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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atyea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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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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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商品製造商責任
民法191條之一規定:商品輸入業者,應與商品製造人負同一責任

想請問一下所謂的商品輸入業者是指何者呢?因為我有看到
1.甲為商品製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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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05 15:36 |
envy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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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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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問的是,1中為什麼零售商不需要負責,零售商不是屬於商品輸入業者嗎?

-------------------------------------------------------------

民法或消保法中的定義,零售商不等於商品輸入業者,商品輸入業者是指從國外輸入商品的進口商,制度設計的用意是,進口商所輸入的商品係由國外製造商生產,消費者根本沒能力向國外製造商求償,所以苛輸入業者無過失責任,民191-1第四項
原則上零售商有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及消保法的經銷商(零售商)推定過失責任


[ 此文章被envy861在2011-09-12 00:55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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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0-01-06 15:09 |
yeatyea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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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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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反正就記商品輸入業者就是從國外進口的大盤商之類的就對了,如大賣場,感謝喔~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06 20:26 |
peler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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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題可參考消費者保護法第八條(經銷者之連帶賠償責任)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就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損害,與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另 民法191條之一規定:商品輸入業者,應與商品製造人負同一責任。 可對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九條(輸入者之責任)輸入商品或服務之企業經營者,視為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提供者,負本法第七條之製造者責任。
參考 參考


[ 此文章被peler在2010-01-08 09:10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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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1-07 11:05 |
envy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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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賣場通常是與消費者締結契約的對造
那如果大賣場也同時是進口商呢
或說這個製造商同時經營大賣場呢


[ 此文章被envy861在2011-09-12 00:54重新編輯 ]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0-01-08 01:06 |
timeismon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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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各位大大的高見 小菜我自嘆不如
依屎老百姓我的小小想法
小賣零售商人被推定是經濟弱勢 所以不用負連帶賠償責任 雜貨店五金行賠不起啊
而進口或經銷商、大盤在立法者的眼中 被認為比較有能力 有財力負責 何況在自由主義市場經濟資本體系的社會下 進口或經銷商想把國外的貨物引進本國之前 或者把貨物廣泛而全面的舖到全國各地之前 立法者要求他們必須對產品與製造商先行做好一定的了解 向國民負起擔保責任來 否則我們內國市場就會出現太多來路不明的商品 而這些商品很可能是黑心貨 出問題時進口經銷商一推了事 小民就求助無門啦

小菜敬請不吝指教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10-01-11 19: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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