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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徵刑分罪分類
  大大們是否有或整理:以利國考大大們背法條!
1刑分中告訴乃論罪名
2刑分中未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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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25 13: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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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加重結果犯
7行為犯
8繼續犯
9危險犯 表情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25 17: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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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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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結合犯之罪名:
第226-1條(妨害姓自主罪之結合犯):犯§221、222、224、224-1、225 + §271;§278
第249條(發掘墳墓之結合犯):§248 + §247 Ι Ⅱ
第332條(強盜罪之結合犯):
        犯強盜罪(§328 Ι Ⅱ、329) + §271
                                              + §173Ι §174Ι.Ⅱ §175Ι.Ⅱ;§221;§347;§278
第334條(海盜罪之結合犯):犯海盜罪§333+同§332所結合之罪
第348條(擄人勒贖罪之結合犯):犯§347Ι + §271
                                                          + §221;278


回覆的有點亂...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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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2 回到頂端 [2 樓] From:沒有資料 | Posted:2009-12-26 16: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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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制定/修正日期】民國98年5月19日
【公布/施行日期】民國98年6月10日

                                            回首頁>>
【章節索引】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法例 §1        
第二章 刑事責任 §12
第三章 未遂犯 §25       第四章 正犯與共犯 §28
第五章 刑 §32         第六章 累犯 §47
第七章 數罪併罰 §50      第八章 刑之酌科及加減 §57
第九章 緩刑 §74        第一○章 假釋 §77
第一一章 時效 §80       第一二章 保安處分 §86
                                            回首頁>>
【第二編 分則】
第一章 內亂罪 §100           第二章 外患罪 §103
第三章 妨害國交罪 §116         第四章 瀆職罪 §120
第五章 妨害公務罪 §135         第六章 妨害投票罪 §142
第七章 妨害秩序罪 §149         第八章 脫逃罪 §161
第九章 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 §164    第一○章 偽證及誣告罪 §168
第一一章 公共危險罪 §173        第一二章 偽造貨幣罪 §195
第一三章 偽造有價證券罪 §201      第一四章 偽造度量衡罪 §206
第一五章 偽造文書印文罪 §210      第一六章 妨害性自主罪 §221
第一六章之一 妨害風化罪 §230      第一七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237
第一八章 褻瀆祀典及侵害墳墓屍體罪 §246 第一九章 妨害農工商罪 §251
第二○章 鴉片罪 §256          第二一章 賭博罪 §266
第二二章 殺人罪 §271          第二三章 傷害罪 §277
第二四章 墮胎罪 §288          第二五章 遺棄罪 §293
第二六章 妨害自由罪 §296        第二七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309
第二八章 妨害秘密罪 §315        第二九章 竊盜罪 §320
第三○章 搶奪強盜及海盜罪 §325     第三一章 侵佔罪 §335
第三二章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339     第三三章 恐嚇及擄人勒贖罪 §346
第三四章 贓物罪 §349          第三五章 毀棄損壞罪 §352
第三六章 妨害電腦使用罪 §358
                                            
第十二條(犯罪之責任要件--故意、過失)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第十四條(有認識之過失與無認識之過失)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第十九條(責任能力--精神狀態)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第七十五條之一(緩刑宣告之撤銷2)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三、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四、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亦適用之。








第一百零八條II過失犯戰時不履行軍需契約罪
第一百十條(公務員過失洩漏交付國防秘密罪)獨立處罰
第一百二十七條II過失違法執行不應執行行刑罪
第一百三十二條(公務員過失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
第一百六十三條II(公務員過失縱放或便利脫逃罪)
第一百七十三條II(失火燒燬現住建築物及交通工具罪)
第一百七十四條III(失火燒燬非現住建築物及交通工具罪)
第一百七十五條III(失火燒燬住宅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罪)
第一百七十六條(過失準放火罪)
第一百七十八條II(過失決水侵害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及交通工具罪)
第一百七十九條III,IV(過失決水侵害現非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未有人在之建築物罪)
第一百八十條III(過失決水侵害住宅等以外之物罪)
第一百八十一條II(過失破壞防水蓄水設備罪)
第一百八十三條II,III(過失,業務過失傾覆或破壞現有人所在之交通工具罪)
第一百八十四條III,IV(過失,業務過失妨害舟車及航空機行使安全罪)
第一百八十六條之一III(過失不法使用爆裂物罪)
第一百八十七條之二III(過失放溢核能、放射線致生公共危險之處罰)
第一百八十九條III過失,業務過失損壞保護生命設備罪)
第一百九十條III(過失妨害公眾飲水罪)
第一百九十條之一IV(過失流放毒物罪)                    
第二百七十六條(過失,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獨立法條)
第二百八十四條(過失,業務過失傷害罪)【告訴乃論】§287

