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8914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yeatyeats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版主评分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民法]商品制造商责任
民法191条之一规定:商品输入业者,应与商品制造人负同一责任

想请问一下所谓的商品输入业者是指何者呢?因为我有看到
1.甲为商品制造商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5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05 15:36 |
envy861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我想问的是,1中为什么零售商不需要负责,零售商不是属于商品输入业者吗?

-------------------------------------------------------------

民法或消保法中的定义,零售商不等于商品输入业者,商品输入业者是指从国外输入商品的进口商,制度设计的用意是,进口商所输入的商品系由国外制造商生产,消费者根本没能力向国外制造商求偿,所以苛输入业者无过失责任,民191-1第四项
原则上零售商有物之瑕疵担保责任,及消保法的经销商(零售商)推定过失责任


[ 此文章被envy861在2011-09-12 00:55重新编辑 ]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0-01-06 15:09 |
yeatyeats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了解,反正就记商品输入业者就是从国外进口的大盘商之类的就对了,如大卖场,感谢喔~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06 20:26 |
peler 手机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第2题可参考消费者保护法第八条(经销者之连带赔偿责任)从事经销之企业经营者,就商品或服务所生之损害,与设计、生产、制造商品或提供服务之企业经营者连带负赔偿责任。
另 民法191条之一规定:商品输入业者,应与商品制造人负同一责任。 可对照消费者保护法第九条(输入者之责任)输入商品或服务之企业经营者,视为该商品之设计、生产、制造商品或提供服务之提供者,负本法第七条之制造者责任。
参考 参考


[ 此文章被peler在2010-01-08 09:10重新编辑 ]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1-07 11:05 |
envy861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大卖场通常是与消费者缔结契约的对造
那如果大卖场也同时是进口商呢
或说这个制造商同时经营大卖场呢


[ 此文章被envy861在2011-09-12 00:54重新编辑 ]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0-01-08 01:06 |
timeismoney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楼上各位大大的高见 小菜我自叹不如
依屎老百姓我的小小想法
小卖零售商人被推定是经济弱势 所以不用负连带赔偿责任 杂货店五金行赔不起啊
而进口或经销商、大盘在立法者的眼中 被认为比较有能力 有财力负责 何况在自由主义市场经济资本体系的社会下 进口或经销商想把国外的货物引进本国之前 或者把货物广泛而全面的铺到全国各地之前 立法者要求他们必须对产品与制造商先行做好一定的了解 向国民负起担保责任来 否则我们内国市场就会出现太多来路不明的商品 而这些商品很可能是黑心货 出问题时进口经销商一推了事 小民就求助无门啦

小菜敬请不吝指教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台湾固网 | Posted:2010-01-11 19:35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369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