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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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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大意]-98年地特
(B)8 下列何種行政訴訟提起前,原則上應先經原處分機關確答之程序?
(A)確認處分違法之訴    (B)確認處分無效之訴
(C)確認公法關係存在之訴(D)確認公法關係不存在之訴

答案為何是B?

(A)38 關於委任契約,下列敘述何者為正確?
(A)原則上為無償契約,例外有償          (B)委任之內容限於法律行為
(C)委任契約成立之同時,必同時授與代理權(D)委任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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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台灣大哥大 | Posted:2009-12-29 22:33 |
飛上青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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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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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8 下列何種行政訴訟提起前,原則上應先經原處分機關確答之程序?
(A)確認處分違法之訴   (B)確認處分無效之訴
(C)確認公法關係存在之訴(D)確認公法關係不存在之訴

答案為何是B?

翻到行政訴訟法第6條『確認訴訟』第二項;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
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
或經請求後於30日內不為確答,
『始能』提出



(A)49 下列關於法人董事的敘述,何者正確?
      (A)財團董事,有違反捐助章程之行為時,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宣告其行為為無效
      (B)法人之董事有數人者,其對外之代表法人,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取決於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同意
      (C)對於董事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第三人
      (D)法人之董事有數人者,法人事務之執行,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各董事均得執行之

其他的選項錯在那裡?

本題考民總27條

B、D的選項顛倒了
B:其對外之代表法人......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各董事均得代表法人
D:法人事務之執行,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取決於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同意

C:對董事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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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30 14: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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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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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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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8 下列何種行政訴訟提起前,原則上應先經原處分機關確答之程序?
(A)確認處分違法之訴    (B)確認處分無效之訴
(C)確認公法關係存在之訴(D)確認公法關係不存在之訴
答案為何是B?
ANS:參行政訴訟法第六條第2項
(A)38 關於委任契約,下列敘述何者為正確?
(A)原則上為無償契約,例外有償          (B)委任之內容限於法律行為
(C)委任契約成立之同時,必同時授與代理權(D)委任契約重在完成一定之工作
B為何不對?
※請高手解答
(C)41 甲撞傷乙,其後乙因為傷勢過重而死亡,甲須對乙之死亡負責,乃因撞傷與死亡間具有因果關係,此一因果關係通稱為:
(A)直接因果關係(B)跳躍因果關係(C)相當因果關係(D)條件因果關係
什麼是直接、跳躍、相當、條件因果關係?其定義為何?可否舉例說明!
※請高手解答
(A)49 下列關於法人董事的敘述,何者正確?
          (A)財團董事,有違反捐助章程之行為時,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宣告其行為為無效
          (B)法人之董事有數人者,其對外之代表法人,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取決於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同意
          (C)對於董事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第三人
          (D)法人之董事有數人者,法人事務之執行,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各董事均得執行之
其他的選項錯在那裡? ANS:參民法第二十七條
(B)法人之董事有數人者,其對外之代表法人,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取決於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同意
正解:法人之董事有數人者,其對外之代表法人,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各董事均得代表法人
(C)對於董事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第三人
正解:對於董事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D)法人之董事有數人者,法人事務之執行,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各董事均得執行之
正解:法人之董事有數人者,法人事務之執行,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取決於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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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30 1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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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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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8 關於委任契約,下列敘述何者為正確?
(A)原則上為無償契約,例外有償       (B)委任之內容限於法律行為
(C)委任契約成立之同時,必同時授與代理權(D)委任契約重在完成一定之工作

B為何不對?→委任,除了法律行為外,尚可對「事實行為」做委任;但代理,則只限於「法律行為或準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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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統一教敬上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09-12-31 1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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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41 甲撞傷乙,其後乙因為傷勢過重而死亡,甲須對乙之死亡負責,乃因撞傷與死亡間具有因果關係,此一因果關係通稱為:
(A)直接因果關係(B)跳躍因果關係(C)相當因果關係(D)條件因果關係

引述榮譽會員「冰咖啡」的解答:

在刑法的世界裡,因果關係理論有三種:
1.條件因果關係
2.相當因果關係
3.客觀歸責理論

客觀歸責理論,因為這題沒有,所以就不提了。 所謂「條件因果關係」,公式為若非A,則非B,故AB有因果關係。套用到本題來則會變成「若非甲撞傷乙,乙也不會傷勢過重死亡,故甲撞傷乙的行為和已的死亡結果有因果關係。」

而「相當因果關係」,公式是因為A,所以B,故AB有相當因果關係。套用到本題來,就是「甲撞傷乙,導致乙傷重死亡,兩者有相當因果關係。」

更簡單來說,條件因果是反面敘述,而相當因果是正面敘述。

如果還是看不懂的話,建議背起來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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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bbs-mychat.com/reads.php?tid=844850&page=1#p6026599 3 sudehui

補充說明: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

簡言之:法律行為必須基於“意思表示“而事實行為僅為事實上之動作,
而委任之事實行為,例如:會計師查帳;委任之法律行為,如授權買賣!

法律行為,必須符合一般成立要件(當事人、意思表示、標的物)、一般生效要件(當事人有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無瑕疵、標的物實存)
事實行為:非表示行為不以內心的意思內容為必要,乃無關於心裡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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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2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09-12-31 15: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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