........
以上初部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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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26 16: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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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制定/修正日期】民國98年5月19日
【公布/施行日期】民國98年6月10日

第一編  總 則  第三章  未 遂 犯
第二十五條(未遂犯)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第一百零三條II(故意通謀開戰端罪未遂罪)
第一百零四條II(意圖通謀喪失領域未遂罪)
第一百零五條II(故意直接抗敵民國未遂罪)
第一百零六條II(單純助敵未遂罪)
第一百零七條II(加重助敵未遂罪)
第一百零九條III(洩漏交付國防秘密未遂罪)
第一百十一條II(刺探搜集國防秘密未遂罪)
                                            
第一百二十九條II(違法徵收罪、抑留或剋扣款物未遂罪)
第一百三十七條II(妨害考試未遂罪)
第一百四十二條II(妨害投票自由未遂罪)
第一百四十六條III(妨害投票正確未遂罪)
第一百六十一條IV(脫逃罪未遂罪)
第一百六十二條IV(縱放或便利脫逃未遂罪)
第一百六十三條II(公務員縱放或便利脫逃未遂罪)

第一百七十三條III(放火燒燬現住建築物及交通工具未遂罪)
第一百七十四條IV(放火燒燬非現住建築物及交通工具未遂罪)
第一百七十六條(準放火未遂罪)
第一百七十八條III(決水侵害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及交通工具未遂罪)
第一百七十九條IV(決水侵害現非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未有人在之建築物未遂罪)
第一百八十一條III(破壞防水蓄水設備未遂罪)
第一百八十三條III(傾覆或破壞現有人所在之交通工具未遂罪)
第一百八十四條V(妨害舟車及航空機行使安全未遂罪)
第一百八十五條III(妨害公眾往來安全未遂罪)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V(劫持交通工具未遂罪)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IV(危害毀損交通工具未遂罪)
第一百八十六條之一V(不法使用爆裂物未遂犯)
第一百八十七條之二IV(放溢核能、放射線致生公共危險未遂犯)  
第一百八十七條之三III(無正當理由使用放射線之未遂犯處罰)
第一百八十九條IV(損壞保護生命設備未遂罪)
第一百九十條IV(妨害公眾飲水未遂罪)
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IV(流通食品下毒未遂罪)
第二編  分 則  第一二章  偽造貨幣罪  >>相關裁判全文
第一百九十五條II(偽造變造通貨、幣券未遂罪)
第一百九十六條III(行使收集或交付偽造變造通貨、幣券罪未遂犯)
第一百九十七條II(減損通用貨幣未遂罪)
第一百九十八條III(行使減損通用貨幣未遂罪)
                                            
第二百二十一條II(強制性交未遂罪)【告訴乃論】§229-1
第二百二十二條II(加重強制性交未遂罪)
第二百二十五條III(乘機性交猥褻未遂罪)
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強制性交猥褻等罪之殺人重傷害之結合犯未遂罪?)  
第二百二十七條V(未成年人同意性交未遂罪)【告訴乃論】§229-1
第二百二十八條III(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未遂罪)
第二百二十九條II(詐術性交未遂罪)

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IV(圖利強制使人為性交猥褻未遂罪)
第二百四十條IV(和誘未遂罪)
第二百四十一條IV(略誘未遂罪)
第二百四十二條II(移送被誘人出國未遂罪)
第二百四十三條II(收受藏匿被誘人或使之隱避未遂罪)
第二百四十七條III(侵害屍體、侵害遺骨遺髮殮物遺灰未遂罪)
第二百四十八條II(發掘墳墓未遂罪)
                                            
第二百五十一條II(妨害販運農工物品未遂罪)
第二百五十六條III(製造鴉片、毒品未遂罪)
第二百五十七條IV(販賣運輸鴉片、毒品未遂罪)
第二百五十八條II(製造販賣吸食鴉片器具未遂罪)
第二百五十九條II(為人施打嗎啡或以館舍供人吸食鴉片未遂罪)
第二百六十條(栽種與販運罌粟種子未遂罪)
第二百六十一條(公務員強迫他人栽種或販運罌粟種子未遂罪?)
第二百六十四條(公務員包庇煙毒未遂罪?)
                                            
