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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緒-]-疑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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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de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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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緒-]-疑問4
( A ) 2 下列敘述何者為正確?
(A) 沒入是行政制裁的一種
(B) 罰金是警察罰的一種
(C) 留置是拘束人身自由的刑罰
(D) 羈押是由行政機關直接決定的行政罰的一種
請問:刑法不是警察罰的一種嗎?什麼是警察罰?
( C ) 22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26號解釋指出:「上開法條之授權規定,就空氣污染防制法整體所表現之關聯性意義判斷,尚難謂有欠具體明確。」這是何種法律解釋方法的運用結果?
(A) 歷史解釋 (B) 擴張解釋 (C) 體系解釋 (D) 反面解釋
請問:什麼是歷史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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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 主]
From:台灣台灣大哥大 |
Posted:
2009-12-12 21:57 |
dancemus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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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22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26號解釋指出:「上開法條之授權規定,就空氣污染防制法整體所表現之關聯性意義判斷,尚難謂有欠具體明確。」這是何種法律解釋方法的運用結果?
(A) 歷史解釋 (B) 擴張解釋 (C) 體系解釋 (D) 反面解釋
請問:什麼是歷史解釋、擴張解釋、體系解釋、反面解釋?可否舉例說明!謝謝!
歷史解釋--根據制法當初的立法理由與時空背景去探討制法原意來解釋法律者
擴張解釋--法律規定範圍過為狹隘,無法張顯立法真意而必須擴大範圍者
常舉的例有:法律規定二足動物傷人者,飼主應負賠償責任
今有家犬咬傷路人,家犬雖為四足動物,但依立法原意應為法律漏洞,因此須擴大解釋範圍將四足動物亦納入法規之內
體系解釋--根據法律整體之前後來解釋法律,以求無前後矛盾之情況發生,也就是要看好幾條規定才能明白該條法律所規定的意義
反面解釋--依據法律原文的意義將其反面解釋
如刑法第12條: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反面解釋就是若行為出於故意或過失者即該受刑罰
( A ) 34 甲欠乙新臺幣100萬元之借款,到期後甲無法清償債務,乙遂擅自將該債權讓與丙,甲不知悉,該債權讓與之效力如何?
(A) 有效 (B) 無效
(C) 效力未定 (D) 須通知甲始生效力
經查証,此題為97初等經建行政之考題,上考選部網站答案為A!(確認無誤)
民法297:(債權讓與之通知)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但
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但依民法297之規定,答案應是D!為何答案是A?
....這題....雪是猜題目要的是"讓與效力",也就是只單純存於乙丙之間的債權讓與有無效力問題
法條只寫"對債務人不生效力",但並不是"讓與無效"
也就是說~~讓與有效,但受讓人所拿到的債權在通知債務人之前,對債務人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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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
2009-12-12 22:36 |
艾可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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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民法第294條 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第三人。
所以債權讓與為有效。
民法第297條只是受讓人要對債務人主張債權效力之必要程序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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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
2009-12-13 18:04 |
sude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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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2 下列敘述何者為正確?
(A) 沒入是行政制裁的一種
(B) 罰金是警察罰的一種
(C) 留置是拘束人身自由的刑罰
(D) 羈押是由行政機關直接決定的行政罰的一種
請問:刑法不是警察罰的一種嗎?什麼是警察罰?
查閱過全國法規資料庫,沒有「警察罰」這個名詞!→若沒判斷錯誤,應是出題老師自創的名詞!
而罰金為刑法中的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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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樓]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
2009-12-25 16:45 |
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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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讓與沒有通知債務人是有效,但不得對抗債務人.
為何有效?
因為債權讓與是準物權行為,債權人有處分權,所以賣出債權契約成立(負擔行為本就如此),而準物權行為(意思合意即成立)權利讓與給第三人了.這時債務人要向誰清償?有通知則向新債權人清償才發生效力,債才消滅.若有通知還向原債權人清償,給錯人了.還會被要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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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KS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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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
2009-12-26 02: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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