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4738 个阅读者
 
<< 上页  1   2   3  >>(共 3 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冰咖啡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8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luciferydog 于 2010-01-11 19:39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要先检讨271的构成要件该当违法性以及"有责性"成立与否,再去检讨其他部分喔!

不然要是根本不成立271之罪(无期待可能性或具有超法定阻却有责事由),那就不必再讨论地之效力的问题!

假设已经成立271后,才去讨论有无第7条的适用!


哈哈......虽然按法理,是要成罪再谈适用,

but 这根本是唬烂的~..~

例如,欧巴马有一天发疯把小布希暗杀掉。 难不成我国也要对欧巴马审271后,再说其无我国刑法之适用。怪哉~表情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0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14 09:05 |
sierfa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2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哈哈......虽然按法理,是要成罪再谈适用,but 这根本是唬烂的~..~

但是,如果 欧嘛嘛有一天发疯跟小布奇在美国计画对我国实施外患罪。难我国不需对欧巴马审查103-115后,再适用我国刑法第5条吗~

我是来乱的~~~不用理我啦 表情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1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1-14 14:27 |
冰咖啡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8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sierfa 于 2010-01-14 14:27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但是,如果 欧嘛嘛有一天发疯跟小布奇在美国计画对我国实施外患罪。难我国不需对欧巴马审查103-115后,再适用我国刑法第5条吗~

我是来乱的~~~不用理我啦 表情


大大不懂我的意思,当大大会想用我国刑法来审查,即代表已先认定有我国刑法之适用了表情
我只是乱猜的~~~不用太认真表情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14 17:40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应该视是情形而定才是因为:
属人主义:采折衷(属人兼采属地)
属地主义:以领土之观念
世界法主义:以世界公认之犯罪类型
保护主义:对人8.对事5

然以外国人伪造货币是侵害本国社会"法益".是以罪质
为断.不以身分或地点为依据 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14 17:56 |
francis03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感谢大家的回应:
不过经过我对第7条的看法,甲还是"无罪"的,理由:第7条写:依他国之"法律"不罚,不适用之,意指不论是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及罪责性,如果依照他国不罚(或者不该当),那就不受本国刑法所追诉(在外国吸食大麻,虽然是属3年以下之刑,但是回国后要接受"禁戒处分"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15 17:34 |
lai0913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6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安乐死
1.当事人同意=加工自杀罪
2.当事人不同意=杀人罪
虽然瑞士安乐死不罚,但安乐死实际上是一个杀人行为
所以甲仍应为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我想瑞士应该会处罚杀人罪吧!
而瑞士医生适用安乐死,阻却违法且适用第8条犯罪地不罚,所以我国刑法不适用之

以上逻辑可能会有点乱,看太久对头脑不好哦!表情


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5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1-15 21:20 |
洪法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5 鲜花 x57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luciferydog 于 2010-01-11 19:39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要先检讨271的构成要件该当违法性以及"有责性"成立与否,再去检讨其他部分喔!
不然要是根本不成立271之罪(无期待可能性或具有超法定阻却有责事由),那就不必再讨论地之效力的问题!
假设已经成立271后,才去讨论有无第7条的适用!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0-01-14 09:05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哈哈......虽然按法理,是要成罪再谈适用,but 这根本是唬烂的~..~
例如,欧巴马有一天发疯把小布希暗杀掉。 难不成我国也要对欧巴马审271后,再说其无我国刑法之适用。怪哉~
当大大会想用我国刑法来审查,即代表已先认定有我国刑法之适用了
虽然自己已经半年没念书了,但看到以上的论点,实是无法苟同。不懂究竟哪里唬烂了?整个就是逻辑问题,无关法律。
逻辑上,当然是构成要件该当成罪后,再去讨论有无我国刑法适用。如不成罪,依罪刑法定,何须讨论适用问题。
另外,“会想用我国刑法来审查,即代表已先认定有我国刑法之适用“,此话也有着非常大的问题。当然要审查后,才知有无适用!
人民在中华民国领域外,除犯最轻本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之重罪,或依犯罪地之法律罚者,始有我国刑法之适用,此观刑法第七条规定自明。
您对于“审查“、“适用“等字眼的解读,以及“刑法适用“和“审判权“的概念似乎都混淆了。
以上。


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6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2-21 14:07 |
冰咖啡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8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洪法 于 2010-02-21 14:07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虽然自己已经半年没念书了,但看到以上的论点,实是无法苟同。不懂究竟哪里唬烂了?整个就是逻辑问题,无关法律。
逻辑上,当然是构成要件该当成罪后,再去讨论有无我国刑法适用。如不成罪,依罪刑法定,何须讨论适用问题。
另外,“会想用我国刑法来审查,即代表已先认定有我国刑法之适用“,此话也有着非常大的问题。当然要审查后,才知有无适用!
人民在中华民国领域外,除犯最轻本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之重罪,或依犯罪地之法律罚者,始有我国刑法之适用,此观刑法第七条规定自明。
您对于“审查“、“适用“等字眼的解读,以及“刑法适用“和“审判权“的概念似乎都混淆了。
以上。


哈哈....我有想了一下,不过还是没办法理解,还请大大解惑一下:

例如,老虎伍兹的太太跑到台湾来告老虎伍兹通奸,请问司法单位该如何处理?
先动用司法资源及外交关系调查全部事件,等到找到全部老虎女郎,厘清所有事实,找到全部罪证,确定成立N个通奸罪,再下一个结论─「无我国刑法之适用」?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2-21 15:38 |
洪法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5 鲜花 x57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0-02-21 15:38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哈哈....我有想了一下,不过还是没办法理解,还请大大解惑一下:
例如,老虎伍兹的太太跑到台湾来告老虎伍兹通奸,请问司法单位该如何处理?
先动用司法资源及外交关系调查全部事件,等到找到全部老虎女郎,厘清所有事实,找到全部罪证,确定成立N个通奸罪,再下一个结论─「无我国刑法之适用」?
其实说真的,你的想法都没有问题,只是你想太多了。真的。以下就你的例子提出问题:
1.老虎伍兹和虎女郎,是刑法第七条的中华民国人民吗?
2.老虎伍兹的太太,是刑法第八条的中华民国人民吗?
3.犯罪的行为或结果地,有一是在中华民国领域内吗?
如果以上3点都不符,那还须考量第七条之但书吗?

刑法第一条,行为之处罚以行为时之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
请问我国的刑法有无任何规定,是要处罚外国人对外国人于外国之行为?我相信应该没有!
既然没有这样规定,那你认为需要去检验构成要件或违法性、罪责吗?成罪吗?
如果连个罪名都不成立了,干嘛要去考虑有无适用我国刑法呢!
罪刑法定。法没定,就不是罪。不是罪,就不用去管是否适用。管他在我国、外国,罚还是不罚!

不过说了这么多,其实我还是觉得你的问题是在“适用“两字上!
简单的说就是,总则第一章法例里的适用,是指行为依刑法规定论罪科刑,而非用刑法来涵摄法律结果。
你可以试着想想,当你所举的例子里的通奸行为置于我国刑法底下时,还算是行为吗?

不过我久没碰书,可能说的都是错误的,您就看看就好!感恩。


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8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2-21 16:37 |

<< 上页  1   2   3  >>(共 3 页)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2357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