對於被害客體造成了客觀具體危險時,就是著手
既遂點於當行為人已經破壞他人之持有,並且建立自已之持有的時後,就是屬於竊盜罪之既遂
1/1-只能說是預備階段,不構成犯罪,且320無罰預備犯
1/3-客觀上已經對樹木產生危險了,主觀上也有不法意圖
1/5-已經將樹木從他人之持,建立為自已持有的關係了,屬於竊盜罪之既遂



初學刑法的想法,若有錯誤請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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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討論,本就無一定之答案,相互討論才能截長補短
我是剛踏入的新手,請多多包含^^
獻花 x1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18 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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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均屬之,且祇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螺絲起子為足以殺傷人生命、身體之器械,顯為具有危險性之兇器。」(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5253號判例要旨)


我咧:
那時出此判例
太多沒讀書了
有練過武術的
空手空腳都是兇器表情


[ 此文章被12191219在2010-02-19 07:25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10-02-18 08: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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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12191219 於 2010-02-18 08:33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如果帶起子,小鋸子等破壞門窗的工具,不應當兇器


如果我沒有記錯的話,兇器的定義依照實務一向認為「可能對人體安全造成威脅」為要件。
螺絲起子對於人的身體也具有殺傷性,試想若你破壞門窗時被主人發現,拿起子往主人心臟刺
一樣會造成生命危害,何況版主舉的例子即使你沒有該當凶器,也該當地二項「毀越安全設備」<==這個是補充的^^


法學討論,本就無一定之答案,相互討論才能截長補短
我是剛踏入的新手,請多多包含^^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18 1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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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請問二人行為何時著手?
->如此的問,表示在說明以各學說見解分析判斷,然依題議中
  說明出形式客觀說.主觀說.折衷說.實務見解參鄰境小日
  本之判解(物色說)等等~~
2即遂?
->無論上述哪一說行為人都已經具有優越之監督支配所有,故
  已為記遂,至於在嗣候行經省道時被警欄下已經是行為後搬
  運贓物之部分,不影響既遂之成立
3森林法之同與刑法320竊盜罪為之判斷,當然競合之部分仍
 以特別關係而優先適用森林法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18 1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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