第二百七十一條II(普通殺人未遂罪)
第二百七十二條II(殺直系血親尊親屬未遂罪)
第二百七十三條II(義憤殺人未遂罪)
第二百七十四條II(母殺嬰兒未遂罪)
第二百七十五條II(加工自殺未遂罪)
第二百七十八條III(重傷未遂罪)
第二百九十一條III(未得孕婦同意使之墮胎未遂罪)
                                            
                                            
第二百九十六條II(使人為奴隸未遂罪)
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VI(買賣人口為性交或猥褻未遂罪)
第二百九十七條II(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未遂罪)
第二百九十八條III(略誘婦女結婚罪、加重略誘罪未遂罪)
第二百九十九條II(移送被略誘人出國未遂罪)
第三百條II(收藏隱避被略誘人未遂罪)
第三百零二條III(剝奪他人行動自由未遂罪)
第三百零四條II(強制未遂罪)
                                            
                                            
第三百十五條之二(圖利為妨害秘密未遂罪)
第三百二十條III(普通竊盜未遂罪、竊佔未遂罪)
第三百二十一條II(加重竊盜未遂罪)(條文明定)
第三百二十三條(竊能量以竊取動產論)(有未遂罪?)
第三百二十五條III(普通搶奪未遂罪)
第三百二十六條II(加重搶奪未遂罪)(明文規定)
第三百二十八條IV(普通強盜取財得利未遂罪)
第三百三十條II(加重強盜未遂罪)
第三百三十五條II(普通侵佔未遂罪)
第三百三十六條III(公務公益侵佔罪、業務侵佔未遂罪)

第三百三十九條III(普通詐欺未遂罪)
第三百四十一條III(準詐欺未遂罪)
第三百四十二條II(背信未遂罪)
第三百四十六條III(單純恐嚇取財得利未遂罪)
第三百四十七條III(擄人勒贖未遂罪)
第三百四十八條之一(意圖勒贖而擄人未遂罪?)  
第三百五十三條II(毀壞建築物、礦坑、船艦未遂罪)
..........
以上被部整理,


劉開 問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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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26 16: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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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遂犯,除了校正外,還得加上即未遂標準!有待整理!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26 16: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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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制定/修正日期】民國98年5月19日
                                            
第二百二十一條(配偶間強制性交罪)【告訴乃論】§229-1
第二百二十四條(配偶間強制猥褻罪)【告訴乃論】§229-1
第二百二十七條(未成年人)【18Y以下犯本罪告訴乃論】§229-1
第二百二十九條之一(告訴乃論)
  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第二百三十條(血親為性交罪)【告訴乃論】§236
第二百三十六條(告訴乃論)
  第二百三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二百三十八條(詐術結婚罪)【告訴乃論】§245
第二百三十九條(通姦罪)【告訴乃論】§245
第二百四十條(和誘罪)【告訴乃論】第二項
第二百四十五條(告訴乃論與不得告訴)
  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及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
第二百七十七條(普通傷害罪)【告訴乃論】第一項~§287
第二百七十九條(義憤傷害罪)告訴乃論?
第二百八十一條(加暴行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告訴乃論】§287
第二百八十四條(過失傷害罪)【告訴乃論】§287
第二百八十五條(傳染花柳病、痲瘋罪)【告訴乃論】§287
第二百八十七條(告訴乃論)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二百八十四條及第二百八十五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
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第二百九十八條(略誘婦女結婚罪、加重略誘罪)【告訴乃論】§308
第三百零六條(侵入住居罪)【告訴乃論】§308
第三百零八條(告訴乃論)
  第二百九十八條及第三百零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二編  分 則  第二七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314)
三百零九條(公然侮辱罪)
第三百十條(誹謗罪)
第三百十二條(侮辱誹謗死者罪)
第三百十三條(妨害信用罪)
第三百十四條(告訴乃論)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三百十五條(妨害書信秘密罪)【告訴乃論】§319
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妨害秘密罪)【告訴乃論】§319
第三百十六條(洩漏業務上知悉他人秘密罪)【告訴乃論】§319
第三百十七條(洩漏業務上知悉工商秘密罪)【告訴乃論】§319
第三百十八條(洩漏職務上工商秘密罪)【告訴乃論】§319
第三百十八條之一(洩密之處罰)【告訴乃論】§319
第三百十八條之二(加重其刑)【告訴乃論】§319
第三百十九條(告訴乃論)
  第三百十五條、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二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三百二十四條(親屬相盜免刑與告訴乃論)
                                            
