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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之柏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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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有名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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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刑法新住民婚姻案
甲男年过40,因志在国考,一直未谈婚事,长兄如父的乙,非常不舍.经向丙打听得知,到越南只要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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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0 (by 12191219) | 理由: 建议以考古题,有些问题太天马行空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15 22:43 |
godtome062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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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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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台湾法律而言,丙声称可以20万元,结果丙向乙索费20万元外,并另报支实际开销20万元,与实际情形不符,可能触犯刑法诈欺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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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考会 | Posted:2009-12-16 09:50 |
lai0913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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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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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告不实+背信罪

只想写不一样的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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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09-12-16 11:37 |
春之柏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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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有名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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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九十六条之一(买卖人口为性交或猥亵罪)
  买卖、质押人口者,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意图使人为性交或猥亵之行为而犯前项之罪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以强暴、胁迫、恐吓、监控、药剂、催眠术或其他违反本人意愿之方法犯前二项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媒介、收受、藏匿前三项被买卖、质押之人或使之隐避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三十万元以下罚金。
  公务员包庇他人犯前四项之罪者,依各该项之规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项至第三项之未遂犯罚之。
...........
丙收取实支实销之20万元之外的20万元行为,恐涉刑法296-1第4项媒介买卖意图使人为性交或猥亵之行为
1客观上:丙收取20万元,并无法律上依据.(婚仲无对价,人不是商品),其媒介丁女和甲男结婚,但夫妻共同生活中有同居义务,含有性交行为.并收取20万元对价.该当刑法296-1第4项构成要件.
主观上:丙知不可收受媒介费用,却收受,又明知甲丁必有性交行为.却执意为之.
2违法性:O,或得以整体法秩序并未侵害为由,予以阻却违法.超法规违法事由?
3罪责:O,唯管见以为,依案例个案判断,有无刑法第16条,欠缺不法意识阻却其罪责.丙无罪.
.........
甲,乙之行为,依前开法文文义,其支付20万元给丙,或有买卖行为,恐有296-1适用.
.......
管见,此为法文文义之问题.基于刑法最后手段性,丙不应收取媒介费用,为民事不当得利问题.或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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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2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16 22:41 |
12191219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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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建设奖 优秀管理员勋章
小有名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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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亲结婚是两惰相悦
媒介以296~1是狠一点
本题最多在民法
刑法诈欺罪一定要有交付才论其他成立因素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台湾固网 | Posted:2009-12-17 08:48 |
kenken8168
数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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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仅供参考


97年8月1日修法前可以请求报酬及实际开支

97年8月1日修法后

甲说:丙之媒介婚姻系违反入出国及移民法, 丙不能要求媒介报酬,也不能请求实际开支费用。

乙说:丙之媒介婚姻系违反入出国及移民法, 丙不能要求媒介报酬,如果要求酬的会被处罚锾,但可以请求实际开支费用。

=========================
因为

入出国及移民法

第 五十八 条   跨国(境)婚姻媒合不得为营业项目。
             跨国(境)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约报酬。
             任何人不得于广告物、出版品、广播、电视、电子讯号、电脑网路或以其他使公众得知之方法,散布、播送或刊登跨国(境)婚姻媒合广告。


第 七十六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之罚锾,并得按次连续处罚:
  一、公司或商号从事跨国(境)婚姻媒合。
  二、从事跨国(境)婚姻媒合而要求或期约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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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12-17 14: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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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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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人非商品,无法卖买,该国人民在自由音识下,相亲结婚,不能论及刑法第296-1条之罪责,反之,该人陷于非自由状况下,被犯罪人士视为财物,可供一定对价之卖买,移转监督控制下,才有论及296-1的讨论空间。
第二、该案指称可否论及刑事罪责?我不讨论在民法之不当得利之行为,及行政法之处罚。
▲第三百三十九条 【普通诈欺罪】
Ⅰ: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诈术使人将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一千元以下罚金。
Ⅱ:以前项方法得财产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Ⅲ:前二项之未遂犯,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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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考会 | Posted:2009-12-18 02: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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