第三百五十二條(毀損文書罪)【告訴乃論】§357
第三百五十四條(毀損器物罪)【告訴乃論】§357
第三百五十五條(間接毀損罪)【告訴乃論】§357
第三百五十六條(侵害債權罪)【告訴乃論】§357
第三百五十七條(告訴乃論)
  第三百五十二條、第三百五十四條至第三百五十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三百五十八條(入侵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立法理由【告訴乃論】§363
第三百五十九條(破壞電磁紀錄罪)*立法理由【告訴乃論】§363
第三百六十條(干擾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立法理由【告訴乃論】§363
第三百六十三條(告訴乃論)
  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
初步整理,刑訴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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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強制性交猥褻等罪之殺人或重傷害之結合犯)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使被害人受重傷者.                                           
第二百四十九條(發掘墳墓結合罪)=發掘+損屍
第三百三十二條(強盜結合罪)=強盜+殺人(或+火,性,擄,傷),共五種
第三百三十四條(海盜結合罪)=同上
第三百四十八條(擄人勒贖結合罪)=擄+殺人(或+性,傷),共3種
........
結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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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制定/修正日期】民國98年5月19日
【公布/施行日期】民國98年6月10日
第十七條(加重結果犯)
  因犯罪致發生一定之結果,而有加重其刑之規定者,如行為人不能預見其發生時,不適用之。


                                            
第一百二十五條II(濫權追訴處罰致死致重傷加重結果罪)
第一百二十六條II(淩虐人犯致死致重傷加重結果罪)
第一百三十五條II(妨害公務執行及職務強制致死致重傷加重結果罪)
第一百三十六條II(聚眾妨害公務致死致重傷罪)
第一百八十五條II(妨害公眾往來安全致死致重傷罪)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II,IIII(劫持交通工具罪致死致重傷)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II,III(危害毀損交通工具致毀致死致重傷罪)
第一百八十六條之一II(不法使用爆裂物致死致重傷罪)
第一百八十七條之二II(放溢核能、放射線致生公共危險之致死致重傷罪)
第一百八十七條之三II(無正當理由使用放射線之致死,致重傷罪)
第一百八十九條II(損壞保護生命設備致死致重傷罪)
第一百八十九條之二II(阻塞逃生通道致死致重傷罪)
第一百九十條II(妨害公眾飲水致死致重傷罪)
第一百九十條之一III(流放毒物罪致死致重傷罪)
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III(流通食品下毒結果加重犯)
                                            
第二百二十六條(強制性交猥褻罪之加重結果犯)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處無
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而致被害人羞忿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七條II(普通傷害罪加重結果犯)
 
第二百七十八條(重傷加重結果罪)
第二百七十九條(義憤傷害致死加重結果罪)


第二百八十二條(加工自傷致死加重結果罪)
 
第二百八十四條II,IV(普通或業務過失傷害致死加重結果罪)
第二百八十九條II(加工墮胎致死致重傷加重結果罪)
第二百九十條II(意圖營利加工墮胎加重結果罪)
第二百九十一條II(未得孕婦同意使之墮胎加重結果罪)
第二百九十三條II(無義務者之遺棄加重結果罪)
第二百九十四條II(違背義務之遺棄加重結果罪)
第三百零二條II(剝奪他人行動自由加重結果罪)
第三百二十五條II(普通搶奪加重結果罪)
第三百二十八條III(普通強盜加重結果罪)
第三百三十三條III(海盜罪、準海盜罪加重結果罪)
第三百四十七條II(擄人勒贖加重結果罪)
第三百五十三條II(毀壞建築物、礦坑、船艦加重結果罪)
……………….
加重結果犯=致死致重傷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26 20: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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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大們,請將以上資料放在心上,並試著編口訣來記憶.以後討論.

其他的:這些只要記刑分行為要件,應可以判別,就先不做了.
1刑分共犯
2繼續犯
3行為犯
4結果犯

.......
另外加重犯,是否有大大願意幫忙整理一下?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26 2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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